越南房地产项目并购:收购项目公司时的土地法律尽职调查15步
在越南的房地产并购交易中,存在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直接收购项目(资产交易)与收购持有项目的公司(股权交易)。第二条路径——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受到许多投资者青睐,因为无需办理项目转让手续,无需重新申请投资主张批准,还能完整保留项目的"法律沿革"。但作为代价,买方承继整个公司:既有资产,也有债务、争议、税务负债,以及公司背负的所有土地法律风险。
因此,房地产股权交易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绝不仅仅是"查一下土地证"。它是一个15步的流程:从目标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到土地法律的各个层面——权证、土地来源、规划、财务义务、进度、争议——再到股权转让协议中保护买方的合同条款。本文完整阐述这15步,依据均为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土地法》(2024年,第31/2024/QH15号)、《住房法》(2023年,第27/2023/QH15号)、《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29/2023/QH15号)及《投资法》(2025年,第143/2025/QH15号)。
范围说明:本文从并购视角——收购持有项目的公司切入。直接向投资方收购项目的情形(依《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39–42条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须取得国家有权机关的转让许可决定),另见收购房地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清单(25项,资产交易视角)。
收购项目公司与直接收购项目有何不同
在进入15步之前,必须先把握两种交易结构的核心差异,因为它决定了整个尽调工作的逻辑:
| 对比项 | 收购项目公司(股权交易——本文) | 直接收购项目(资产交易) |
|---|---|---|
| 转让标的 | 目标公司的股份/出资份额 | 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
| 主要法律依据 | 《企业法》(2020年)、《投资法》(2025年)第21条(出资、购股) | 《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39–42条 |
| 是否需要项目转让许可决定 | 不需要——项目仍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 | 需要——依《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40–41条强制要求 |
| "标的物"条件 | 不适用第40条的项目转让条件 | 须全部满足:已取得投资主张批准、1/500详细规划已批准、交地/租地决定已作出、土地财务义务已履行 |
| 承继范围 | 整个公司:银行债务、税务债务、争议、劳动合同、未决诉讼 | 受让方承继转让方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义务(《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39条) |
| 最大风险 | 公司内部的"隐性"风险:账面上看不见的土地问题 | 项目不具备转让条件、审批程序拖延的风险 |
换言之:股权交易在程序上快捷简便,但要求的尽调要深得多——因为买方买下的不只是项目,还有持有该项目的公司的全部"过去"。以下15步正是为这一逻辑设计的。
A组——主体与交易条件的尽调
第1步. 核实目标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
每一次尽调都始于最简单的问题: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存续?真正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谁?谁有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须收集的档案:企业注册证书(最新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成员名册、法定代表人名单、与项目相关的股东大会/成员理事会决议。
须重点审查: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虚假出资是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常见红旗);发起人普通股是否仍在3年转让限制期内;公司是否处于暂停经营、解散、破产状态,或企业注册证书是否被吊销。依据:《企业法》(2020年)及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
第2步. 审查股权链条与历次股权转让史
房地产项目常经多轮股权转让而数易其主。股权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藏有瑕疵:此前某轮转让未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转让价格异常(关联交易或掏空资产的信号)、股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tag-along)或拖售权(drag-along)条款可能阻断本次交易。
要求卖方提供全部历史股权转让合同、批准各轮次的会议纪要与决议,以及现行有效的股东协议。红旗:股权被冻结、质押,或正在法院/仲裁机构涉诉——因为此时股权交易本身的"标的物"就已不清白。
第3步. 核查买方为外国投资者时的适用条件
若买方(或交易后持股方)具有外国因素,这一步必须做,且必须在签署转让协议之前完成,因为违反相关条件可能导致交易在行政层面无效。《投资法》(2025年,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份额须满足三项条件:市场准入条件(第8条)、国防安全保障,以及土地法关于在岛屿、边境、海岸地区受让土地使用权条件的规定。
特别注意,外国投资者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须在变更成员、股东之前办理出资、购股登记:收购导致其在市场准入附条件行业中的外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或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地区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注意:以出资、购股方式投资不属于核发投资登记证书的范围(《投资法》(2025年)第26条)——但上述并购登记程序在落入前述情形时仍强制要求。对于海岸房地产项目或经济特区项目,落入第三种情形的可能性极高。关于何种情形须报批、在何处办理手续,详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审批专项指引。
B组——土地法律尽调(交易的核心)
第4步. 核查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俗称"红本"/"粉红本")是后续每一步的核心文件。须核对的内容:土地类别(住宅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还剩多少年、土地使用形式(国家交地并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收费用交地,或一次性/按年付费租地),以及附页上关于财务义务、抵押的备注。
将权证信息与土地登记办公室的地籍档案核对:面积、界址、是否存在重叠。重大红旗:权证记载的土地类别与项目用途不符(例如住宅项目用地仍登记为尚未转为建设用地的农业用地),或土地使用剩余期限远短于项目生命周期。
第5步. 追溯项目土地储备的来源
项目用地从何而来,决定整个交易的法律可持续性。常见的合法来源: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交地/租地;通过投资者招标交地/租地;或企业自行协议受让其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商业住房项目须特别注意:依《住房法》(2023年),商业住房项目只能在住宅用地,或住宅用地与其他土地上实施。若项目形成于农业用地或非住宅非农用地,系依据第171/2024/QH15号决议试点机制(2025年4月1日生效,试点5年至2030年3月31日,由第75/2025/ND-CP号议定落实),则须核查:项目是否列入有权机关批准的试点名单;试点期满后项目的法律地位如何。这是许多买方容易遗漏的一点,因为他们只看眼前的批准文件。
第6步. 核对各级规划
权证干净的项目仍可能"死"在规划上。须核查的档案:省/市土地利用规划、分区规划,尤其是已批准的1/500详细规划——这也是日后若转让项目时依《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40条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将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层高、容积率、功能)与实际设计及开发商的销售承诺逐项核对。
红旗:项目已在推进,但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正在调整;项目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公园、公共工程范围内("悬置"规划)。应向规划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规划信息书面文件——卖方的口头确认在尽调中没有任何效力。
第7步. 核实土地财务义务已履行完毕
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要求提供:土地使用费/租金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关于已履行财务义务的书面确认。这不只是钱的问题——法律直接规定了后果:未履行对国家财务义务的土地使用者,属于土地收回的情形(《土地法》(2024年)第81条)。
在并购实务中,这是最常见的"隐性债务":按新土地价格表重新核定的土地使用费,或早年交地但因计费争议一直未缴足。买方应将土地财务义务履行完毕的确认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见第15步)。
第8步. 核查土地使用权的"洁净"状态:争议、查封、抵押
《土地法》(2024年)第45条规定了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转让、抵押、出资……)的五项条件:持有权证;土地无争议或争议已解决;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以保障执行;处于土地使用期限内;未被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相较2013年《土地法》的新增点)。在股权交易中,尽管不办理权证过户,这五项条件仍是衡量核心资产"健康度"的标尺。
尽调动作:向担保交易登记中心查询(项目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是否抵押给银行、未偿债务多少、是否存在影响项目的担保物处置协议);向民事执行机关查询(有无查封、冻结决定);向各级法院排查(有无未决的土地争议、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争议)。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本身作抵押的银行贷款是常见结构——放款前买方必须确切掌握未偿债务金额及解除抵押的条件。
第9步. 评估项目进度与土地被收回风险
这是具有"生死"性质的一步,许多尽调却走过场。《土地法》(2024年)第81条规定: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交地、租地,自实地交地之日起连续12个月未投入使用,或土地使用进度比投资项目所载进度滞后24个月的,可延期一次不超过24个月,延期期间须补缴土地使用费/租金;延期届满仍未投入使用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不补偿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土地上剩余投资费用。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将实际进度(现场纪要、照片、监理报告)与投资主张批准文件中的承诺进度核对。若项目已滞后,须查明:是否已获延期、还剩多少时间、须补缴金额多少——因为交割后这个时钟继续走,而后果由买方承担。
第10步. 审查特殊因素:岛屿、边境、海岸地区用地及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形式
在买方有外国因素的交易中,这两个问题常常相伴而生。第一,如第3步所述,若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地区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则出资、购股交易必须依《投资法》(2025年)第21条办理登记。
第二,须核查公司成为外资企业后土地使用形式的兼容性。依《土地法》(2024年)第28条,外资经济组织只能通过特定形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高新技术区内受让;受让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体现的投资资本;接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国家为实施"建房出售或售租结合"的投资项目而交地;以及国家租地。若目标公司现行土地使用形式系外资企业无法取得的,买方须在交易定价之初就把土地使用形式转换——及其成本与手续——考虑进去。
C组——项目与经营法律尽调
第11步. 核查投资主张批准与投资方资格
房地产项目属于须取得投资主张批准的范围。必备档案:投资主张批准文件(或投资主张与投资方同步批准、投资方认定——视项目类型与时点而定),其中载明目标、规模、地点、实施进度及获批准的投资方。将文件中的投资方名称与目标公司核对:实践中存在项目批给某一法人、后经内部交易"转"给目标公司却未办理调整手续的情形——这是严重瑕疵。
股权交易导致项目投资方变更(买方取得控制权)时,原则上须依投资法办理调整手续。买方应事先明确有权机关及所需档案,避免签完合同才发现投资方资格要"重新申请"。
第12步. 核实目标公司的房地产经营条件
《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9条规定了非常具体的资金条件:通过项目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下项目),20公顷及以上项目不得低于15%,并须保证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同时实施多个项目的,自有资金须分配到位,保证每个项目都达到上述比例。
核查最近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实际自有资金多少,是否达到20%/15%比例。许多项目公司自有资金单薄,完全依赖贷款和客户预付款——这不仅违反经营条件,也是买方面临的直接财务风险信号。此外,核查企业注册证书上已登记房地产经营范围,且公司未处于被禁止、暂停或责令停止房地产经营的状态。
第13步. 审查已签客户合同与销售条件
若项目已开盘销售,买方承继对客户的全部义务:按期交付、质量、保修、为购房人办证。审查已签署的买卖合同范本、定金合同、租购合同:违约罚则、交付条件、配套承诺条款。
关于收款原则,《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比以往更严:房屋、建筑物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开发商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售价的5%;付款须按建设进度分期并设各阶段上限(首付款、交付前款、办证前款)。将已向客户实际收取的资金与实际建设进度核对:超进度收款即是红旗——既违法,又形成买方须承接的退款/罚则义务。
D组——全面承继与买方保护条款
第14步. 全面评估承继义务:税务、劳动、争议
这是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的最大区别,也是买方最容易低估的一步。收购公司时,买方承继法人全部义务:税务债务(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欠缴土地租金)、银行贷款与担保、劳动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未决诉讼,以及尚未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在资产交易(直接收购项目)中,受让方仅依《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39条承继转让方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义务——范围窄得多。因此,股权交易的尽调必须扩展到整个公司的税务、劳动与争议尽调,并引入独立审计。实务经验法则:项目公司财务报表中每一项"看不懂"的科目,在最终定价前都须查清。
第15步.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计买方保护条款
前14步的成果必须用合同条款"锁定"。房地产股权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保护机制:
- 卖方关于土地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权证有效、无争议、未被查封、土地财务义务已履行、项目进度与承诺一致、无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 先决条件:完成《投资法》(2025年)第21条规定的出资、购股登记(如有外国因素);取得土地财务义务履行完毕的书面确认;解除或重组影响项目的抵押。
- 留置/调价机制(托管、扣留款、价格调整):将部分转让价款留存在冻结账户,用于处理交割后产生的义务(补税、进度滞后罚金、客户争议)。
- 赔偿承诺:对违反陈述保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索赔期限须足够长,覆盖税务稽查周期与项目进度。
红旗汇总:何时应当暂停并重新谈判
| 红旗 | 尽调步骤 | 严重程度 |
|---|---|---|
| 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发起人仍在转让限制期内 | 第1步 | 高 |
| 股权被冻结、质押或涉诉 | 第2步 | 极高——停止交易 |
| 外国买方须办理并购登记而未办理 | 第3步 | 极高 |
| 权证土地类别与项目用途不符 | 第4步 | 高 |
| 其他土地上的住房项目不属于第171号决议试点范围 | 第5步 | 极高 |
| 1/500详细规划未批准或正在调整 | 第6步 | 高 |
| 欠缴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 第7步 | 高 |
| 土地有争议、被查封,或抵押超出可解除能力 | 第8步 | 极高 |
| 项目进度滞后,面临依第81条被收回土地 | 第9步 | 极高 |
| 自有资金低于总投资额的20%/15% | 第12步 | 高 |
| 向客户超进度收款 | 第13步 | 高 |
| 未披露的税务债务、重大未决诉讼 | 第14步 | 高 |
常见问题
1. 收购持有项目的公司(股权交易)与直接收购项目(资产交易)有何区别?
股权交易中,买方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无需办理项目转让手续,无需重新申请投资主张批准,项目的法律沿革得以保留——但买方承继整个公司,包括银行债务、税务负债、争议和劳动合同。资产交易(依《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39–42条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中,受让方仅承继转让方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义务——范围窄得多——但必须取得国家有权机关的项目转让许可决定。
2. 外国投资者收购越南房地产项目公司股份是否必须登记?
属于《投资法》(2025年,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21条规定情形的,必须登记:收购导致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准入附条件行业中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或目标公司在岛屿、边境、海岸地区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须在变更成员、股东之前完成。
3. 项目进度滞后,国家能否收回项目用地?
可以。依《土地法》(2024年,第31/2024/QH15号)第81条: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交地、租地,自实地交地之日起连续12个月未投入使用,或土地使用进度比投资项目所载进度滞后24个月的,可延期一次不超过24个月,延期期间须补缴土地使用费/租金;延期届满仍未投入使用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不补偿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土地上剩余投资费用。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4. 尽职调查中须核查哪些土地财务义务?
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要求提供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和税务机关关于已履行财务义务的书面确认。这不仅是钱的问题——未履行对国家的财务义务属于《土地法》(2024年)第81条规定的土地收回情形。按新土地价格表重新核定的未缴土地使用费,是并购实务中最常见的"隐性债务"。
5. 目标房地产公司须满足怎样的自有资金比例?
《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29/2023/QH15号)第9条要求:通过项目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下项目),20公顷及以上项目不得低于15%,并须保证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同时实施多个项目的,自有资金须分配到位,保证每个项目都达到上述比例。
结语
以收购项目公司的方式并购房地产项目,是程序上的快捷通道,但要求的土地法律尽调要比直接收购项目深广得多。以上15步构成一个闭环的核查框架:从交易主体,到土地法律的各个层面,再到项目法律,最终落到保护买方的合同条款。遗漏任何一步,买方都可能以交易本身的价值为代价——从被追缴的土地使用费,到因进度滞后被收回的项目,再到卡在外国投资者条件上的交易。
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健康档案",任何清单都无法替代对各目标公司原始档案的直接尽调。如果您正在考虑一宗房地产项目并购交易——无论作为买方还是卖方——FLAT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可全程陪伴:从15步尽调,到条款谈判,再到转让手续办结。请拨打热线 0988424851,获取针对您具体交易的咨询。
若需将这15步置于全景之中——从谈判、签约到并购后整合——另见越南企业并购(M&A)全流程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