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法律,2024年1月18日由国会通过)正式取代2010年《信贷机构法》,为越南银行业务建立了全新的法律框架。对于借款企业而言,新法不仅改变了银行的放贷方式,还增加了多项保护借款人的”盾牌”。
本文总结2024年《信贷机构法》(含第96/2025/QH15号法律的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中借款企业必须了解的8大重要变化。
1. 禁止”搭售”:贷款不得强制购买保险
这是企业最关心的变化。第15条第5款严禁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及其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员工以任何形式将非强制性保险产品的销售与银行产品、服务的提供捆绑。
实践中,这意味着银行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人寿保险、非强制性贷款保险作为放款条件。遇到此类情况,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越南国家银行反映。
2. 所有权透明:持股1%以上股东须披露信息
第49条第2款要求持有信贷机构注册资本1%以上的股东向该机构提供以下信息:姓名、个人身份号码、关联人信息、本人及关联人持股数量与比例。
该规定旨在打击交叉持股和”后院”放贷——即银行优待关联企业。对独立借款企业而言,这是好消息:信贷市场将更加透明、公平。
3. 收紧对关联人的授信
2024年法律收紧了关于不得授信的情形(第134条)及授信限额(第135条)对客户及信贷机构关联人的规定。与银行存在所有权或管理关联的企业应重新评估:现有及计划中的借款可能面临比以往更严格的约束。
4. 银行可不经诉讼扣押不良贷款抵押物
第198a条(由第96/2025/QH15号法律增补,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允许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及债务买卖处理组织在满足全部条件时扣押不良贷款的抵押物:已发生《民法典》第299条规定的抵押物处置情形;担保合同中有扣押约定;担保物权已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抵押物不存在争议、查封或临时紧急措施;已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动产须在扣押前至少15天公开)。
注意:该权利仅适用于不良贷款且须满足全部条件——并非所有逾期贷款银行都可自行扣押财产。企业签约前应仔细阅读信贷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条款。
5. 问题信贷机构的早期干预与强制转让机制
第九章(第156–161条)专门规定早期干预:信贷机构陷入困境时,越南国家银行可决定实施早期干预,并配套强制转让机制。对于在问题银行存款或借款的企业,该机制比以往更能保护其权益——过去处置问题银行往往拖延且不透明。
6. 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可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项目
第200条第3款允许信贷机构根据《房地产经营法》转让全部或部分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项目以收回债务,且转让方无需适用该法关于房地产经营主体的条件。该规定将原第42/2017/QH14号决议中的机制写入法律,有助于违约企业抵押物的处置更快了结,避免资产”悬置”多年。
7. 数字银行与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
2024年法律增加了信贷机构应用技术、适应电子交易活动的规定——从电子客户身份识别到在线信贷合同的签订。通过数字渠道借款的企业应注意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信息安全义务。
8. 加强借款人权益保护
新法贯穿的一条主线是强化信贷机构对客户的公开、透明义务:公开利率、费用及贷款条件;禁止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损害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15条)。企业签约前应要求银行书面提供完整的利率表、费用表及合同条款。
常见问题
问:银行要求购买保险才放款,企业该怎么办?
答:自2024年7月1日起,将非强制性保险销售与贷款捆绑的行为被禁止(第15条第5款)。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越南国家银行反映。
问:新的抵押物扣押规定何时适用?
答:自2025年10月15日起,依据第96/2025/QH15号法律增补的第198a条,且仅适用于满足全部法定条件的不良贷款。
问:在问题银行借款的企业会受影响吗?
答:早期干预与强制转让机制(第九章)旨在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权益。企业应关注越南国家银行的公告,并与银行保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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