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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在越南依法组织股东大会清单

空会议室 — 2026年在越南依法组织股东大会清单

依法组织股东大会是每家股份公司的核心义务,但许多企业仍在看似简单的环节出错:会议通知迟发、法定人数算错、决议通过票数不足。本文按越南现行《企业法》(合并文本67,2025年7月1日生效),系统梳理股东大会组织流程清单,从召集到决议公告。

1. 召集权(第138–140条)

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持有普通股05%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值得注意的新规:根据第140条第4a款(第76/2025/QH15号法律新增),在采用不设监事会模式的公司中,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时,股东可自行召集,公司须报销合理的召集费用。

2. 编制有权参会股东名单(第141条)

有权参会股东名单须在发出会议通知之日前不超过10日内编制。根据第76/2025/QH15号法律,该期限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算——企业须按时确定名单,避免参会资格纠纷。

3. 议程建议(第142条)

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以书面形式建议会议议程事项,须在开会之日前至少03个工作日送达公司。召集人仅可在法定情形下拒绝;合法的建议必须列入拟定议程。

4. 发出会议通知(第143条)

召集人必须在开会之日前至少21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名单上的全体有权参会股东,并采用可保证送达的方式寄至股东联系地址。迟发通知是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最常见理由之一。

5. 开会条件——三轮法定人数(第145条)

这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法律规定三轮召集,法定人数逐轮降低:

  • 第一轮:参会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的50%方可开会。注意:正好50%不够——许多企业误以为”50%及以上”即可,导致会议违法。
  • 第二轮:第一轮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拟定开会之日起30日内再次召集;参会股东代表33%及以上总表决权即可开会。
  • 第三轮:第二轮仍不足的,在拟定开会之日起20日内第三次召集;不受参会股东表决权数量限制。

6. 参会方式(第144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在线参会/电子投票或其他电子方式,或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表决票。这些方式对无法亲赴越南的外国股东尤为重要。

7. 决议通过(第148条)

  • 特别决议:经参会并表决股东65%及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适用于六类事项:股份类别及各类股份总数;变更经营行业;变更管理组织结构;投资项目或出售价值达总资产35%及以上的资产;改组、解散公司;修改、补充公司章程。注意:65%取代了旧的51%标准——适用错误比例将导致决议无效。
  • 普通决议:经参会并表决股东超过50%表决权同意通过。
  •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采用累积投票制。
  • 书面征求股东意见:经全体有表决权股东超过50%表决权同意通过——计算基数是全体有表决权股东,而非实际回复者。

8. 会议记录(第150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必须用越南语制作,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署(法定特殊情形除外),并按规定存档。会议记录是关于会议及决议效力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

9. 向股东通知决议(第148条第5款)

在会议结束之日(书面征求意见的,为计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决议、会议记录必须送达全体股东,或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布。

10. 请求撤销决议(第151条)

股东或股东团体在收到决议或会议记录之日起90日内,如会议召集程序或决议通过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或章程,有权请求法院审查、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适用法律及效力

以上流程适用《企业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研究团队已对照第76/2025/QH15号法律的修改目录:第138–152条未被修改,59/2020/QH14原文继续有效——除第140条第4a款关于股东自行召集权的新规外。

三个常见错误

  • “第一轮法定人数50%及以上”——错误。法律要求超过50%;正好50%不满足开会条件。
  • “特别决议51%”——错误。现行标准为参会并表决股东表决权的65%及以上。
  • 遗漏第140条第4a款新规:在不设监事会模式下,董事会不召集时股东可自行召集。

常见问题

第一轮参会表决权正好50%够法定人数吗?不够。第145条要求超过总表决权的50%;正好50%须进行第二轮召集。

修改章程需要多少同意票?修改、补充章程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会并表决股东65%及以上表决权同意。

境外股东能参会吗?能——书面委托、在线参会/电子投票,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表决票(第144条)。

会议通知须提前多久发出?至少提前21日,并附齐会议资料(第143条)。

不同意决议怎么办?股东可在90日内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第151条)。

引用来源

  • 《企业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合并59/2020/QH14、03/2022/QH15、76/2025/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38–145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40条第4a款(第76/2025号法律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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