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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股权购买协议:决定成败的15个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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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宗并购交易中,收购价格只是起点。真正决定买方"买到的是否真是自己以为的东西"、卖方"是否真正干净利落地脱身"的,是越南股权购买协议中的每一个条款。本文解析在越南购买股份(股份公司)或出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时决定成败的15个关键条款:每个条款讲清应写什么、为什么重要、背后的法律依据。

目录

1. 什么是SPA?何时使用?

股权购买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SPA)是卖方向买方转让股份(股份公司)或出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并一并转让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从性质上看,SPA属于《民法典2015》第385条定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效力与违约的一般原则均适用,除非《商法》对商事合同另有规定。在越南实务中,无论标的是"股份"还是"出资份额",都统称SPA。

以下三类交易经常被混淆,必须分清:

  • 股权交易(share deal):买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目标公司仍是其全部资产、合同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或有负债);买方仅承担间接经济风险,因为投资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状况。最大风险藏在"还没暴露的东西"里,因此股权交易的SPA必须配一整套严密的陈述保证与赔偿条款。
  • 资产交易(asset deal):逐项购买具体资产(厂房、设备、商标),不与出售公司的一般义务产生牵连。重心转向每项资产自身的法律状况。
  • 增资认购(subscription):买方向公司增资(注册资本增加),钱进的是公司而不是现有股东的口袋——与老股转让(钱进卖方口袋)完全不同。

本文聚焦股权交易——越南最常见的并购形式。关于SPA的整体图景,参见越南并购交易中的股份购买协议总览。

2. 现行法律框架

  • 《企业法2020》(59/2020/QH14,76/2025/QH15修订):第52条(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转让——向其他股东发售、30日期限);第127条(股份转让——自由转让为原则,第120条第3款对公司成立最初3年内创始股东的限制除外);第126条(股份出售——与转让相区分);第132条(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 《投资法2025》(143/2025/QH15):法律规定情形下外国投资者注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的登记手续(第21条——"超过注册资本50%"门槛见第2–4款;注意该法第26条是IRC签发手续,并非本手续)。
  • 《竞争法2018》(23/2018/QH14)及第35/2020/ND-CP号政令:达到规定门槛的交易须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注意第66.18/2026/NQ-CP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已在有效期内将财务门槛翻倍(6,000亿/6,000亿/2,000亿越南盾;合并市场份额20%);若按第35/2020/ND-CP号政令旧门槛套用将会出错。适用范围限定:新门槛仅适用于企业不是信贷机构、保险企业或证券公司的情形——上述三类企业继续适用第35/2020/ND-CP号政令第13条第2款规定的专门门槛。
  • 《民法典2015》与《商法2005》:合同的一般框架;违约金(《商法》第301条: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第307条: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同时适用)。

谈判具体条款之前,双方必须先完成并购交易中的法律尽职调查——SPA中的每一项陈述都是根据尽调结果写出来的。

3. 15个关键条款详解

3.1. 交易标的——把"买的是什么"精确到最小单位

第一个条款必须精确回答:买方买多少股份/出资份额、什么类别(普通股还是优先股)、哪家公司、交易后持股比例是多少。听起来理所当然,但争议往往从细节爆发:分红优先股的表决权与普通股不同;未缴足的出资份额与已缴足的不同(买方可能要接着履行出资义务)。

为什么重要:交割后的一切股东权利(表决、分红、优先购买)都按这个标的计算。这里错一个字,整个并购后的权力结构跟着错。

3.2. 收购价格与调价机制——别让价格"死"在签约日

专业的SPA不锁定一个僵化的数字,而是规定最终价格的确定机制。两种常见机制:

  • 锁箱机制(locked-box):以某一基准日(locked-box date)的财务报表确定固定价格;自该日起至交割,卖方承诺不从公司抽走价值(不分红、不做异常交易)。简单,交割后争议少。
  • 交割审计(closing accounts):签约时暂定价格,按交割日实际净营运资金、净负债调整。更精确,但需要交割后审计流程和分歧解决机制。

对于成长型公司,双方还可以约定earn-out(达到并购后经营指标再支付对价)。价格条款必须把用到的每个财务指标定义清楚——"利润"不定义,是半数earn-out争议的根源。

3.3. 付款——钱怎么走、留多少

明确:一次性还是分期、每期的时点、方式(汇入哪个账户)、币种和适用汇率。涉外交易须遵守外汇管理关于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规定。

最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留一部分价款(holdback/retention)或第三方托管(escrow),为卖方交割后的赔偿义务提供担保。没有留钱机制,陈述赔偿条款写得再漂亮,卖方拿钱走人之后也难以执行。

3.4. 先决条件——这些事办完,交易才"交割"

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CP)是交割前必须满足(或豁免)的事项清单,例如:外国投资者注资、购股登记获批(《投资法2025》第21条);经营者集中申报完成;贷款银行同意;未发生重大争议。每个CP都要写明谁负责、何时完成、达不成怎么办(延期、重谈还是终止)。

为什么重要:CP是交易的"开关"。把CP写成"取得一切必要批准"却不逐项列明,是确保双方在最后一刻吵起来的可靠办法。

3.5. 陈述与保证——卖方关于公司状况的"宣誓"

陈述保证(representations & warranties)是卖方就目标公司作出的一整套声明:财务报表真实、无账外债务、合法拥有资产、合规经营、无未披露的重大争议、劳动、税务、环保……这是SPA中最长的条款,根据法律尽调结果"量体裁衣"——尽调发现什么,就写对应的陈述。

谈判的核心技术:已披露例外(disclosure)——卖方只保证"披露附表中列明事项除外"。买方读披露附表要像读主合同一样仔细,因为写进去的每一项都逃出了赔偿范围。按现行规定,还应增加一项陈述:受益所有人信息已按第168/2025/ND-CP号政令第17条(经第296/2026/ND-CP号政令第3条修订)完整、真实申报——实际股权结构直接影响交易的价值与法律风险。

3.6. 损害赔偿——没有救济的陈述只是空话

赔偿条款(indemnity)规定:陈述不实时,卖方向买方赔什么、在什么限度内。必须锁定的要点:

  • 最低门槛(de minimis/basket):低于门槛的索赔不计——避免鸡毛蒜皮的争吵;
  • 赔偿上限(cap):通常为收购价的一定比例("根本性"陈述如所有权、法律资格通常不设上限);
  • 索赔期限:税务陈述的期限通常更长(与税务追征时效挂钩),一般陈述较短。

越南法下的特别提示:区分违约金(《商法》第301条——商事合同上限8%)与损害赔偿——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两者可同时适用(第307条)。

3.7. 过渡期义务——公司必须"保持原状"

从签约到交割(通常数月),卖方必须按正常经营(ordinary course)运营公司:不出售重大资产、不发生异常借款、不签超限额的长期合同、不变动关键人事——除非经买方书面同意。"禁止事项"(negative covenants)清单越详细,买方越能确信交割日买到的还是签约日尽调过的那家公司。

3.8. 重大不利变化(MAC)——买方的「安全阀」

MAC条款允许买方在过渡期内发生使目标公司价值实质受损的事件时,拒绝交割(或要求重谈价格):失去战略客户/合作伙伴、核心许可被吊销、自然灾害、重大不利政策变化……MAC条款必须定义"重大"(例如影响收入/EBITDA超过X%)并列明例外(整体经济波动、全行业适用的法律变化通常不算MAC)——否则触发时它就是争议最大的条款。

3.9. 竞业限制与挖角限制——保护刚买下的价值

出售公司后,卖方(及关键人员)在约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不得:(i)从事直接竞争业务(non-compete);(ii)挖走公司的人员、客户(non-solicitation)。该条款在期限、范围、对象上必须合理——禁得太宽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限制竞争而难以执行。配上具体的违约责任。

3.10. 监管审批——"漂亮"的交易缺了许可就交割不了

最常见的两道法律门槛:

  • 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出资份额: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投资法(《投资法2025》)办理注资、购股登记——例如收购使外国投资者在有市场准入条件行业的持股比例上升。SPA必须明确谁负责办审批、时限多久、被拒绝怎么办(参见越南投资项目转让)。
  • 经营者集中申报:达到《竞争法2018》及第35/2020/ND-CP号政令规模门槛的交易,可能须向竞争主管机关申报。注意第66.18/2026/NQ-CP号决议已在有效期内上调门槛(6,000亿/6,000亿/2,000亿越南盾;合并市场份额20%)——大额交易切勿想当然,须对照原文。

为什么重要:这是"硬性"先决条件——批不下来,签了什么都交割不了。

3.11. 合同终止与分手费——有序退出

规定各方可单方终止的情形:CP延期后仍未满足、重大违约未补救、MAC触发……并配上:

  • 终止后的义务:返还已付款项、已接触信息的保密义务;
  • 终止费/分手费(break fee/reverse break fee):搞砸交易的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卖方"一女多嫁"找下家;买方融资没落实)。金额须合理,并起草成预先约定的补偿安排,避免被认定为超上限的违约金。

3.12. 保密——交易黄了义务还在

尽调过程中,买方看到了目标公司的"底牌":财务、客户、技术、合同。保密条款须覆盖:保密信息的范围、不披露/不作交易目的之外使用的义务、期限(终止后通常2–5年)、例外(已公开信息、监管机关要求)。关键点:保密义务必须独立存续,即使SPA终止也不消灭——否则买方"白嫖"全部数据后走人,是真实风险。

3.13. 准据法与争议解决——别等吵起来才选"赛场"

  • 准据法:在越南履行的交易通常适用越南法;注意越南法对选择外国法的限制。
  • 争议解决: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跨境并购通常优先仲裁(境内或国际),看中保密性和裁决的跨境执行力。仲裁条款必须写明: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数、仲裁地、仲裁语言——缺一项都可能引发管辖权之争。

3.14. 陈述的交割后效力与责任限制——交易的"保修期"

  • 存续期(survival):陈述在交割后有效多久?一般陈述通常12–24个月;税务陈述与税务追征时效挂钩;"根本性"陈述(所有权、法律资格)可以更长或不限。
  • 责任限制:赔偿上限(cap)、最低门槛(basket)、排除间接损失(如双方约定)。"存续期+责任限制"这对组合,决定买方在并购后发现问题时实际能要回多少——也决定卖方何时能真正"睡安稳觉"。

3.15. 一般条款——最后几行,但缺一不可

  • 完整协议(entire agreement):SPA及附表构成全部协议,取代此前一切谈判——对方不能再拿"谈判时你答应过……"说事;
  • 转让:一方能否把SPA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通常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 通知:形式、地址、视为送达的时点;
  • 语言:双语SPA冲突时以哪一文本为准——必须指定一个优先版本;
  • 可分割性(severability):一条无效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4. 费用、时间与关键节点

  • 规费:转让完成后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办理企业登记变更/通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按现行收费标准;涉外资的还可能有投资手续规费。
  • 税:转让股份/出资份额产生纳税义务(个人转让缴个人所得税;机构转让缴企业所得税)——SPA须明确税负归属和代扣代缴机制。
  • 变更登记/通知期限:交割后——有限责任公司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成员变更登记,逾期可能被行政处罚;股份公司:普通股的一般转让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仅更新股东名册,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办理通知/登记(例如创始股东信息变更、外国投资者)。
  • 交易周期:一宗SPA交易从意向书到交割通常3–9个月,取决于规模和审批数量;交割日程不要卡着付款节点"掐秒表"。

5. 常见风险与错误

错误1——尽调没做完就签SPA。 "盲写"的陈述让第3.5、3.6条形同虚设。正确顺序:先DD后SPA——法律尽职调查的每一条发现,都要"翻译"成陈述或调价。

错误2——忽略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售义务。 卖方没按《企业法2020》第52条先向其他股东发售,就把出资份额卖给外部人签了SPA——交易可能被其他股东挑战。

错误3——公司成立3年内买创始股东的股份却没拿到股东大会批准。 违反《企业法2020》第120条第3款——签约前先查公司"年龄"和股东的创始身份。

错误4——没留钱为赔偿背书。 第3.6条写得再好,没有第3.3条的holdback/escrow就难以执行。

错误5——忘了外资审批和经营者集中申报。 合同签了却因缺批文交割不了——第3.4条的CP成了摆设。

错误6——小股东被"碾压"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 买方控股后强行通过损害小股东的决议——参见并购交易中的小股东保护。

6. 简明清单

  1. ☐ 精确锁定标的:股份/出资份额类别、比例、出资状态。
  2. ☐ SPA定稿前完成法律尽职调查。
  3. ☐ 查公司章程:有无转让限制;创始股东是否还在3年期内。
  4. ☐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已履行向其他股东发售程序(30日)。
  5. ☐ 锁定价格机制:锁箱还是交割审计;定义所有财务指标。
  6. ☐ 付款:分期、账户、外汇;holdback/escrow为赔偿背书。
  7. ☐ 列全CP:每项具体审批、责任人、时限、后果。
  8. ☐ 陈述+披露附表+赔偿(门槛、上限、期限)+存续期。
  9. ☐ MAC、竞业限制、保密(终止后仍有效)、终止+分手费。
  10. ☐ 准据法、仲裁/诉讼、优先语言文本、交割后变更登记/通知(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更新股东名册+法定情形通知)。

7. 常见问题

股权购买协议(SPA)与资产购买有什么区别? 购买股份/出资份额是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目标公司仍是其全部资产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潜在债务);买方仅间接承担经济风险,因为投资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状况。购买资产是逐项购买具体资产,不与出售公司的一般义务产生牵连。因此SPA要求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和严密的陈述保证—赔偿体系,而资产购买聚焦于每项资产自身的法律状况。

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必须先向其他股东发售? 是。根据越南《企业法2020》第52条,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份额,须按同等条件先向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发售;自发售之日起30日内其他股东未购买或未全部购买的,方可向外部转让。

创始股东转让股份是否自由? 自公司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创始股东的股份只能在创始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向非创始股东转让普通股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企业法2020》第120条第3款)。3年期满后,第120条第3款的限制不再适用(第120条第4款在3年期内已有例外);但仍须核查公司章程与股份类别,因为第127条允许设置有效的转让限制。

SPA中的MAC条款有什么作用? 重大不利变化(Material Adverse Change)条款允许买方在签约至交割期间,若目标公司发生使其价值实质受损的事件(如失去大客户、核心许可被吊销),拒绝交割或要求重新议价。这是交割周期长达数月的交易中买方的「安全阀」。

SPA中的违约金有上限吗? 如果SPA被认定为适用2005年《商法》的商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第301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可同时适用(第307条)。

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需要哪些审批? 外国投资者注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投资法办理注资、购股登记手续(《投资法2025》第21条),例如收购导致外国投资者在有市场准入条件行业的持股比例上升。达到一定规模的交易还可能须按2018年《竞争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注意第66.18/2026/NQ-CP号决议已在有效期内调整门槛——见第2节)。

8.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SPA是"量体裁衣"的合同——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模板。出现以下情形请找并购律师:交易金额大;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复杂或处于有条件经营行业;有涉外因素(投资审批、外汇、准据法、国际仲裁);或者对方已经有自己的律师团队——在对方律师面前"裸奔"谈判,是在第3.5、3.6、3.14条吃亏最快的方式。

可进一步参阅越南投资法律路径全指南,或联系FLAT——热线 09884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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