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业所得税税率15%/17%/20%(67/2025号法):确定与适用方法

自2025年10月1日起,越南企业所得税税率依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实行15%、17%、20%三档,取代了沿用十余年的20%统一税率。这是越南首次按营业额规模划分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度营业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年度营业总额超过30亿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7%。这是一种整体归类机制——营业总额决定企业全部不受排除、也不适用特别税率的普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唯一一档税率,并非累进税率(即不是按营业额分段分别计税)。20%仍是一般税率(第10条第1款),适用于不符合15%/17%条件、也不享受第13条优惠税率的情形——包括被排除在15%/17%之外的所得项目,如转让资本、转让不动产。石油及稀有资源所得适用第10条第4款a/b项规定的特别税率(石油25%–50%、稀有资源50%/40%),不适用20%一般税率。本文系统梳理如何为每家企业确定正确的适用税率、新旧法律的差异,以及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以避免预缴税率错误带来的风险。

目录

1. 法律概况

  • 全称:《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编号67/2025/QH15。
  • 通过日期:2025年6月14日,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
  • 生效日期:2025年10月1日。
  • 被取代的法律:《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及其修正案。
  • 实施细则: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颁布)规定实施细则;20/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对企业所得税事项作出指引。

这是十余年来力度最大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围绕两大支柱:按营业额规模划分税率,以及扩大对优先领域的优惠政策。本文聚焦第一大支柱——15%/17%/20%税率的确定与适用。

2. 税率方面的新规定

2.1. 第10条的新税率表

67/2025/QH15号法第10条规定的税率体系如下:

对象/经营活动税率依据
一般企业20%第10条第1款
年度营业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15%第10条第2款
年度营业总额超过30亿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17%第10条第3款
石油勘探、开采活动25%–50%(由总理按每个合同确定具体税率)第10条第4款a项
稀有资源勘探、开采活动(铂、金、银、锡、钨、锑、宝石、稀土等)50%;矿区70%以上面积位于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40%第10条第4款b项

需要特别注意: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20%的税率不适用于享受第13条优惠税率的对象。也就是说,正在享受投资优惠(如10%优惠税率)的企业继续适用已获批的优惠税率,不会被"拉回"到20%。

15%/17%的两类排除情形(第18条)。 并非所有营业额在档次范围内的企业都能享受15%/17%:

  • 第18条第3款——按所得类型排除: 转让资本、出资权所得,转让不动产、投资项目及相关权利所得,境外生产经营所得,石油及其他稀有资源、矿产勘探开采所得,网络游戏生产经营所得,消费税应税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均不适用15%/17%税率。
  • 第18条第4款——按关联关系排除: 属于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如该关联关系中的企业不符合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得适用15%/17%税率。这是外资企业最需要警惕的一点:在越子公司不能仅凭营业额落在档次范围内就自动享受15%/17%。

2.2. 确定税率的营业额依据

这是技术性最强、也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法律原文规定:

确定企业是否适用15%和17%税率的营业额依据,为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营业总额。

实务含义:

  • 要确定2026年适用哪一档,企业看的是2025年度的实际营业总额——而不是2026年的预计营业额或累计营业额。
  • 营业总额的确定方法依照政府规定——具体为320/2025/ND-CP号政令第11条(企业在确定数据时应引用该条号)。
  • 实际影响:企业在确定本年度季度预缴金额之前,必须先核定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数据。如果按15%预缴,但年终汇算显示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30亿越南盾,企业须补缴差额并缴纳滞纳金。

2.3. 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内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一般税率20%为一般税率(石油25%–50%按每个石油合同、其他稀有资源32%–50%按每个项目和经营单位等适用特别税率)20%为一般税率(第10条第1款);适用于不符合15%/17%条件、也不享受第13条优惠税率的情形——包括被排除在15%/17%之外的所得项目(第18条第3款)
按规模划分无——大企业小企业同为20%15%(年营业总额≤30亿)、17%(年营业总额超过30亿至≤500亿)——整体归类,并非累进分段
规模档次的确定依据不适用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营业总额
石油按每个石油合同25%–50%(框架不变)25%–50%,由总理按每个合同确定具体税率
稀有资源按每个项目、每个经营单位32%–50%机制变更:固定税率50%(矿区70%以上面积位于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40%)

因此,最大的变化不在于20%本身——这个数字大家已经熟悉——而在于营业额规模首次成为决定税率的标准:企业的营业总额决定其全部不受排除、也不适用特别税率的普通应纳税所得额在15/17/20三档中适用唯一一档,取代了过去以20%一般税率为单一标准的格局。特别税率中,只有石油延续25%–50%的框架(新法明确规定由总理按每个合同确定具体税率);稀有资源改为固定50%/40%的机制(旧法为按每个项目、每个经营单位32%–50%)。

3.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小型企业(年营业额≤30亿越南盾)。 直接受益最大的群体:企业所得税负担比旧制度下降25%(从20%降至15%)。以应纳税所得额10亿越南盾为例,应纳税额从2亿降至1.5亿越南盾——对小企业的现金流而言是可观的差额。这也是该政策着力培育私营经济领域的体现。

中型企业(年营业额30亿–500亿越南盾)。 17%的税率使税负比旧的统一税率下降约15%。值得注意的是,500亿越南盾的上限覆盖了越南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其中包括制造、贸易、服务领域的大量中等规模外资企业。

中等规模外资企业。 许多在越经营的外资企业年营业额正好落在30亿–500亿区间,可能享受17%税率而无需满足投资优惠条件——但并非自动享受:根据第18条第4款,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如该关联关系中的企业不符合第10条第2款、第3款条件,不得适用15%/17%。这一排除情形直接影响大多数外资企业。同时,集团层面需要更新税务预测模型:越南法人的实际税率可能随上一年度营业额逐年变化——这是财务规划中新增的波动因素。

石油与矿业。 石油25%–50%的框架延续旧制;稀有资源的机制由按每个项目、每个经营单位32%–50%改为固定50%/40%。新法还明确规定由总理按每个石油合同确定具体税率,企业需要密切跟踪适用于自身合同的决定。

共同风险:预缴税率错误。 由于本年度税率取决于上一年度营业额,营业额接近30亿或500亿越南盾临界点的企业面临"跳档"风险。几千万越南盾的营业额差额就可能使税率变动2–3个百分点,而预缴不足将在年终产生补缴及滞纳金。

要把这些变化放在整体合规框架下理解,建议对照外资企业税务合规指南,并主动为税务稽查做好准备——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是税务机关稽查时经常关注的内容。

4. 待办事项与时间要求

  1. 核对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总额(立即办理)。 按320/2025/ND-CP号政令第11条的口径核定上一年度营业额数据,据此确定本年度适用15%、17%还是20%——同时对照第18条第3款、第4款的两类排除情形(所得类型;关联关系)。这是头等优先事项——所有预缴测算都依赖于此。
  1. 重新确定季度预缴金额。 按已确定的税率调整预缴金额。营业额接近30亿或500亿临界点的企业应做好备选方案测算。
  1. 更新内部税务会计制度。 将年度税率确定流程纳入税务手册:由谁核定营业额、何时核定、证明材料如何保存。
  1. 对照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 梳理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费用及优惠的详细指引,确保与新税率同步适用。
  1. 保存营业额证明材料。 妥善保管账簿、财务报表和申报表等证明营业总额的材料——税务机关核查15%/17%适用情况时,首先要求提供的就是这些材料。
  1. 涉及并购或重组交易的企业: 更新估值模型中的税率假设,因为被收购方的实际税率可能逐年变化。另可参考并购交易中的税务尽职调查和外资企业增值税退税,形成完整图景。

5. 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67/2025号法及实施细则已经回答了大部分问题,但仍有一些技术细节需要持续跟踪,并建议针对具体情况采取谨慎评估:

  • "营业总额"的详细口径。 法律授权政府规定;确定框架见320/2025号政令第11条,但分支机构内部收入、扣减调整、会计年度与公历年不一致的企业等技术情形,在适用时仍需仔细对照指引。
  • 新设立企业——已有指引。 根据20/2026/TT-BTC号通知第8条,新设立企业以本纳税年度预计营业总额为依据,按15%/17%确定季度预缴;年终按实际营业额汇算清缴。如汇算显示不符合适用条件,企业须补缴差额并缴纳滞纳金。实务中需要管理好的环节:有依据的营业额预计,以及为汇算保存的证明材料。
  • 混合经营(优惠活动+普通经营)。 同时从事第13条优惠项目和普通经营的企业,需要明确的营业额/所得划分方法,以确定各部分适用的税率——这一点有待更详细的指引。
  • 第18条第4款"关联关系"指引的细节。 定义范围、如何判断关联关系中的企业是否符合第10条第2款、第3款条件,适用具体个案时须对照320/2025号政令及相关指引文件——对作为外国集团子公司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 2025纳税年度被切分。 法律自2025年10月1日生效,但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第19条第1款),正好切在多数企业2025纳税年度中间。2025年度税率的确定须对照20/2026/TT-BTC号通知及税务机关指引,不宜自行推定全年适用同一税率。

这些事项表明,正确适用新税率不只是读懂第10条,还需要针对每种具体情形同步对照法律—政令—通知。在存在不确定性的地方,应选择谨慎方案并保存完整的依据材料。

6. 常见问题

15%或17%税率依据哪一年的营业额确定?

依据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营业总额(67/2025/QH15号法第10条)——即上一年度的实际营业额,而非本年度的预计营业额。例如:确定2026年适用税率,看的是2025年度营业总额。下一步:在计算第一季度预缴金额之前,先按320/2025/ND-CP号政令的口径核定上一年度营业额数据。

新设立、尚无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适用哪一档税率?

已有官方指引:根据20/2026/TT-BTC号通知第8条,新设立企业以本纳税年度预计营业总额为依据确定季度预缴税率——预计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适用15%,预计超过30亿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适用17%。年终按实际营业额汇算清缴;如不符合15%/17%适用条件,须按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补缴差额并缴纳滞纳金。下一步:从首个期间起编制有依据的营业额预计,并保存证明材料以备汇算核对。

享受第13条优惠税率的企业是否适用15%/17%?

不适用。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享受第13条优惠税率的对象不适用20%/15%/17%的规定。处于优惠期内的企业(如10%税率)继续适用已获批的优惠税率,直至优惠期满。

15%/17%税率有哪些排除适用的情形?

有。第18条第3款按所得类型排除:转让资本、出资权所得,转让不动产、投资项目及相关权利所得,境外生产经营所得,石油及矿产、稀有资源勘探开采所得,网络游戏生产经营所得,消费税应税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第18条第4款按关联关系排除:属于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如该关联关系中的企业不符合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得适用15%/17%税率。被排除的所得项目和企业适用20%税率(或其他优惠/特殊税率,如适用)。

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税率错误会被处罚吗?

如果年终汇算发现因税率适用错误导致少缴,企业须按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补缴差额并缴纳滞纳金。法律没有针对"选错档次"设单独罚则,但滞纳金成本和被列入检查对象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年初及时核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即可防范。

67/2025号法何时生效、取代了哪部法律?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并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第19条第1款),取代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两部主要实施细则是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和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

需要为贵公司做一次税务体检吗?

确定正确的15%/17%/20%税率只是整体税务合规链条中的一环——从预缴、汇算到应对税务稽查。如果贵公司营业额接近临界点、正在重组,或同时从事优惠与普通经营活动,欢迎让FLAT的税务律师为您审查并给出稳妥方案。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 咨询。

参考文献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第10条(20%/15%/17%税率;第4款a/b项——石油、稀有资源)、第13条(优惠税率)、第18条(第3款:按所得类型排除;第4款:关联关系排除)、第19条(2025年10月1日生效;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提示:67/2025号法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已被133/2025号、116/2025号、143/2025号法修订——扩展优惠内容前须对照合并文本。
  • 320/2025/ND-CP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条:确定适用15%/17%的营业总额口径)。
  • 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关于企业所得税(第8条:新设立企业——以预计营业额预缴;按实际汇算)。
  •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已废止,仅用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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