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事仲裁以快捷灵活著称——但没人称赞它便宜。一场国际仲裁可能耗费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谁付、付多少、何时付”不仅是会计问题:费用分担直接影响起诉策略、和解谈判,以及是否将案件推进到底的决定。本文援引的法律框架是《2010年商事仲裁法》,经第81/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仲裁费包括什么:第34条的五个类别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4条将仲裁费定义为提供仲裁解决争议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五个类别:a)仲裁员报酬、差旅费及仲裁员的其他费用;b)应仲裁庭要求的专家咨询费及其他协助费用;c)仲裁中心的行政费;d)应当事人要求由仲裁中心指定临时仲裁员的费用;e)使用中心其他配套服务的费用(会议室、口译、速记)。
注意范围:以上五个类别是第34条狭义上的”仲裁费”。各方自行支出的费用——最突出的是律师费、差旅、食宿、证据准备费用——不在此定义之内。这些费用的命运由另一套机制决定,下文分析。
关于收费决定权(第34条第2款):机构仲裁的费用由中心根据收费标准和程序规则确定——企业在考虑起诉时即可预估费用;临时仲裁的费用由仲裁庭自行确定。所有关于费用的约定都应尽早以书面形式确定。
分担原则:败诉方承担——及三项例外
第34条第3款确立了默认原则:败诉方承担仲裁费。但有多达三项例外——而恰恰是这些例外体现了费用策略。第一项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无论结果如何各方承担各自费用)。第二项例外:仲裁程序规则另有规定(例如按各项请求的胜败比例分担)。
第三项例外——策略上最重要:仲裁庭另行分担。该规定赋予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的权力:相对胜败程度、程序中的合作态度、请求的合理性。实践启示:每一方在整个程序中的表现都被”记账”,在分担费用时可能折算成金钱。
预付费用:谁交、何时交
申请人提交起诉书时预付仲裁费;中心只有在收到起诉书、所附文件和预付凭证后才将起诉书转交被申请人(第32条)。没有预付,程序无法启动。
程序进行中产生补充费用时——最常见的是鉴定、估价或专家咨询费——请求方有义务预付,除非仲裁庭另行分担(第46条)。实践中各中心通常按阶段要求预付,并有”代付”机制:如果被申请人不交自己的一份,申请人可代付以使案件继续——代付金额在最终费用分担时结算。如双方都不预付,案件可能被中止。企业从决定起诉时起就应将预付义务纳入现金流计划。
鉴定、专家费用:单独的预付与分担
第46条单独规定:鉴定、估价和专家咨询费用由请求方预付或由仲裁庭分担。在许多案件中,鉴定由仲裁庭自行委托,因为需要技术依据作出裁决——此时由仲裁庭决定分担,通常要求各方各预付一半。
对于建筑、能源、制造类争议——鉴定费用可达数万美元——这是不可忽视的预算项目。对于一方自行聘请为自己主张服务的专家,费用原则上由聘请方承担,但可由仲裁庭根据约定和适用的程序规则,作为胜诉方”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在总费用分担中予以考虑。
律师费:能否获赔
律师费不属于第34条五个”仲裁费”类别,而是各方各自的费用;《2010年商事仲裁法》也没有关于胜诉方获赔该费用的明文规定。
实践中,律师费的命运由三个来源决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可规定违约方赔偿合理的法律费用)、适用的程序规则(部分国际规则赋予仲裁庭决定法律费用的权力),以及仲裁庭在约定和适用规则框架内的裁量权。
国际仲裁的趋势是对”费用随事件”(costs follow the event)作宽泛理解——败诉方还要赔偿胜诉方一部分合理的律师费。但”合理”是关键词:仲裁庭会审查必要性、复杂程度以及费用与争议价值的比例。实践建议:从一开始就在合同中加入法律费用赔偿条款——这是胜诉时追回律师费的最坚实依据。
仲裁庭如何在裁决中决定费用
费用决定是仲裁裁决的一部分——不是单独的文书——并按仲裁庭相同的表决原则通过。一份完整的费用决定通常包括:确定案件的仲裁费总额;确定各方的费用;以及按败诉方承担原则或仲裁庭认为公平的其他分担方式分配这些金额。
需要注意:费用决定与裁决其他部分一样具有终局效力,并按同一机制执行。实践中,费用争议很少成为独立的撤销裁决理由;尽管如此,有经验的仲裁庭仍会对这部分决定给予特别谨慎的对待,给出详细论证而非仅说明结果。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费用差异
机构仲裁中,企业享有可预测性:按争议价值公开的收费标准、清晰的预付流程和专业的案件管理团队——代价是固定的行政费。
临时仲裁中,没有行政费,各方可直接与仲裁员约定报酬——节约潜力是真实的,尤其对于简单、小额案件。但是:一方不预付时没有标准机制,程序出现问题时没有管理团队支持,所有关于费用的约定都由正在相互争议的各方自行谈判。实践经验:对于中等价值以上或有复杂因素的案件,机构仲裁的行政费通常是值得的投资;临时仲裁更适合各方仍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且案件简单的情况。
为一场仲裁制定切实的预算
企业应像制定投资项目预算一样制定仲裁预算,包括六个类别。一是第34条规定的仲裁费:根据拟选中心的收费标准和争议价值预估。二是律师费:通常是第二大甚至最大的支出,尤其在复杂案件中——从一开始就约定清晰的收费机制并要求定期费用报告。
三是专家、鉴定、估价费用:如果案件有技术因素,从一开始就预留。四是程序后勤费用:差旅、食宿、口译、会议室租赁——单笔不大,但在长期案件中累积可观。五是裁决后阶段费用:应对撤销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程序(尤其外国裁决)、判决执行——许多企业忘记了”胜诉”不等于”拿到钱”。六是至少预留总预算15–20%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案件拖延、出现反诉、需要补充鉴定。
把预算放在背景中看:在法院,按国家收费标准的诉讼费通常远低于仲裁费,但诉讼经历多个审级(一审、二审,可能还有审判监督、再审),每一级都耗费时间和律师费——而仲裁是一审终局程序。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争议,较高的仲裁费可能被解决速度和保密性(庭审不公开)所抵消。
常见问题
败诉方必须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吗?
根据第34条第3款,败诉方承担仲裁费,但有三项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程序规则另有规定,或仲裁庭另行分担。
何时预付仲裁费?
申请人提交起诉书时预付——中心只有在收到预付凭证后才将起诉书转交被申请人(第32条)。程序中各方可能需为鉴定、专家等新增费用补充预付。
律师费计入仲裁费吗?
不计入。律师费是各方各自的费用,不属于第34条五个类别。胜诉方获赔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程序规则和仲裁庭的决定——应从一开始就在合同中加入法律费用赔偿条款。
被申请人不预付,案件会被中止吗?
各中心规则通常允许另一方代付以使案件继续,代付金额在最终费用分担时结算。如双方都不预付,案件可能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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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就越南法律下的仲裁费用及费用分担原则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实际费用取决于仲裁中心、适用的程序规则和每个案件的发展;企业在作出决定前应咨询律师和相关仲裁中心。
有用链接
- 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越南仲裁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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