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越中双语劳动合同:要点提示

签署合同——越中双语劳动合同文章配图

越南企业招聘中国籍员工——或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通常会签订越中双语劳动合同,以便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但双语不等于”保险”:一个术语翻译偏差、缺少语言优先条款,或在员工尚未具备合法工作条件时签约,都可能引发争议。本文梳理现行劳动法下的关键要点。

合同形式与类型

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45/2019/QH14号《劳动法》第21条)。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在越南工作的中国籍劳动者。合同类型现仅剩两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20条)——”季节性/12个月以下”类型已被取消。重要提示:2019年《劳动法》已先后经7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113/2025/QH15号《人口法》(2026年7月1日生效,修改第139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职工产假为7个月)、124/2025/QH15号《职业教育法》(2026年1月1日生效,修改第59、61条)修订。查阅时必须使用最新汇编文本,不得引用未纳入上述修订的旧版本。

必备内容:双语版本不得删减越南语文本

劳动合同必须完整载明第21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用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培训等。双语起草的原则是:所有必备内容必须完整体现在越南语文本中——不得删减后再用中文文本”找补”。

语言:不强制双语,但建议约定优先条款

劳动法不强制劳动合同采用双语,也不禁止双语。实务建议:签订越中双语劳动合同,并加入“发生歧义时以越南语文本为准”的条款——明确这是双方约定的条款。理由是:争议提交越南机关处理时,越南语文本是依据越南法律进行解释的基础。应避免的误区:默认”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没有语言优先条款,出现歧义时的解释将非常复杂。

中国籍劳动者需要工作许可

在越南工作的中国籍人员属于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或免办工作许可确认书,依据21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颁布并生效,取代152/2020号议定)。禁止引用152/2020号议定(及70/2023号议定)办理任何工作许可手续——”两步程序””事先报批外国劳动力需求”等都是旧规定,已于2025年8月7日失效。

219/2025号议定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 两项手续合二为一:说明使用外国劳动者需求与申请工作许可合并办理,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 免办范围扩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一年内在越南工作不足90天的可免办(第7条第13款);WTO承诺的11个服务行业内企业内部调动人员;
  • 专家标准(第3条第3款):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至少2年相关工作经验;优先领域(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等):大学本科学历且有至少1年经验;
  • 签发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签发工作许可(第4条),下放给专业机关执行——提及具体部门时应注明各地的地方分工决定。

对劳动合同的直接影响: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或免办确认书的有效期)。签订超过许可期限的劳动合同是需要立即排查的风险点。

试用期与工资

最长试用期按劳动者的专业水平确定(《劳动法》第25条)——企业应查阅最新汇编文本,不得凭记忆沿用旧规定的天数。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该岗位工资的85%(第26条)。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同时是强制社保的缴费基数——搞”两本账”逃避社保缴费是违法的。

解除与中国籍劳动者的合同:统筹三个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单方解除、经济补偿/失业补助的规定。对于中国籍劳动者,还需统筹另外两个方面:工作许可的处理(注销/到期)与出境、居留手续,同时办结个人所得税汇算。任何一个方面遗漏都会给企业留下法律风险。

社保与翻译风险

社保方面:外国劳动者的社保缴费义务适用2024年《社会保险法》(2025年7月1日生效)——企业应按现行法律核实具体义务,本文不对个案作出硬性结论。翻译方面:”单方解除””解雇””经济补偿”等术语在中文里没有绝对精确的对应词——翻译错误可能在解除时引发权益争议。此外,劳动规章或集体合同作为须报送国家机关的材料时,注意168/2025/ND-CP号议定第10条关于语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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