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2025年《投资法》下外资项目困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

投资合作 — 商务握手达成协议

外资项目在征地拆迁中受阻、规划中途变更、国家机关办事拖延——投资者该向哪里反映、申诉?越南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给出的是三层体系的答案,而非统一的”困难问题处理热线”:(A)问题反映渠道与国家机关的解决责任,并附带国际投资争端早期预警机制;(B)处理进度延误、调整经营期限的具体法律工具;(C)法律之外的行政指导机制。准确理解这三层、弄清自己处在哪一层非常重要——因为”依法享有的反映权”和”政府指导委员会”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第一层——问题反映渠道与解决责任

整个体系的基础是143/2025号法律第44条,明确划分了国家对投资的管理责任:

  • 财政部(第44条第2款g点):制定并提请有权机关颁布解决投资者困难问题、预防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争端的机制。
  • 各部、部级机关(第44条第3款g点):解决本部门管理领域内的困难和问题。
  • 省级人民委员会和投资登记机关(第44条第4款d点):在职权范围内解决困难问题,或提请有权机关解决。
  • 投资检查、监督活动也附带提出处理困难问题措施的职责(第45条第4款)。

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颁布并生效)在第9条中以6款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每位外资投资者都应熟记的条款:

  • 投资者有权反映困难问题、就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出建议(第1款)。
  • 国家机关有责任依法解决投资者的反映和建议(第2款)。
  • 投资者有权申诉、检举、提起行政诉讼(第3款)。
  • 早期预警机制(第4款)——最有价值的创新:困难问题有发展为国际投资争端风险的,发现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财政部、司法部和外交部,协同预防。
  • 国际投资争端已经发生的,按政府总理的协调规程协同解决(第5款)。
  • 省级人民委员会解决本地区投资者的困难问题(第91条第3款b点);财政部指导困难问题反映的信息报告制度(第6款)。

实务提示:困难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就首先向该环节的主管机关反映(投资登记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要”到处递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议定规定的是解决责任,但没有设定统一的答复期限——2025年《投资法》中不存在”国家机关须在X日内答复”的规定。

困难问题升级为争端时

行政渠道和争端解决渠道是不同的层级——不要混淆。困难问题无法解决、升级为争端后,适用143/2025号法律第13条:先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或法院。外国投资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提交越南仲裁机构或越南法院,但合同或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因为国际投资争端的代价极其高昂,96号议定第9条第4款的早期预警机制才得以设立——让困难问题在还只是”困难问题”的阶段就得到处理。反映得越早,停留在行政层级解决的机会就越大。

第二层——法律中的具体解决工具

除反映渠道外,法律还为投资者常遇到的具体情形配备了处理工具:

延误时间不计入项目进度(第31.3条)

项目实施进度延误的时间或经营期限,在第33条第4款a、b、c、d、g点所列情形下不计入项目进度和期限,包括:克服不可抗力后果;国家迟延交地、出租土地、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应国家管理机关要求调整项目或国家机关迟延办理行政手续;国家机关变更规划;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进度调整上限为首次进度起24个月——但上述情形不计入该上限。

实例:项目因未获交地延误8个月——这8个月不计入项目承诺的进度。

受让旧项目时重新确定经营期限(第52.6条)

过渡性规定:投资者受让2026年3月1日前已实施的项目,该项目已获发土地使用权证、已履行土地财务义务、不属于被终止活动的情形(第36条),但剩余期限不能满足财务、经营方案的→有权机关在批准/调整投资主张或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时,审议重新确定经营期限。期限上限:经济区内70年、经济区外50年,特殊情形最长70年。

从源头削减手续与调整期限

  • 第28条——特别投资程序: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从源头削减行政手续。
  • 第31.4–31.5条——调整(延长或缩短)项目经营期限、审议延期;但使用落后技术、有环境污染风险、资源消耗型项目以及须无偿移交的项目除外。

重要提示:所有进度调整、期限延期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调整投资主张或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政府不会对延误项目”自动延期”。第31.3条只是将延误时间排除在进度、期限计算之外。

第三层——751指导委员会:法律之外的行政机制

解决积压项目困难问题的指导委员会(通称751指导委员会)是政府的行政指导机制——不是2025年《投资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是机制(反映权、解决责任、早期预警),并未设立任何困难问题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政府常务副总理范嘉足;常设机关:财政部。

2026年9月30日会议数据:共记录5,012个项目(总投资约3.69千万亿越盾);71%(3,557个项目,约2.49千万亿越盾)已处理完毕、不存在困难问题;1,131个项目正在继续处理;158个项目属中央职权。该数据随处理进度不断变化——请以最新信息为准,不要将其视为法律中的固定数字。

常见问题

土地方面的困难问题向哪里反映?
投资登记机关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第44条第4款d点);如属某部管理领域,该部有责任解决(第44条第3款g点);省级人民委员会也负责解决本地区投资者的困难问题(96号议定第91条第3款b点)。

因国家机关办事拖延导致的进度延误,计入项目期限吗?
不计入——依据143/2025号法律第31.3条结合第33条第4款c点。

收购旧项目后剩余期限不够经营方案用,怎么办?
第52.6条允许有权机关在办理批准/调整投资主张或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时审议重新确定经营期限——前提是项目在2026年3月1日前已实施、已获发土地使用权证、已履行土地财务义务且不属于被终止活动的情形。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须在多少天内答复反映的问题吗?
没有。法律和96号议定只规定依法解决的责任,没有设定统一的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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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所引条文以本文撰写时(2026年10月)现行有效的法规为准,适用前请核对法规原文。

透明度说明:本文由FLAT律师事务所AI内容生产系统起草,已经通过内部审核委员会(FLAW AI Legal Council)审阅;尚未经真人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