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仲裁中败诉、一方希望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必须行动非常迅速:期限只有30天。规则在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69条(54/2010/QH12,撰写时仍然有效,2026年10月;第69条未被81/2025/QH15号法律修改——该法仅修改了关于仲裁机构的第7条)。
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天
第69条第1款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各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要点:
- 起算点是"收到之日",不是裁决作出之日。收到日期通常以签收、送达确认或其他有效送达证据确定。
- 与许多其他程序期限相比,这是非常短的期限——企业收到不利裁决后应立即准备申请材料,不可拖延。
不可抗力期间不计入期限
第69条第2款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的期间,不计入申请撤销的期限。但申请人必须证明不可抗力/客观障碍的存在及其与未能按时申请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援引一方承担。
区分:第69条(申请撤销)与第63条(裁决登记)
这两个程序经常被混淆:
- 第69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由不服裁决的一方提起,目的是使裁决失效。
- 第63条——仲裁裁决登记: 是将裁决予以登记作为执行依据的程序,不是对裁决的攻击。
混淆两者可能导致申请错误、错过期限、丧失权利。
重要提示:2025年7月1日起法院管辖权已变更
81/2025/QH15号法律(修改《商事仲裁法》,2025年7月1日生效)修改了第7条关于仲裁相关组织与管辖的规定。因此,在确定审理撤销申请的有管辖权法院时,不得再适用旧的管辖公式(如以前的"省级人民法院"公式)。申请人应核对申请时现行有效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关于法院机构改革后管辖权的01/2025/NQ-HDTP号决议。
常见问题
超过30天还有办法吗? 原则上,期限届满且无经证明的不可抗力/客观障碍的,申请撤销的权利即丧失。因此准确确定收到裁决的日期至关重要。
可以同时申请撤销和申请执行吗? 通常申请撤销的是败诉方;胜诉方则申请承认与执行。两条路径相互独立但有关联——需要统一的诉讼策略。
申请撤销是否自动中止执行? 不自动中止。是否中止执行适用程序法和执行法的另行规定,需有管辖机关的具体决定。
法律依据
- 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第69条第1款、第2款及第63条——撰写时(2026年10月)仍然有效。
- 81/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修改第7条,未修改第69条。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01/2025/NQ-HDTP号决议(关于改革后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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