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越南公司创始股东与战略投资者:章程权利差异

越南公司创始股东与战略投资者:章程权利差异

不少公司创始人在名片和推介材料中自称”战略股东”。这是一个危险的认知误区:“创始股东”是《企业法》的概念,而“战略股东”/”战略投资者”是证券法的概念(与公众公司的股票私募发行相关)。两个概念分属两部不同的法律——它们不是同一部法律中的对称概念,两类股东的权利来源也完全不同。

1. 创始股东:公司的缔造者,被”锁定”3年

法定定义(《企业法》第4条第4款——按67/VBHN-VPQH 2025年合并文本引用):“创始股东是指拥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名的股东。”因此,创始股东并非简单的”第一个出资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拥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且在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名。

《企业法》第120条规定了义务与限制的”基本框架”:

  • 最低人数: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3名创始股东(第1款)。例外情形:由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来,或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合并、分拆而设立的公司不受此限。
  • 最低认购:创始股东须共同认购至少20%的设立登记时有权发售的普通股总数(第2款)。
  • 3年转让限制(第3款):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创始股东的普通股可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但转让给非创始股东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拟转让股份的创始股东对该转让事项没有表决权。
  • 例外(第4款):上述限制不适用于:(a)创始股东在企业登记之后增持的股份;(b)已转让给非创始股东的股份。3年期满后,股份可自由转让——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有期限的表决优先权(第116条):创始股东可持有表决优先股(与经政府授权的组织相同)。表决优先股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之后转为普通股,且不得转让(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决定或继承情形除外)。

2. “战略股东”:后进入的投资者——权利来自章程,而非法律

关键点:《企业法》并未定义”战略股东”。最接近的法定概念是《证券法》54/2019/QH14第31条第1款中的“战略投资者”(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版本):指可参与公众公司股票私募发行的对象(与专业证券投资者并列)。条件:须有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的决定,并明确投资者的标准。转让限制:战略投资者至少3年、专业证券投资者至少1年,自发行完成之日起算(第31条第1款c项)。

在非公众公司中,”战略股东”只是实务用语——指经批准按《企业法》第125条私募发行股份机制(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不足100名投资者发行)购买股份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通常要求的”特殊权利”——否决权、董事会成员提名权、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并非法律默认赋予,只有在公司章程(第24条)或股东协议中约定才存在。

3. 否决权: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

对照排除《企业法》第144–148条可知:法律没有为任何类别的股东规定否决权——创始股东和战略投资者都不例外。如果某股东能够”阻止”一项决议,那是因为公司章程有此约定(例如:规定X事项须90%同意——实质上形成否决效果)。在合同中写”法律赋予战略投资者否决权”是完全错误的。

4. 对比表

标准创始股东“战略股东”(战略投资者)
是否为法定概念?是(《企业法》)《企业法》中没有;法律仅在《证券法》中有”战略投资者”
出现时点公司设立时公司私募发行补充融资时
成为条件拥有≥1股普通股+在创始股东名单签名(+共同认购≥20%)经股东大会按私募发行方案批准;符合股东大会确定的标准(公众公司)
转让限制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仅可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向外转让须股东大会批准自发行完成之日起战略投资者至少3年/专业投资者1年
特殊表决权可持有表决优先股(3年有效,不可转让)法律未预设——由章程/协议约定
否决权法律未规定法律未规定——仅章程约定才有
限制期满后自由转让(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自由转让(限售期满后)

依据:《企业法》第4条第4款、第116条、第120条;《证券法》第31条第1款(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

5. 清单:与战略投资者谈判时必须写入章程/股东协议的5个条款

  1. 关键事项的否决权——具体列明(增发股份、合并、修改章程、出售重大资产等),避免笼统表述。
  2. 董事会成员提名权——席位数与提名机制。
  3. 公司增发股份时的反稀释与优先认购权。
  4. 战略投资者持股期间的竞业禁止承诺。
  5. 转让限制期满后的退出机制(共同出售权、回购请求权等)。

提示:56/2024号法律修订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由股东大会在发行方案中确定——章程和股东协议应明确援引该方案,以避免日后争议。

常见问题

创始股东就是第一个出资的人吗?
不是。根据《企业法》第4条第4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拥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且在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名。

创始股东在公司成立1年后出售股份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在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只能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向公司外部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第120条第3款)。注意该限制不适用于登记后增持的股份(第4款)。

战略投资者有默认的否决权吗?
没有。法律没有为任何类别的股东规定否决权;所有特殊权利都必须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

法律依据

  • 《企业法》(67/VBHN-VPQH 2025年合并文本):第4条第4款(创始股东定义)、第116条(表决优先股)、第120条(创始股东的普通股)、第144–148条(股东权利——无否决权)。
  • 《证券法》54/2019/QH14(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1月1日生效):第31条第1款(战略投资者、转让限制)。

您的公司是否正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需要重新审定章程以明确股东权利?欢迎通过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我们将依据现行越南《企业法》为您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表决权安排。

本文法律内容正在接受 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并将在发布前提交所有人批准;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