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

房屋和商铺租赁纠纷通常在两个时点爆发:承租人迟付租金时,以及一方希望提前解除合同时。一般框架是《民法典》23/2015/QH13中的财产租赁合同,并叠加两层专门制度:住房租赁还受《住房法》27/2023/QH15调整,从房地产经营主体租用商铺还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调整。本文面向个人和小型企业论述一般住房与经营场所租赁;外商投资项目租用厂房属于另一篇文章。

承租人迟付:出租人何时有权单方解除

在《民法典》框架内,单方解除合同履行的权利锚定于《民法典》23/2015/QH13第428条:当一方严重违反义务,或合同、法律将其规定为解除条件时,一方有权单方解除,解除方必须通知对方并按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后果。支付租金是《民法典》第472条以下财产租赁合同的核心义务;因此,迟付只有在达到严重违约程度或合同预先设定的门槛时,才开启解除权。

对于住房租赁,解除依据还受《住房法》27/2023/QH15关于住房出租条件和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收回住房情形的专门框架调整。这两套框架不能互相替换:住房租赁的解除依据不自动适用于纯粹的商铺租赁,反之亦然。实务中,合同条款写明构成违约的迟付门槛——如最长迟付天数和解除前的通知义务——是决定出租人能否运用第428条的关键。

提前解除:定金依第328条处理

租赁中的定金锚定于《民法典》23/2015/QH13第328条:定金是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向另一方交付一笔金钱或有价值财产,以担保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当一方拒绝履行时,适用法律的默认罚没定金制度,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文仅将第328条框架适用于租赁解除情形,并引述交易定金的专门文章中的完整定金框架,不再重述整个框架。

适用于租赁时,决定性问题是解除应归责于哪一方,以及合同是否有自己的定金条款。承租人无依据提前解除的,定金面临按默认制度被没收的风险;出租人无依据解除的,必须退还定金并承担相应制裁。其他款项——《民法典》第418条的违约罚金、损害赔偿和已使用期间的租金——是独立于定金的义务层面,不得合并为一个数字。

选择解决机制与签约时的防范

商铺租赁纠纷有三种机制:按双方约定的调解;只有在租赁合同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时才可商事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时以法院为默认机制。这一选择必须在租赁合同中作出,因为争议一旦发生,处于较弱地位的一方很少同意补签仲裁协议。

最有效的防范在于签约时的四项条款:构成违约的迟付门槛和解除前的通知程序;针对每种解除情形的定金处理条款;记录财产状况和交接日电水表读数的交接记录;以及写明所选机制的争议解决条款。这四项条款比任何租赁诉讼都便宜,而大多数久拖不决的租赁纠纷都可追溯到缺少其中之一。

常见问题

承租人迟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吗?

可以,但有条件。依据《民法典》23/2015/QH13第428条,当承租人严重违反租金支付义务,或合同已将迟付规定为解除条件时,出租人可单方解除,且必须通知承租人。迟付程度较轻、未达严重违约门槛且合同无特别条款的,尚不构成解除依据。对于住房租赁,还须核对《住房法》27/2023/QH15的专门解除依据;住房与商铺的依据不能互相替换。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定金如何处理?

定金依《民法典》23/2015/QH13第328条处理: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默认的罚没定金制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而言,承租人无依据提前解除的,面临定金被没收的风险;出租人无依据解除的,必须退还定金并按默认制裁支付等额款项。完整的定金与罚没定金框架载于交易定金专门文章(topic GAP-20261019-01),本文在此引述。

商铺租赁纠纷应通过调解、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选择取决于合同和纠纷性质。调解适合双方仍可协商且需要维持租赁关系的情形。商事仲裁仅在租赁合同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时才有管辖权,其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商铺纠纷的保密性更好。没有仲裁协议时,法院是默认机制,也是需要对财产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时的合适机制。机制的选择应在签约时即写入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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