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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和海外均有资产时立遗嘱的6个注意事项

立遗嘱 — 法官木槌

如果您在越南和海外都拥有资产——例如在越南的房屋土地、海外银行账户或不动产——立遗嘱需要比纯国内遗嘱更加谨慎。不同类别资产适用不同法律,遗嘱形式须在立遗嘱地和资产所在地均获承认,且每位继承人须具备依资产所在地法律接受各类资产的资格。以下是根据越南现行法律(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6个核心注意事项。

1. 按资产类别分别适用法律——不要对全部遗产适用同一法律

最常见的错误是认为同一部法律支配全部遗产。《民法典》(2015年第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在第680条确立了区分原则:

——动产、账户及其他非不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刻具有国籍的国家法律(第680条第1款)。
——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680条第2款)。

例如:一位越南国籍人士在胡志明市拥有公寓、在新加坡拥有银行账户——公寓适用越南法律,账户适用其死亡前一刻国籍国法律。遗嘱应起草为在两个相关法域均有效。

2. 选择”双保险”遗嘱形式:同时满足立遗嘱地法律和越南承认的连结点

立遗嘱、变更、撤销遗嘱的能力:适用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变更、撤销时具有国籍的国家法律(《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遗嘱形式方面,如符合下列任一地方的法律,即在越南获得承认(第681条第2款):立遗嘱地;立遗嘱人住所地(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立遗嘱人国籍国(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如遗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重要提示:越南公民在国外依外国法律所立遗嘱,仅在不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时方为合法(第670条第1款)。

具体形式(第627、628、629、630、632条):遗嘱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分为4种——无见证人、有见证人、经公证、经认证。口头遗嘱仅在生命受到威胁且无法以书面形式立遗嘱时方可订立;须至少2名见证人,笔录须在5个工作日内经认证确认;自订立之日起3个月后如立遗嘱人仍健在且神志清醒,口头遗嘱自动失效(第629条、第630条第5款)。依遗嘱或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以及与遗嘱内容有利害财产关系的人,不得作为立遗嘱见证人(第632条)。

居住在海外的越南公民还有一个便利选择:在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公证遗嘱。《公证法》(2024年第46/2024/QH15号,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4年法律)第73条第1款授权上述机构公证遗嘱、放弃继承声明书及授权书。

国籍提示:修订《国籍法》的法律(2025年第79/2025/QH15号,2025年7月1日生效)允许申请恢复越南国籍者经国家主席批准保留外国国籍(详见第191/2025/ND-CP号议定及第12/2025/TT-BTP号通知)——该因素可能影响上述第681条第1款下立遗嘱能力的认定。

3. 核查每位继承人在越南继承不动产的资格

并非每位继承人都能在越南取得各类资产的所有权:

——住房:获准入境越南的外国个人可在数量配额内(第19条)、国防安全保障区域外(第16条)继承并拥有越南住房,可获发证书;所有权期限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50年,可延期一次不超过50年(《住房法》2023年第27/2023/QH15号第20条第2款c项,2024年8月1日生效)。仅在超出配额、位于国防安全区域或不属于可在越南拥有住房的对象时,继承人才仅可获得相应价值(第20条第2款b项)。
——纯土地使用权(空地、地块):外国人不属于土地使用者,仅可获得价值;在海外定居的越裔如属于《土地法》(2024年第31/2024/QH15号,2024年8月1日生效)第44条第1款的对象,可继承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对象的,仅可获得价值(第37条第1款d项)。

分割包含土地使用权的遗产时,须满足《土地法》2024年第45条第1款的权利行使条件(a–đ五项):有证书(继承等情形除外);土地无争议;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采取执行保障措施;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被采取紧急临时措施。

4. 勿遗漏特留份继承人——及新的”遗产分割文书”程序

无论遗嘱如何处分,下列人员仍有权获得相当于一名法定继承人份额2/3的遗产: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民法典》第644条)。遗漏该群体是日后遗嘱纠纷的常见原因。

程序方面:自2025年7月1日起,《公证法》2024年第59条统一仅保留一种文书——”遗产分割文书”,即使只有1名继承人也适用(第59条第5款)。原”遗产认领文书”已不再使用;继承人不应再要求公证该类文书。

5. 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并利用契税减免

包含土地使用权的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人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法》2024年第133条第3款)。逾期登记可能在后续行使财产权利时产生障碍。

费用方面: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为夫妻、亲生或收养父母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祖父母与孙子女、亲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房屋土地登记的,免征契税(第10/2022/ND-CP号议定第10条第10款——经第175/2025/ND-CP号议定修订,但第10款内容保持不变)。

6. 个人所得税:仅述原则

继承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2025年第109/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的纳税范围。具体税率、免征额及计算方法,适用前须对照法律原文或咨询专业人士——不应依据未经核实的流传数字。对于海外资产,继承人还可能在资产所在地国产生纳税义务;接受遗产前应明确双方义务。

结论

涉及越南和海外资产的遗嘱真正有效,须满足:按资产类别正确区分适用法律;遗嘱形式同时满足相关连结点;每位继承人具备接受各类资产的资格;不遗漏特留份继承人;分割与登记程序按时完成。对于复杂情形(多国、巨额资产、不同国籍继承人),应定期复核遗嘱并在签署前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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