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不用。社会保险(社保)强制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补充养老保险是自愿制度,企业没有义务参加或缴费。但”自愿”与”必须”之间的界线,在一些企业意想不到的情形下可能发生变化。本文将清晰区分两种制度,并指出第85/2026/ND-CP号议定的重要新变化。
强制社保与补充养老保险对比表
| 标准 | 强制社保 | 补充养老保险 |
|---|---|---|
| 性质 | 法律强制 | 自愿,按市场原则运作 |
| 调整依据 | 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58/2025/ND-CP号实施细则议定 | 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框架规定);第85/2026/ND-CP号议定(2026年5月10日生效,全部取代第88/2016/ND-CP号议定) |
| 对象 | 第2条规定的劳动者(包括签订1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 已参加强制社保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85/2026号议定第4条) |
| 缴费标准 | 按缴费基数工资的法定比例(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 |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第85/2026号议定第5条第1款b项) |
| 违法处罚 | 责令足额补缴+每日0.03%滞纳金(41/2024号法第40、41条);迟缴处12%–15%、逃缴处18%–20%(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43、44条) | 不参加无行政处罚;违反已签承诺按协议和民事法律处理 |
新变化:第85/2026/ND-CP号补充养老保险议定
2026年3月25日,政府颁布第85/2026/ND-CP号补充养老保险议定,自2026年5月10日起生效。该议定第44条明确规定:第85/2026号议定全部取代关于自愿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第88/2016/ND-CP号议定。这是目前调整该领域的唯一现行文件——依据第88/2016号议定的所有规定均已失效。
自愿性质的核心规定见第85/2026号议定第5条第1款: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用人单位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
-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不是招聘、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强制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不得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歧视、阻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
运作机制:每位参加人拥有个人养老金账户;企业按已承诺的福利政策自愿缴费,资金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投资。
“自愿”何时变为”必须”?
这是许多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一点。补充养老保险在法律上是自愿的,但一旦企业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或已公布的福利政策中承诺为劳动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该承诺就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
换言之:这不是国家强加的法定义务,而是协议义务——承诺了就要兑现。违反承诺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投诉以及按协议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把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福利政策之前,须认真评估长期财务能力,并把承诺条款起草得严密、清晰。
不能用补充养老保险替代强制社保
必须纠正一个误解:无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多么优厚,都不能替代参加强制社保的义务。两种制度并行、独立存在:
- 强制社保仍须为所有属于第2条对象的人员足额、按时缴纳(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第2条),缴费标准按第33条、第34条及第158/2025/ND-CP号议定执行;
- 迟缴、逃缴强制社保仍会被追缴(按41/2024号法第40、41条足额补缴+每日0.03%滞纳金),并按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43、44条处以行政处罚(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
制定福利政策的注意事项
- 在所有内部文件和与劳动者的协议中明确自愿性质;不得把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与招聘条件、绩效考核或评奖挂钩。
- 量力而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承诺是长期的、与每位劳动者绑定的——承诺前先算好账。
- 按第85/2026号议定起草参加协议,明确缴费标准及享受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条件。
- 优先保障强制社保合规:不要因为投入自愿福利而忽视强制义务——对强制社保的追缴和处罚非常严厉。
结论
企业没有义务同时缴纳强制社保和补充养老保险——只有强制社保是法定义务。补充养老保险是第85/2026/ND-CP号议定(2026年5月10日生效,取代第88/2016号议定)下的自愿福利工具,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但一旦在合同或福利政策中作出承诺,”自愿”就变成了必须认真履行的协议义务。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都不能替代强制社保。
法律依据
- 2024年《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58/2014/QH13号法):第2条;第33条;第34条;第40条;第41条。
- 第158/2025/ND-CP号强制社保实施细则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
- 第85/2026/ND-CP号补充养老保险议定(2026年3月25日颁布,2026年5月10日生效,全部取代第88/2016/ND-CP号议定):第4条;第5条;第44条。
- 第283/2026/ND-CP号劳动、社保行政处罚议定(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第43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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