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称IPO,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入公众公司纪律的时刻。法律框架是《证券法》54/2019/QH14(本文采用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合订的文本),以及关于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的指导性议定第155/2020/ND-CP号。本文仅论述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债券公开发行和股票非公开发行属于独立角度,不在本文范围内。
《证券法》第15条的IPO条件
《证券法》54/2019/QH14(合订本)第15条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设定了核心条件:注册发行时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已缴注册资本在300亿越南盾以上;注册年份之前连续两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盈利,且截至注册年份无累计亏损;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在发行结束后将股票上市或登记交易的承诺。
在现行合订本中须仔细阅读的一项股权结构条件,是关于发行后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比例的要求,其与发行须达到向公众的最低分散规模相连。《证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了后续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已是公众公司的企业在增发时不再适用第15条第1款的首次发行条件,反之,首次IPO的企业也不能借用第15条第2款较轻的条件。本法第16条是关于向国家证券委员会登记证券公开发行的条款,并非规定增发条件的条款。本文的300亿越南盾资本门槛是第15条的IPO条件门槛,不是非公开发行或上市条件的门槛。
注册文件与国家证券委员会的作用
股票公开发行的注册文件提交至国家证券委员会,包括核心文件组:发行注册表、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的决议、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规定的承诺,均在第155/2020/ND-CP号议定的详细框架内。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中法律责任最高的文件:其中信息虚假或误导,将引发发行人以及签署确认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当文件满足条件时,国家证券委员会颁发证券公开发行注册证书。该证书是发行按公布进度实施的条件;未取得证书即发行或偏离已注册内容发行,属于证券领域的违规行为。企业应将文件完善时间和监管机关要求修改、补充的时间计入募资计划,而不是只计算名义审查时间。
IPO之后:上市、交易登记与信息披露
发行结束并不意味着义务结束。依据已注册的承诺,企业必须在发行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完成将股票上市或在证券交易系统登记交易。迟延履行该承诺是独立的违规行为,与发行是否成功无关。
自成为公众公司之时起,企业进入证券法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定期财务报表、在规定的短期限内披露临时事件,以及按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框架进行公司治理。IPO后的合规成本是持续性成本,准备IPO的企业应从一开始就将这一义务纳入募资决策,而不是把IPO视为最终目的地。
常见问题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证券法》54/2019/QH14(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合订)第15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具备:注册时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已缴注册资本在300亿越南盾以上;注册年份之前连续两个年度经营盈利且截至注册年份无累计亏损;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在发行结束后将股票上市或登记交易的承诺;并满足现行合订本关于发行后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比例的要求。
公开发行注册文件应包含哪些材料,由哪个机关颁发注册证书?
注册文件包括发行注册表、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的决议、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规定的承诺,均在第155/2020/ND-CP号议定框架内。颁发证券公开发行注册证书的机关是国家证券委员会。招股说明书是文件的核心文件,也是发行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IPO之后,企业须履行哪些上市与信息披露义务?
IPO之后,企业必须按已注册的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的上市或交易登记。同时,作为公众公司,企业必须履行定期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治理信息),并在发生须披露事件时在证券法规定的短期限内进行临时披露,同时执行适用于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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