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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形式选择:设立公司还是BCC合同——5个要点

蓝天下的现代玻璃办公大楼——对越投资形式选择文章配图:设立公司还是BCC合同,无人物

进入越南的外国投资者面临第一个关键选择:设立公司还是签署经营合作合同(BCC)?每种形式在法律人格、责任、税务和退出方面的后果各不相同。在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下,本文总结5个要点,帮助作出正确选择。

1. 2025年《投资法》第21条规定的投资形式

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1条规定了以下投资形式:

  • 设立经济组织(设立公司);
  •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额;
  • 经营合作合同(BCC合同);
  • 公私合作(PPP)合同。

在FDI实务中,启动新项目最常用的两种选择是设立公司和BCC合同——两种法律性质根本不同的形式。

2. BCC合同:不设立新法人主体的合作

根据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2条第5款,经营合作合同(BCC)是投资者之间合作经营、分配利润和产品,不设立新的经济组织(法人)的协议。

  • BCC各方不产生新公司;各方保留各自的法律人格;
  • 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责任由BCC合同规定——因此合同起草质量决定安全程度;
  • 适用于各方希望就某一项目、某一阶段开展合作,而不愿以共同法人长期绑定的情形。

注意:BCC合同的详细内容应直接核对法律原文;在未核对原文的情况下,不得援引96/2026/ND-CP号议定的具体条文序号。

3. 设立公司:独立法人,可在取得IRC之前设立

设立经济组织即在越南产生一个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资产、印章和银行账户,并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

2025年《投资法》的新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设立公司,在12个月内取得投资登记证——依据第19条第2款。该规定比2020年《投资法》(要求先有IRC才能设公司)灵活得多。

  • 适用于计划在越南长期经营的投资者;
  • 便于集中管理、扩大规模、融资;
  • 是许多其他手续(长期租地、子许可、投资优惠)的前提。

4. 比较:法律责任、税务、治理、退出

两种形式的概括比较:

  • 法律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BCC中各方按合同约定和各自法律人格承担责任;
  • 税务: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履行全部纳税义务;BCC中各方的纳税义务与其按合同分配的利润/收入份额挂钩——会计核算和开票机制需精心设计;
  • 治理:公司按《企业法》设治理结构(成员大会/董事会、总经理);BCC按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机制运作;
  • 退出:从公司退出通过转让出资/股份实现;终止BCC按合同终止条款执行——两者都需事先明确约定,避免僵局。

5. 按目标、规模、行业和合作伙伴选择

没有哪种形式绝对”更好”——选择取决于:

  • 目标:长期经营、打造品牌→设立公司;按项目、按阶段合作→考虑BCC;
  • 规模:规模大、环节多、需融资的项目→设立公司通常更合适;
  • 行业:某些行业对投资形式有专门条件——决定前仔细核查;
  • 合作伙伴:BCC要求合作伙伴可靠、合同起草严密,因为没有共同法人”外壳”保护各方。

无论选择哪种形式,投资者都应仔细审查现行法律框架(2025年《投资法》和96/2026/ND-CP号议定),并在签约前咨询专业人士。

常见问题

BCC合同会产生新公司吗?
不会。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22条第5款,BCC是合作经营、分配利润而不设立新经济组织的协议。

2025年《投资法》规定了哪些投资形式?
第21条:设立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额;BCC合同;PPP合同。

外国投资者必须先有IRC才能设公司吗?
按2025年《投资法》(第19条第2款),不需要:可先设公司,12个月内须取得IRC。

BCC和设公司哪个更容易退出?
取决于设计。从公司退出通过转让出资/股份;终止BCC按合同终止条款——两者都需事先明确约定。

引用来源

  • 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61/2020/QH14号《投资法》:第21条(投资形式);第22条第5款(BCC合同);第19条第2款(先设公司,12个月内须有IRC);
  • 96/2026/ND-CP号议定——2025年《投资法》实施细则(引用具体条款时请核对原文)。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AI起草并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核批准。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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