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一个仍在建设中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大幅缩短投资准备时间,但同时也意味着”继承”转让方遗留的全部法律风险。越南法律——即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对项目本身和受让方都设定了严格条件,并规定了签约前必须履行的审批程序。以下是受让方企业须知的5个法律要点。
1. 核查项目的”存续期限”
根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39条第1款及第40条第1款g项,项目只有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实施期限内才能转让。期限已届满而未获延期的项目不得合法转让——这是首先要核查的条件,甚至先于估值和商务谈判。
2. 核查”干净土地”:纠纷、查封、交易限制
第40条第1款d项和đ项要求: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正在受理或处理中的纠纷(或已有生效判决、决定),未被查封以执行判决,不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形,未被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同时,项目未被暂停或终止经营,不存在土地收回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已执行完毕处罚决定。项目如已抵押,转让方须在转让前解除抵押(第40条第1款e项)。
实践中,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法律状态的书面确认,以及已无未履行的行政处罚义务的确认。
3. 确认补偿安置及土地财务义务已履行
第40条第1款c项要求项目已完成补偿和安置补助(技术基础设施项目:已按批准的进度和规划建成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此外,第40条第3款规定转让方须已取得交地、租地或允许变更土地用途的决定,并已履行土地财务义务(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税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要求转让方必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转让项目——只要土地财务义务已履行完毕。不要将其与个人房屋转让条件混淆。
4. 评估自身能力:自有资本与继续实施项目的承诺
第40条第2款对受让方设定了条件:须满足《房地产经营法》第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房地产经营条件——包括自有资本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0%(用地不足20公顷的项目)或15%(20公顷及以上的项目),同时开展多个项目的企业须保证每个项目都有足够分配,并具备资金筹措能力。受让方还须承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内容继续投资建设和经营——不得”买下项目”后闲置或擅自变更目标。
补充说明:如转让方为国有企业,转让还须遵守关于国家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中国有资本管理、使用的法律(第40条第4款)。
5. 走对程序: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
项目转让不是”双方签字即成”的交易。根据《房地产经营法》第41条和第42条:
- 审批权限:已按投资法获得投资者批准或投资登记证书的项目,适用现行《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其余项目由政府总理决定(总理决定或批准投资主张、批准投资的项目)或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
- 办理时限:总理审批权限的,自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45日(省级人民委员会先征求建设部及相关部委意见再呈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审批权限的为30日。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须书面明确说明理由。
- 办理顺序:投资方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或经授权的省级房地产经营国家机关)提交转让批准申请→取得批准决定→双方再签订转让合同并交接项目。
在取得批准决定之前签订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定顺序,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正确理解”承继”后果
根据第39条第3款和第43条,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所转让项目或项目部分的投资方。实践后果是:受让方一并”接手”转让方遗留的财务义务、进度义务及对相关方的承诺。作为对等安排,如项目内容不变,则无需重新办理项目档案、规划(按城乡规划法)及建设许可证;有变更的,按规定调整。绝对不得变更项目的规划和目标(第39条第2款)。转让部分项目的,所转让部分须在建设内容、土地用途和经营方面能够独立于剩余部分(第40条第1款h项)。
结论
受让未完工房地产项目是一项需要周密法律尽职调查的投资决策:从项目的”存续期限”、土地法律状态、已履行的财务义务、自身资本能力,到走对审批程序、理解权利义务承继后果。在上述5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让交易安全合规。
常见问题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项目可以转让吗?
可以,前提是转让方已取得交地/租地/允许变更土地用途的决定,并已履行土地财务义务(《房地产经营法》第40条第3款)。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持有证书。
可以转让项目的一部分吗?
可以,前提是所转让部分在建设内容、土地用途和经营方面能够独立于剩余部分(第40条第1款h项)。
受让方需要重新申请建设许可证吗?
如项目内容不变则不需要;有变更的,按规定调整(第39条第3款)。
法律依据
- 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按06/VBHN-VPQH 2025年合并文本引用):第39条(转让原则)、第40条(转让条件)、第41条(批准权限)、第42条(程序)、第43条(双方权利义务)。
- 2024年《城乡规划法》47/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适用于《房地产经营法》第41条第1款的权限。
- 96/2024/ND-CP号法令(《房地产经营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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