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把英国客户数据存在越南的服务器上——违法吗?脱欧后,英国实行独立的UK GDPR(与欧盟GDPR相似但不相同),越南则适用2025年第356号议定书(取代第13号议定书,2026年1月1日生效)收紧个人数据出境。越英数据流必须两头合规。
1. UK GDPR:像欧盟GDPR但是独立法律
UK GDPR(配合2018年《数据保护法》)框架与欧盟GDPR相似,但是英国独立法律——英国自行决定哪些国家“保护充分”,ICO的解释未来可能与欧盟EDPB分化。实际后果:为欧盟做的合规评估不自动适用于英国;与英国伙伴的数据处理协议(DPA)须援引UK GDPR而非欧盟GDPR。从英国接收个人数据的越南企业(如电商客户、求职者)成为UK GDPR下的控制者/处理者,承担完整义务。
2. 越南一端:第356号议定书收紧数据出境
第356号议定书(2026年1月1日起取代第13号议定书)对把越南公民个人数据传输出境设定义务:出境影响评估、保护机制、传输条件。越南→英国的数据流(如英国母公司访问越南人事/客户数据)必须过这一“关”——“集团内部”不是例外理由。现实:不少英越集团通过全球HR/CRM系统传数据,从未做过出境评估——这是等着被发现的违法。
3. 设计两头合规的越英数据流
(一)绘制数据地图:哪些个人数据跨境、哪个方向、谁是控制者;(二)英国→越南:按UK GDPR签DPA并采取适当保障;(三)越南→英国:做传输影响评估并满足第356号议定书的条件;(四)统一适用数据主体权利(访问、删除、反对)——通常按更高的标准执行。跨境数据不是IT的事——而是两头的法律义务,错一头即违法。
结论
脱欧把数据保护地图一分为二,如同把关税地图一分为二:欧盟一套,英国一套。越英数据流只有经过两道门——UK GDPR和第356号议定书——才安全。
常见问题
UK GDPR和欧盟GDPR一样吗?
相似但不相同:UK GDPR是英国独立法律(配合2018年《数据保护法》);英国自行决定充分性,ICO的解释未来可能与欧盟EDPB分化。
第13号个人数据保护议定书还有效吗?
无效。第13号议定书于2026年1月1日失效,由2025年第356号议定书取代——进一步收紧个人数据出境。
英国母公司访问越南人事数据须评估吗?
须。越南→英国的数据流须做传输影响评估并满足第356号议定书的条件;集团内部理由不免责。
与英国伙伴的数据处理协议援引哪部法律?
援引UK GDPR,而非欧盟GDPR。为欧盟做的合规评估不自动适用于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