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俗称的”在海关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上是“检查、监控请求”(recordal)——海关不授予权利,知识产权必须事先确立(已有权属证书)。已受保护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海关对有侵权迹象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监控或暂停办理海关手续(2014年《海关法》第73条)。本文先介绍现行框架,再介绍2027年3月1日起11/2026/QH16号法律的新框架——两者必须分开,绝不能把尚未生效的法律写成现行法。
1. 性质:检查、监控请求——不是登记保护
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第73条规定对有侵犯知识产权迹象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监控、暂停办理海关手续的原则,依已受保护权利人的请求。三个易错点:
- 这不是”登记保护”程序:海关不确立知识产权;没有权属证书(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版权证书……)就不能请求监控;
- 对象:有侵权迹象的进出口货物——在边境拦截假货、盗版的工具;
- 效果:监控档案获准后,各口岸海关有依据对带有您标识的可疑货物进行检查、暂停。
2. 档案与程序(《海关法》第74条+13/2015号通知)
《海关法》第74条规定请求检查、监控、暂停的程序;细则见13/2015/TT-BTC号通知第6–7条(经06/2026/TT-BTC号通知修订)。档案包括:
- 01-SHTT表格的请求书;
- 权属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 侵权货物的详细描述+真假对比照片——越具体,海关在口岸越容易识别;
- 合法进出口单位、个人名单及可疑对象(如有);
- 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提交);规费缴纳凭证。
提交地点:按现行分级向海关机关提交(区域海关分局)。处理期限:20个工作日。有效期:2年,可延期2年,但不得超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3. 暂停办理海关手续(《知识产权法》第216–218条)
发现有侵权迹象的货物时,有两种暂停机制:
- (一)依权利人请求(合并文本67第216–217条):档案包括权利证据、货物描述、侵权迹象证据+相当于货物价值20%或至少2000万越南盾的保证金(第217条第2款)。保证金是请求暂停的”代价”——若请求错误,权利人须赔偿货主损失;
- (二)海关主动暂停,在有明确依据认定货物为假冒商品时(第216条第2款b项)。
暂停期限:10个工作日,有正当理由可延长至最多20天并须追加保证金(第218条第2款)。期限届满而权利人未起诉或有权机关未受理行政案件→海关继续办理该批货物的手续。
4. 新的主动机制:06/2026/TT-BTC号通知
06/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日生效)在13/2015/TT-BTC号通知中新增第10a条——重要更新:
- 报关地海关负责人在有明确依据认定货物为假冒商标、地理标志商品或盗版时,可主动当场作出暂停决定;
- 须在08个工作小时内通知权利人;
- 暂停决定作出后立即组织实地检查。
这意味着即使权利人来不及发出请求,海关仍可在口岸”拦下”明显假冒的货物——但之后权利人必须迅速完善手续,以免暂停期满案件被”放行”。
5. 2027年3月1日起的新变化——11/2026/QH16号法律(尚未生效)
11/2026/QH16号法律(2026年8月23日通过,2027年3月1日生效)修订《海关法》第73条,新点包括:检查、监控期限2年、可延期2年;海关主动暂停;暂停或拒绝决定在02个工作小时内作出。强制提示:这些规定尚未生效——只能在”2027年3月1日起”的框架下介绍,绝不能写成现行适用法律。
6. 暂停后的处理
若认定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 行政处罚:海关机关有权在工业产权领域给予处罚(18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5日生效)——并没收、销毁侵权货物;
- 有犯罪迹象的移送侦查机关(大规模假冒商标、地理标志商品)。
常见问题
没有权属证书可以请求海关监控吗?
不可以。知识产权必须事先确立——海关不授予权利,只依已受保护权利人的请求进行检查、监控。
20%货物价值的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保证金用于在暂停请求错误时赔偿货主。标准按合并文本67第217条第2款:货物价值的20%或至少2000万越南盾。
监控档案有效期多久?
2年,可延期2年,但不得超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海关可以不经权利人请求就暂停货物吗?
可以——在有明确依据认定货物为假冒商品时(合并文本67第216.2(b)条;自2026年3月1日起还有13/2015号通知新增第10a条的主动机制)。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合并至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第216条(管控措施)、第217条(义务+20%/2000万越南盾保证金)、第218条(暂停程序:10天,最多20天)。
- 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第73条(检查、监控、暂停原则);第74条(请求程序)。
- 13/2015/TT-BTC号通知(经06/2026/TT-BTC号通知修订,2026年3月1日生效):第6–7条(01-SHTT表格、提交地点、20日处理);新增第10a条(主动暂停、08小时通知)。
- 11/2026/QH16号法律(2026年8月23日通过)——2027年3月1日生效,尚未适用:修订《海关法》第73条。
- 99/2013/ND-CP号议定(经186/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7月15日生效):海关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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