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在越南工作的专家境外支付工资的个税

快速回答:是的——境外母公司为在越南境内提供劳务而支付的工资,仍需在越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号)第21条规定,对非居民个人在越南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其总额计税,不区分支付地点。居民个人则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五级累进税率。纳税义务不取决于付款地点,而取决于工作地点。

适用法律依据

以下框架截至撰写之日(2026年10月20日)有效,并直接规范本文内容:

  •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相关规定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取代04/2007/QH12号法律)——第3条(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及各种形式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第21条(非居民个人:在越南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乘以20%税率,不区分支付地点)。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38/2019/QH14号法律)——所得支付方的扣缴、代报、代缴义务。
  • 第253/2026/ND-CP号议定书(2026年7月1日生效)——关于个税扣缴、申报与汇算的指引。
  • 越南与专家派出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仅在协定存在且有效时适用(越南现有81个税收协定;与墨西哥没有协定——须逐案核实,不得臆断)。
  • 第125/2020/ND-CP号议定书——税务、发票行政违法处罚。

深入分析

许多外资企业理解错误的核心原则是:个税纳税义务附着于工作地点,而非合同签订地或工资汇出地。典型情形是日本专家由东京母公司签约并以日元支付工资,但全职在越南子公司工作。全部工资——即使没有一分钱经过越南账户——仍是来源于在越南提供劳务的所得,应在越南纳税。

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确定专家的税收居民身份,因为它决定整个计税方法。居民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越南停留183天及以上,或在越南有惯常住所)按五级累进税率(5%、10%、20%、30%、35%)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可扣除强制保险和家庭扣除(本人每月1550万越南盾,每位被抚养人每月620万越南盾——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越南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适用20%的全额税率,不得扣除,不适用累进税率。

工资由境外支付时,谁扣缴、谁代报?

实践中有三种支付模式。模式一:越南子公司代付或转付、母公司再偿还——子公司是越南境内的所得支付方,须按2025年《税收征管法》履行源泉扣缴、代报代缴义务。模式二:母公司100%直接支付至专家的境外账户,越南公司不参与资金流——个人须在越南自行申报、缴税并汇算;子公司应保存完整资料(外派协议、母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避免被核定征税。模式三:部分在越南支付、部分在境外支付——越南支付部分由支付方扣缴,其余部分由个人在年度汇算时自行补报。

企业最容易遗漏的是,代报义务不会因为资金未入境越南而消失。税务机关根据在越南实际提供劳务的事实确定纳税义务,并与出入境数据、工作许可和子公司的报告交叉核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能免税吗?

DTA不会自动免税——它只在两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对于劳务所得,相关条款(通常为OECD范本第15条)允许工作地国(越南)征税,除非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雇员在任何12个月期间在越南停留不超过183天;工资由非越南居民的雇主支付;工资费用不由雇主在越南的常设机构承担。实践中,对于长期外派至越南子公司的专家,第三个条件几乎不可能满足——工资费用总是计入子公司账目。因此DTA很少能免除外派专家的越南纳税义务;其实际价值在于汇算时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常见风险与防范

  • 认为”工资在境外支付越南就不征税”:根据109/2025号法律第21条完全错误——后果是补征全部未扣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第125/2020号议定书规定的行政处罚。
  • 居民身份判定错误:对非居民适用累进税率(或反之)会导致少缴税款——以出入境记录核实实际停留天数,而非按合同期限推测。
  • 母公司直接支付时没有扣缴机制:从一开始就建立个人定期自行申报流程,而不是拖到年底一次性汇算。
  • 援引不存在的DTA:适用前先核查有效协定清单——并非所有国家都与越南签有税收协定。

常见问题

1. 母公司100%在境外支付工资,越南子公司需要扣缴吗?
如果子公司不参与支付或代付,则不产生扣缴义务——但专家个人仍须在越南自行申报、缴税并汇算,因为所得来源于在越南提供劳务。

2. 专家一年在越南停留150天,适用什么税率?
未满183天且在越南没有惯常住所,属于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越南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适用20%的全额税率,不得享受家庭扣除,不适用累进税率。

3. 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就能在越南免税吗?
不能自动免税。DTA只划分征税权;长期外派情形下工资费用通常由越南子公司承担,越南保留征税权。DTA的价值在于汇算时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4. 工资由境外支付时个人自行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劳动合同/外派协议、母公司出具的工资单或所得证明(外币按所得发生时的汇率折算)、带出入境章的护照(证明停留天数),以及年度个税汇算申报表。

投资者要点

境外支付工资不等于在越南免税——109/2025号法律第21条按工作地点征税,不区分支付地点。外资企业应正确判定每位专家的居民身份,从签订外派协议之初就明确谁扣缴、谁代报,并核实实际的DTA状况,而不是默认可以免税。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本文仅供法律参考,不能替代具体案件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