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投资的中资企业正面临双重合规压力:一方面须满足越南反腐败法律框架——该框架已对非国有部门收紧;另一方面,中国正在制定《跨境反腐败法》,可能将管辖延伸至中资企业在海外的行为。
本文梳理非国有企业在越南现行法律下的法定义务,分析来自中方的压力,并提供实务合规清单。
1. 越南法律框架:非国有企业的义务
基础是36/2018/QH14号《反腐败法》,经59/2020/QH14号、81/2025/QH15号及132/2025/QH15号法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合订本:65/VBHN-VPQH)。企业须掌握三条关键规定:
第4条第2款——非国有企业的责任
非国有企业和组织有责任:
- 在内部预防腐败;
- 发现、反映腐败行为并配合有权机关处理;
- 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信息。
这是法定义务,不是自愿建议。
第3条——”有职权人员”包括私营部门
法律将有职权人员界定为不仅包括国家干部、公务员,还包括在私营企业中被赋予管理职责的人员。后果:纯私营企业之间商业交易中的贿赂,也可能构成法律广义上的腐败。
第82条——鼓励商业道德准则与内部控制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商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和反腐败内部控制机制。”鼓励”具有导向性——但实践中,发生问题时,拥有规范合规体系的企业会被评价为善意得多。
实施指引与违规处理:59/2019/ND-CP号议定(经134/2021/ND-CP号议定修订),其中第81/84条关于公开透明与利益冲突管控。
2. 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许多中资企业尚未充分意识到的一点:根据2015年《刑法》(修订)第76条,商业法人须承担刑事责任,罪名包括涉腐败犯罪。换言之,被追诉的可能是公司本身——而不只是董事个人,刑罚包括罚金、暂停经营甚至解散。
3. 来自中方的压力:《跨境反腐败法(草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6年8月25–28日会议上首次审议《跨境反腐败法(草案)》。草案共6章47条。
重要提示:这只是审议中的草案,尚未颁布、尚未生效——内容可能在后续审议中变化。企业不应把草案条款当作现行义务,但须密切跟踪,因为:
- 立法趋势显示,中国拟将管辖扩展至中国公民、组织在海外的腐败行为;
- 若按此方向颁布,在越中资企业将面临双重合规:经营地适用越南法律,作为中国主体适用中国法律;
- 在华母公司已开始要求海外子公司报告合规情况以作准备。
4. 在越中资企业实务合规清单
(一)礼品与招待政策
- 设定礼品/招待许可限额(如200万越南盾以下无需审批,以上须书面审批);
- 绝对禁止向合作方、官员赠送现金或等值现金;
- 礼品登记簿:超限额礼品/招待全部记录并留存凭证。
(二)代理商、合作方、承包商尽职调查
- 签订代理/经销/总包合同前,核查对方背景、声誉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 在合同中加入反腐败条款:对方承诺不行贿,发现违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对”跑”证照、手续的中间人格外谨慎——这是风险最高的渠道。
(三)内部举报渠道与举报人保护
- 设立匿名举报热线/邮箱,接受越文和中文举报;
- 独立的举报处理程序(被举报人不得参与核查);
- 承诺不打击报复善意举报人——写入劳动规章。
(四)定期培训
- 全体人员每年必修腐败行为识别培训,尤其针对新派驻的中方人员(商业文化差异);
- 对敏感岗位深度培训:采购、招投标、法务、政府关系。
(五)招投标与采购留痕透明
- 承包商选定决定全部书面化,评价标准明确;
- 完整保存招投标/采购档案以备检查;
- 职责分离:提议、审批、监督人员不得重合。
5. 全球政策的越南本地化:要改什么
总部下发的全球反腐败政策,至少要在以下方面做越南本地化:
- 法律引用:把FCPA/英国《反贿赂法》换成36/2018/QH14号法(经132/2025号修订)、59/2019/ND-CP号议定及《刑法》第76条;
- 礼品限额(越南盾)按越南商业习惯和公司风险偏好校准——全球统一的100美元标准在本地可能过松或过严;
- 越文举报渠道,配备懂越南劳动法保护的本地案件处理人;
- 中间人管控反映越南”证照密集”环境——跑证照的代理和”顾问”须超出全球模板的强化尽调;
- 培训案例取自越南执法实例而非全球通用案例,让本地员工认得出套路。
6. 常见问题
问:在华母公司已有全球合规政策,还需要越南本地政策吗?
答:需要。全球政策通常围绕中国法和FCPA制定,须按36/2018/QH14号法(经132/2025号修订)及越南执法实践本地化。
问:春节给合作方送礼算腐败吗?
答:价值小、公开、符合习俗且在账簿中如实记录的礼品通常不构成腐败。风险在于价值大、秘密、与具体有利决定挂钩的礼品。
7. 法律依据
- 36/2018/QH14号《反腐败法》(经59/2020/QH14、81/2025/QH15、132/2025/QH15号法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65/VBHN-VPQH):第3条、第4条第2款、第82条
- 59/2019/ND-CP号议定(经134/2021/ND-CP号议定修订):第81、84条
- 2015年《刑法》(修订):第76条
- 《跨境反腐败法(草案)》(中国)——审议中,尚未颁布
注:请注意中国草案尚未生效、内容可能变化。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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