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流入越南带来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两国企业之间的大多数买卖、加工、经销、工程承包和投资合作合同都采用中越双语合同形式。听起来很简单——一份越南文、一份中文,双方签字。但恰恰在"双语"二字背后,暗藏着足以让一条看似清晰的条款演变成多年争议的翻译陷阱。本文分析富莱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团队经常处理的7个法律与语言差异点,以及从起草阶段就开始的防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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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为什么中越双语合同容易成为陷阱
与已经形成深厚国际惯例的越英合同不同,中越双语合同往往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起草:一方使用母语,另一方通过译文阅读。在越南工作多年的中国商人可能说一口流利的日常越南语,但阅读越南文法律条款则是另一回事——反之亦然。
陷阱不在语法上。陷阱在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两国法律体系中被赋予不同的内涵:违约金并不完全等同于越南《商法》下的"phạt vi phạm";盖章也不仅仅是越南行政习惯中的"đóng dấu";不可抗力与"bất khả kháng"看似相同,列举范围却可能相差甚远。当翻译只转换文字而不传递法律内涵时,双语合同就变成了披着同一个名字的两份不同合同。
2. 七大对比维度总览
| 对比项 | 越南 | 中国 | 实务提示 |
|---|---|---|---|
| 两版本冲突时的优先语言 | 一般法律不规定合同语言;双方可自由约定,专门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争议按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解释 | 《民法典》对优先版本没有硬性规定;实践中中国法院以中文审理,通常依据中文版本 | 合同中必须有优先语言条款;不要写"两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
| 疑义条款的解释规则 | 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依据共同意思、与合同目的最相符的含义、缔约地习惯、作对起草方不利的解释 | 《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及法释〔2023〕13号第1条:按词语通常含义,结合相关条款、目的、习惯、诚信原则和谈判背景 | 两国原则相近;中国法院重视书面文本和留痕的谈判背景 |
| 合同违约金上限 | 商事合同:最高为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2005年《商法》第301条);民事合同:双方自由约定(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 | 法律不设上限;双方自由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时法院可应请求调减(《民法典》第585条) | 最大的陷阱:中文版本写违约金20%–30%,但在越南执行的合同最多只能拿到8% |
| 印章与签字 | 合法代表人签字原则上已足以生效(2015年《民法典》第119条);企业自行决定印章使用(2020年《企业法》第43条) | 法人实践中几乎都需要盖章(签字盖章)才被视为手续完备;缺章的合同容易被质疑效力 | 越方签完字以为结束了,中方还在等盖章——必须事先统一 |
| 不可抗力的定义 | 2015年《民法典》第156条:客观发生、不可预见、即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仍不能克服的事件 | 《民法典》第180条: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590条免责 | 框架定义相近;差异在于每份合同列举的事件清单 |
| 合同价格中的税款 | 价格必须写明"含税"或"不含税";增值税按开票时的现行税率适用 | 报价实践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普通货物增值税为13% | 双方都按本国的税率理解"不含税"——必须写明税种和税率 |
| 期限与通知 | 合同中的"日"通常理解为自然日,除非写明"工作日" | 区分天(自然日)与工作日;通知强调送达(实际到达) | 把天译成"工作日"或反之,deadline会差出几周 |
3. 逐个解析翻译陷阱
3.1. 陷阱1:未明确版本冲突时以何者为准
这是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陷阱。许多中越双语合同结尾都有一句熟悉的话:"本合同以中文和越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应"Hợp đồng được lập thành hai bản tiếng Việt và tiếng Trung, hai bản có giá trị pháp lý như nhau"。听起来很公平,但当两版本译文在某个关键条款上不一致时,这句话什么都解决不了。
越南方面,一般法律(2015年《民法典》、2005年《商法》)不规定合同必须使用哪种语言——双方可自由选择,某些专门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争议且没有优先语言条款时,法院或仲裁庭将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解释合同:不仅依据文字,还要依据双方在谈判、签署和履行全过程中表现出的共同意思;多义条款按与合同目的最相符的含义解释;起草方加入的不利于对方的条款,作对对方有利的解释。
中国方面,《民法典》同样没有关于优先版本的硬性规定。但有一个无法忽视的诉讼现实:中国法院的审理语言是中文,在没有约定优先版本的情况下,法官主要依据中文版本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在同一争议中,如果案件在中国审理,中文版本实际上具有更大的"分量"。
防范方法:合同中务必加入优先语言条款,例如:"如中越文版本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Trong trường hợp có sự khác biệt giữa bản tiếng Việt và bản tiếng Trung, bản tiếng Trung được ưu tiên áp dụng)——或反之,取决于各方的策略。重点不在于选哪一方,而在于必须做出选择。
3.2. 陷阱2:应当被译轻为"应该",可以被译重为"必须"
中文法律用语对义务程度的区分非常严格:应当是"必须/shall",而可以是"可以/may"。但在快速翻译中,应当常被译成越南文的"nên"(应该)——这个词在越南语中更多是建议色彩,而非强制。
实例:"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款"(Bên B phải thanh toán trong vòng 30 ngày kể từ khi nhận hàng)被译成"Bên B nên thanh toán trong vòng 30 ngày sau khi nhận hàng"。只差一个"nên",按期付款的义务就从硬性条件变成了建议。乙方迟延付款时,完全可以援引越南文版本,主张自己并未违反硬性义务。
反向的情况也有:可以被译成"phải"(必须),把一项选择权变成了义务。"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Bên A có thể ủy thác cho bên thứ ba kiểm tra)被译成"Bên A phải ủy thác cho bên thứ ba kiểm tra"——甲方莫名其妙多了一项费钱的义务,而原文根本没有设定。
防范方法:从一开始就为整份合同建立统一的义务用语对照表:应当 = phải,必须 = bắt buộc phải,可以 = có thể/được quyền,不得 = không được。终审人员必须能读懂两个版本,只看译文是不够的。
3.3. 陷阱3:违约金超过越南8%上限
这是财务后果最直接的陷阱。在受越南法律调整的商事合同中,2005年《商法》第301条设限:双方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而且只有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才能适用(第300条)——没有约定就不能罚。
而中国法律对违约金不设上限。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双方可自由约定违约金;只有当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庭才可应违约方请求予以调减。实践中,中国合同约定合同金额20%、30%的违约金是常态。
陷阱出现在:双语合同中文版本写违约金20%、越南文版本写"phạt vi phạm 20%",而合同在越南按越南法律执行。发生争议时,超过8%的部分有被削减的风险——守约方以为自己有20%的保障,实际最多只能拿到8%。
还有一个更隐蔽的翻译陷阱:有人把违约金译成"损害赔偿金"。这是严重错误,因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在两国法律体系中都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混淆二者可能导致一方失去同时主张两项的权利,或背上原文没有设定的义务。
防范方法:如果合同在越南执行,谈判阶段就把违约金锁定在8%框架内,并向中方解释清楚为什么这个数字不能更高。如需更强保护,把差额部分设计成可证明的损害赔偿机制,而不是全部塞进违约金。
3.4. 陷阱4:签字盖章——签了字,中方却说还没完
在越南,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19条,民事交易可以口头、书面或特定行为方式作出;法律不要求所有合同都必须盖章。2020年《企业法》第43条更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决定印章的种类、数量、形式以及管理和使用。换言之,合法代表人的签字原则上已足以使合同生效。
但在中国商业实践中,法人的合同几乎都要签字盖章——签字加盖章才算手续完备。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公章的分量近乎绝对:一份只有签字没有盖章的合同,很容易被中方(或中国法院)质疑其效力和授权。
这里的翻译陷阱看似"温和"却很危险:签字盖章被简译成"ký tên"(签字)。越方签完字、归档、开始执行——而中方认为合同手续尚未完备,拖延履行自己的义务。争议发生时,双方对"合同生效时间"各执一词。
防范方法:效力条款必须写明双方各自的完成机制,例如:"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Hợp đồng có hiệu lực kể từ khi đại diện hợp pháp của hai bên ký tên và đóng dấu)。如果越方不使用印章,应写明"越方仅签字",避免对方事后找借口。
3.5. 陷阱5:不可抗力与"bất khả kháng"——相似却不同
框架定义上,两国惊人地相近。越南2015年《民法典》第156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客观发生、不可预见、即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能力仍不能克服的事件。《民法典》第180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两国都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一方的责任(越南:2005年《商法》第294条;中国:《民法典》第590条)。
差异——也是陷阱——在于列举清单。中国合同通常把不可抗力列得很宽,包括政府行为(政策变更、出口禁令、关税调整)。如果中文版本列举了政府行为,而越南文版本只笼统写"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当一国政府出台影响合同的政策时,双方就会争论这算不算不可抗力。
近年典型情形:关税与贸易政策波动。中方援引中文版本中的政府行为,主张迟延交货免责;越方援引越南文版本,主张贸易政策是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谁对谁错取决于合同如何列举——而两个版本的列举偏偏不一样。
防范方法:不要依赖法律定义。在合同中具体列举被视为不可抗力的事件,确保两个版本的清单逐项对应,并写明事件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
3.6. 陷阱6:含税价/不含税价——"不含税"是哪国的税?
"价格是否含税"争议是中越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深层原因是双方想的是两套不同的税制。中国报价实践严格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但这里的"税"是中国增值税(普通货物13%)。
而越方读到"giá chưa gồm thuế"(不含税价格)时,想的是越南增值税,按开票时的现行税率适用。双方理解的差距可达合同金额的几个百分点——对大额加工订单来说绝不是小数。
陷阱还藏在付款条款的表述里。例如中文版本写"价格为不含税价",越南文版本写"giá chưa bao gồm thuế GTGT"——看似对应,但日后如果产生进口税、特别消费税或其他费用,双方又会争论条款中的"税"包括哪些税种。
防范方法:价格条款必须写明:哪些税种已含/未含、适用税率、税率变化时由谁承担,以及结算货币。例如:"上述价格不含越南增值税;买方按开票时有效的税率承担增值税。"
3.7. 陷阱7:天还是工作日——deadline差出几周
中文区分天(自然日)与工作日。越南文合同也区分"ngày"与"ngày làm việc",但越南起草实践常用"ngày"一词随意表达,默认读者理解为自然日。
经典陷阱:中文版本写"30个工作日内",越南文版本写"trong vòng 30 ngày"。30个工作日约等于42个自然日——相差近半个月。对于交货、付款或违约补救条款,半个月的差距足以让一方被认定违约,而他按中文版本自认为仍在期限内。
通知同样如此:中国法律与实践重视送达——通知必须"送达到",即对方实际收到。如果合同只写"以电子邮件发送通知",而不规定何时视为已送达(多少小时后、是否需要已读确认),"我发了"与"我没收到"的争议几乎必然发生,尤其当一方用邮件、另一方习惯用微信沟通时。
防范方法:所有期限必须写明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以及起止日的计算方法;通知条款必须规定接收地址、发送方式和视为送达的时间。
4. 值得注意的相同点
并非所有方面两国都不同。发现相同点能让企业省去不必要的谈判:
- 意思自治原则:越南和中国都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双方约定。双方写入合同的优先语言条款,两国体系都承认。
- 合同解释逻辑:越南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与中国法释〔2023〕13号第1条的解释原则遵循同一逻辑:优先探求双方真实的共同意思,结合合同整体解释条款,参考谈判背景和履行过程。因此,完整保存关于合同内容的邮件、会议纪要、微信/Zalo聊天记录,在两国都是有价值的"保险"。
- 不可抗力免责:两国都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一方的责任,前提是及时通知并采取减损措施。
- 哪一边都不"更简单":不要带着"哪国法律都差不多"的心态。每处细微的翻译差异,都可能成为一场大争议的支点。
5. 企业常见风险
风险1:完全信任对方提供的译文。起草方(通常是拿着自家模板的中方)提供现成的双语合同;越方只看越南文版本就签字。争议发生时才发现中文版本有些条款"更重",而越南文版本译轻了——例如应当变成"应该"、违约金30%变成"按约定罚"。
风险2:违约金超上限却无人提醒。在越南执行的合同按中方习惯写20%–30%违约金。诉至越南法院时,超过8%的部分被砍掉——守约方损失了一笔已计入财务计划的缓冲。
风险3:没有优先语言条款。两版本"同等有效"但翻译不一致。围绕关键条款的争议变成"该读哪个版本"的争议——多打一轮官司,只为确定适用文本。
风险4:完成手续不符合双方习惯。越方签字即认为完成;中方等盖章。双方对生效时间各算各的,连带影响履行期限、诉讼时效乃至谁先违约。
风险5:用本国法律思维套跨境合同。中国企业习惯高违约金和必须盖章;越南企业习惯8%上限和签字即够。大家都以为"对方国家的法律也一样"——直到争议爆发。
6. 实务建议
签约前:
- 请双语律师审查两个版本,而不只看译文。审查人必须读得懂中文,能直接对照原文,而不是信任对方提供的越南文版本。这是相比一场争议成本而言最便宜的投入。
- 从一开始就写明优先语言条款。冲突时选定一个版本为准,并用两种语言写清楚。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有明确答案才是关键。
- 建立关键术语附录。对容易走样的概念(应当/必须/可以/不得、违约金、不可抗力、含税/不含税、天/工作日),在合同附录中统一定义,要求译文绝对遵守。
履行中:
- 留存谈判与履行痕迹。关于条款内容的邮件、会议纪要、沟通消息,是越南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和中国法院原则下共同的解释依据。当两版本译文不一致时,谈判痕迹证明的"共同意思"就是救命稻草。
争议发生时:
- 在起草阶段就选定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机构。对于涉外合同,双方可约定适用的法律(中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不要等到争议发生才讨论去哪里告、适用哪国法律——因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时决定了用哪个语言版本审理。
7. 常见问题
双语合同未约定以哪个版本为准怎么办?
简答:越南法律没有指定默认的优先版本;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庭将解释合同以确定双方的共同意思。
解释:解释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与合同目的最相符的含义以及谈判、履行的全过程。实践中这条路成本高、难以预测且耗时漫长。
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404条(合同解释);越南法律对优先语言版本没有默认规则。
下一步:起草时写明"优先语言"条款(见陷阱1,第3.1节);同时留存谈判痕迹,作为两版本不一致时的解释依据。
中文版本约定违约金20%,在越南能执行吗?
简答:不能全部执行——在越南执行时,超出上限的部分有被法院或仲裁庭削减的风险。
解释:如果合同受2005年《商法》调整并在越南执行,即使中文版本约定更高,违约金也受第301条限制,最高为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
依据:2005年《商法》第300条、第301条(8%违约金上限)。
下一步:起草时就在两个版本间统一违约金数额(见陷阱3,第3.3节);如果已经签署,在争议发生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
与中国公司签约只签字不盖章会怎样?
简答:在越南,合法代表人的签字原则上已足以使合同生效;但中方可能因缺少印章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
解释:越南企业可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3条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印章。但在中国实践中,法人合同几乎都需要盖章才被视为手续完备。缺少印章,中方可能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在中国履行或解决争议时带来风险。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43条(印章使用自主决定权);与中国法人交易中的实践惯例。
下一步:要求对方签字与盖章并行;正式签署前核实签字人的资格和印章的有效性。
双语合同必须翻译公证吗?
简答:没有要求所有双语合同都必须翻译公证的一般性规定。
解释:但当合同需要提交给国家机关、法院或用于行政手续时,通常会被要求提供公证或认证的译文。企业应提前准备,而不是等到争议发生。
依据:没有一般性强制规定;要求来自各接收机关的具体程序。
下一步:签署后即准备双语合同的公证/认证译文;将译文与合同原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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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双语合同不只是语言问题,更是两套法律体系的问题。富莱律师事务所(FLAT Law Firm)中国业务团队每天为两国企业审查、起草和谈判双语合同——从优先语言条款、违约金上限,到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签字之前,请联系热线 0988424851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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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 2005年《商法》(36/2005/QH11),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