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中国员工来越工作4个月——谁缴个人所得税?
1. 设定的情境
S集团(中国)在越南有一家工厂——越南S公司。2026年10月,集团派中国工程师陈先生到越南工厂支援生产线安装,为期4个月(预计在越南停留120天)。陈先生的工资全部由中国母公司支付。
越南S公司的会计困惑:陈先生需要在越南缴个人所得税吗?如果要,谁代扣代缴?能否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 法律问题
- 陈先生是越南税收居民还是非居民?
- 中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能免除他的越南个人所得税吗?
- 谁有代扣/缴纳义务?
3. 分析
3.1 第1步: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第87/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111/2013号通知),个人在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183天以上(或在越南有固定住所……)即为越南税收居民。陈先生预计停留120天——不足183天,原则上为非居民个人。
后果: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越南的工薪所得按20%缴税——即与在越南工作天数对应的所得部分。
3.2 第2步:核查中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别急着按20%计算——先看协定这把"保护伞"。协定第15条(受雇所得)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在越南从事受雇工作取得的所得,仅在中国缴税,但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 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不超过183天;
- 薪酬由非越南居民的雇主支付;
- 薪酬不由雇主在越南的常设机构负担。
陈先生满足第1项(120天)和第2项(中国母公司支付)。第3项是决定性的。
3.3 第3步:关键——谁真正"负担"工资成本?
这是许多集团"翻车"的地方:
- 情形A(适用协定):中国母公司全额支付工资,不向越南S公司分摊/转回成本,越南子公司不核算该费用。→三项条件全满足→陈先生的所得仅在中国缴税,在越南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 情形B(不适用协定):母公司将工资成本转回给越南S公司(集团内部非常普遍),或越南子公司直接支付部分。→第3项不满足→越南有权就与120个在越工作日对应的所得按20%征税。
实践中,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追查内部服务合同、转回单证和子公司的核算账簿——而不只看谁签劳动合同。
3.4 谁代扣代缴?
- 情形B:越南S公司——作为成本负担方——在支付对应所得前代扣20%并上缴国库。
- 情形A:在越南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陈先生和公司须准备证明三项协定条件的档案(护照出入境章、派遣函、中国工资支付凭证、不转回成本的确认函),以备税务检查。
4. 结论与建议
- 4个月(不足183天)→非居民个人,来源于越南的所得按20%缴税——除非同时满足协定第15条三项条件。
- 第3项是关键:立即核查集团内部成本转回/分摊机制。想享受协定免税,工资成本须由中国母公司完全负担。
- 从一开始准备协定档案:不要等税务机关问了才去找单证——出入境章、派遣函、工资凭证、不转回确认函。
- 别忘了工作许可:在越南工作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原则上需要工作许可(豁免除外)——4个月超过该期限,须与税务义务同步处理。
5. 延伸问题
- 如果陈先生分两批、每批3个月在12个月内来越,183天怎么算?
- 专家同时从母公司领工资、从子公司领津贴,应税所得如何分摊?
- 协定待遇申请(DTA减免备案)在哪里办理?
具体情形须按实际材料分析。欢迎致电FLAT律师事务所 0988424851 获取详细咨询。
常见问题
问:外国人来越南工作4个月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取决于居民身份和协定。4个月(不足183天)通常为非居民,就来源于越南的所得按20%缴税——除非同时满足中越协定第15条三项条件,则仅在中国缴税。
问:协定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1)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不超过183天;(2)由非越南居民雇主支付;(3)不由在越南的常设机构负担。缺一项,越南即有权征税。
问:越南子公司"负担"工资成本有什么影响?
答:破坏第3项条件——越南就与在越工作天数对应的所得按20%征税。税务机关会追查转回单证和子公司账簿。
问:谁代扣代缴?
答:在越南支付/负担成本的机构支付前代扣20%。符合协定的情形须准备证明档案以备检查。
问:除税务外还需要什么证件?
答:工作3个月以上原则上需要工作许可(豁免除外)——须同步办理。
参考文献
- 《个人所得税法》04/2007/QH12(修订)。
- 第87/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第111/2013号通知)(个人所得税)。
- 中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5条——受雇所得)。
- 成文时(2026年9月28日)经thuvienphapluat.vn交叉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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