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境外)持有B公司(越南),B公司再设立C公司(越南)——C就是”二级子公司”。90%投资者问错了问题:“二级子公司能不能设?”——真正该问的是:“C公司要不要按外商走投资手续?”
法律不限层级——每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不限子公司层级:B公司(即使它本身就是外商的子公司)完全有权以越南经济组织的身份设立C公司。每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资产承担责任。
但”能不能设”和”以什么身份设”是两回事——而这正是决定手续的关键。
决定性测试:C公司要不要办投资手续?
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并非所有外商投资经济组织都要按外商办投资手续——只有符合该法规定的“须办理投资手续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标准的才需要。
实务中,当已有外资的B公司设立C公司时,投资登记机关会审查实际”渗透”到C公司的外资比例——即B公司中的外资比例乘以B在C中的持股比例。超过法定门槛,C须有投资项目、办IRC,视同外商;低于门槛,C按纯内资企业设立(只需企业登记)。
这是很多集团算错的一笔账:只看B在C的持股(如60%),忘了乘B公司的外资比例(如100%→实际60%;但若B仅40%外资,C只”渗透”24%)。永远算实际比例,不算单层名义比例。
三种实务情形
情形一:B为100%外资且控股C
渗透到C的外资比例超门槛→C须办投资手续:有投资项目、申请IRC,再登记企业。C的IRC材料需要B(作为投资者)的文件——因B是越南法人,材料比境外投资者直接申请精简。
情形二:B外资比例小,B设立C
若渗透比例低于法定门槛,C按内资企业设立——只需按第168/2025/ND-CP号法令做企业登记。很多集团用此架构灵活扩张,而不必为每家孙公司办IRC。
情形三:3–4层链条(A→B→C→D)
法律不禁止。但每一层都要单独算”渗透”,当下层外资比例接近门槛时,监管机关可能要求澄清完整持股链。建议:在材料中直接附完整持股架构图及每层比例——事前透明比事后解释便宜。
常见问题
二级子公司要办IRC吗?
看”外资渗透比例”测试结果:超过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门槛就要有投资项目、办IRC;低于门槛则按内资企业登记即可。多层架构没有统一答案。
越南对子公司层级数量有限制吗?
没有。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不设限。每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实际限制是合规成本,以及监管机关要求澄清多层架构时的复杂性。
境外母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原则上不——各法人以自身资产担责,母公司责任限于对直接子公司的出资。例外:被证明滥用法人人格(如掏空资产逃债)时责任可”穿透”层级——但那是制裁行为,不是多层架构的自动后果。
让B公司(越南)还是A公司(境外)直接持有C公司?
若B持有C且渗透比例低于门槛,C可免IRC手续——更精简。但若目标是按项目隔离法律风险,或优化股息流税负(经双边税收协定),A直接持有C可能更好。这是架构设计题,没有默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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