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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跨境服务税务

越南跨境服务税务

胡志明市一家电商公司在谷歌和Meta投放广告,向新加坡供应商租用仓储管理软件,同时向美国合作方支付平台版权费。每月数十亿越南盾流向境外支付这些服务。财务总监的问题是:公司在向外国供应商付款前是否必须代扣税款——如果供应商已在越南自行纳税又如何?

这是数字经济的典型税务问题:服务从境外提供,在越南没有实体存在,但所得却来自越南客户。本文系统梳理跨境服务的税务义务——聚焦数字服务、在线平台——并与EPC、技术咨询合同中的传统承包商税相区分(另见与外国合作方合同中的外国承包商税)。

快速摘要

主题跨境服务、数字服务、在线平台的税务义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主要依据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89/2026/TT-BTC号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
核心原则外国供应商不满足自行纳税条件→越南组织在付款前代扣代缴
直接纳税渠道外国供应商电子信息门户(etaxvn.gdt.gov.vn);2025年5月19日起由电子商务税务分局直接管理
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号: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从事电商/数字平台经营仍须就来源于越南的所得纳税

跨境服务缴纳什么税?

向越南境内组织、个人提供服务的外国组织、个人——即使服务完全在境外完成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按财政部第89/2026/TT-BTC号通知属于承包商税征税对象。常见跨境服务包括:在线广告(Google Ads、Meta)、软件即服务(SaaS)、云托管、电商平台、数字内容流媒体、软件版权费及其他数字服务。

原则上,外国供应商来源于越南的所得缴纳两种税:增值税(按服务收入计算)和企业所得税(按服务所得计算)。实际问题不是”缴不缴税”——而是谁来申报纳税:外国供应商自行缴纳,还是越南企业代扣代缴。

外国供应商何时自行纳税?

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包括其第8条规定的自行纳税’三个条件’——已失效(被第89/2026/TT-BTC号通知废止)。现行框架下,外国承包商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为:增值税按抵扣法(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19条)、企业所得税按收入费用据实申报(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1条),纳税申报适用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1款。实践中,该路径要求外国承包商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并完整适用越南会计、发票及单证制度。现行框架不再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设置统一的适用条件,计税方法按税种分别确定(增值税: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9条;企业所得税: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

实践中,跨境数字服务供应商(谷歌、Meta、微软等)极少在越南维持会计核算存在——他们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通过在线平台持续提供服务。因此,对数字服务而言,常见情形不是上述自行申报路径,而是接下来两节的两种机制之一:供应商通过电子信息门户自行登记纳税,或越南企业代扣代缴。

越南企业何时代扣代缴?

外国承包商未在越南自行申报纳税的,由越方代扣代缴。根据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2款——适用于增值税按收入直接计税、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比例计税的情形——越方按每次向外国承包商付款逐笔申报,并在合同终了时汇算;一个月内多次付款的,可申请按月申报。越方的代扣代缴义务规定于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43条第3款:越南组织代扣代缴外国供应商应纳的增值税(按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9条第4款计算)和企业所得税(按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计算),在每次向外国承包商付款前扣缴。

对购买跨境服务的越南企业而言,这意味着:

  • 每次向外国供应商付款前(广告费、SaaS费、版权费等),企业须确定应代扣的承包商税,扣留该税款并缴入国库;
  • 外国供应商实际收到的是扣税后的金额——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是否包含越南税款);
  • 越南企业对代扣代缴申报的正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差错导致对越南企业自身追缴和处罚。

重要例外:外国供应商已在越南通过电子信息门户自行登记、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第4节),越南企业对向该供应商的付款无需代扣代缴——但需留存供应商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时说明。

外国供应商直接纳税渠道

2022年3月21日起,税务总局运行外国供应商电子信息门户(etaxvn.gdt.gov.vn),允许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自行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并直接向国库纳税——而不依赖越方的代扣代缴机制。根据第252/2026/NĐ-CP号议定和第89/2026/TT-BTC号通知,外国供应商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有)。

实施情况表明该机制正在快速扩展:Meta、谷歌、微软、TikTok、苹果、Netflix等科技巨头都已通过该门户登记、申报并纳税,每年缴入国库的税款达数万亿越南盾。

2025年5月19日起,根据电子商务税务分局第08/TB-TMĐT号通知,对境外供应商的直接管理税务机关从大企业税务分局转至电子商务税务分局——越南企业在核实外国供应商纳税情况时与该对口部门联系。

新点:在越南无实体的数字经营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有一个与跨境服务直接相关的新点: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仍须就来源于越南的所得纳税——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基于数字平台经营的企业。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的概念被补充进常设机构定义。

实际意义:法律框架正从仅通过源泉代扣(越方代缴)征税,转向直接对有越南所得的外国数字企业征税。对越南企业而言,这一趋势并未取消现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未来当供应商已足额自行纳税时,越方的代扣负担将减轻。企业应跟踪后续指引文件,相应调整付款流程和合同。

外国投资者常设机构风险详见外国投资者常设机构风险。

与传统承包商税的区别

许多企业混淆以下两组服务——而它们的税制机制和风险管理方式不同:

传统承包商税(承包商税文章)跨境服务、数字服务税(本文)
典型对象EPC合同、建筑安装、技术咨询、有专家来越的技术转让在线广告、SaaS、云、数字平台、软件版权费
在越存在通常有专家、设备、在越履行期较长无实体存在;通过互联网提供
常见纳税机制越方按收入比例代扣代缴(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2款)供应商通过电子门户自行纳税,或越方代扣代缴
特定风险混合合同(货物+服务)适用税率错误无法核实供应商是否已自行纳税;合同价格条款

常见风险

因”认为供应商已自行纳税”而不代扣。越南企业向外国供应商全额付款而不代扣税款,理由是”他们是大公司,肯定缴了税”。税务机关检查时如供应商未就该所得登记纳税,越南企业被追缴本应代扣的税款,并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合同价格条款模糊。与外国供应商的合同未明确价格是否包含越南税款。产生代扣义务时,双方争执哪方承担税款——而向国库缴纳的义务仍属于越方。

征税对象识别错误。一些对外付款不属于承包商税征税范围(如某些纯粹的货物买卖商业交易、不附带服务),但企业仍代扣——反之,遗漏与货物相关的服务。正确分类交易性质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不跟踪法律变化。数字经济税制框架变化迅速(《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号、电子商务税务分局、新的指引文件)。多年前制定的付款流程和合同模板可能已不再适用。

何时联系律师

  • 企业经常发生跨境服务付款,需要建立标准的代扣、申报代缴流程;
  • 需审查、起草与外国供应商合同中的税务条款(价格含/不含税、提供纳税凭证的义务);
  • 想核实外国供应商是否已在越南自行登记纳税;
  • 被追缴、处罚与承包商税代扣代缴义务相关;
  • 外国供应商想通过电子信息门户在越南自行登记、申报纳税。

FLAT LAW FIRM 提供哪些支持

  • 跨境交易分类:确定哪些付款属于承包商税征税范围、适用哪种机制;
  • 为有多笔跨境交易的企业建立承包商税代扣、申报、代缴内部流程;
  • 起草和审查与外国供应商合同中的税务条款;
  • 就外国供应商在越南的税务登记、申报提供咨询;
  • 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申诉追缴、处罚决定——与FLAT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咨询服务协同。

常见问题

越南公司投放谷歌广告、向谷歌新加坡付款,要代扣税吗?

原则上,向外国供应商支付的在线广告服务款属于承包商税征税范围;如供应商未在越南自行申报纳税(既未采用自行申报路径,也未通过电子信息门户纳税),越方须根据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第2款在付款前代扣代缴。但谷歌已通过外国供应商电子信息门户在越南登记并直接纳税——企业需核实并留存证据,以免重复代扣。

怎么知道外国供应商是否已在越南自行纳税?

外国供应商通过etaxvn.gdt.gov.vn电子信息门户登记税务,税务机关公开名单。越南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税务登记确认,并在合同中约定其提供纳税凭证的义务。2025年5月19日起,电子商务税务分局为直接管理对口部门。

租用美国公司的SaaS软件,服务器在境外,要缴承包商税吗?

可能要。向越南境内组织提供的SaaS服务属于承包商税征税对象,无论服务器在哪里——依据是服务消费地和所得发生地。企业需正确分类交易性质(纯服务还是附带软件使用权转让)以适用正确的税务义务。

合同未写明价格是否包含越南税款,怎么处理?

代扣、缴入国库的义务仍属于越方,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这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对税务机关的义务。哪方承担税款的争议是双方按合同的民事关系。因此,税务条款须在签署合同时就谈判明确。

数字服务承包商税和EPC承包商税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是实际纳税机制:传统EPC/咨询中,承包商通常在越南有存在,普遍是越方按收入比例代扣代缴;数字服务中,趋势是供应商通过电子信息门户自行登记直接纳税,新法(《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号)正在扩大对在越南无实体的数字企业的直接征税。

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仍须就来源于越南的所得纳税,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在数字平台上经营的企业。常设机构概念的详情见外国投资者常设机构风险。

有用链接

本文仅用于提供发布时点税法的一般信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交易的法律咨询。数字经济税制框架变化迅速;在建立跨境付款流程前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