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常设机构风险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Risk for Foreign Investors

一家日本建筑集团中标越南一家工厂项目。为管理项目,集团派遣一组工程师到工地工作8个月,同时在胡志明市维持一个协调办公室,与当地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汇算清缴时,集团惊讶地发现越南税务机关认定其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须就项目全部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像最初预计的那样仅承担源泉代扣的承包商税。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是财务后果最大的国际税收概念之一,而外国投资者常常低估它。被认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意味着从源泉代扣税制(简单、固定税率)转为就分配给越南常设机构的利润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包括申报、会计义务和多年追缴风险。本文分析外国投资者何时被视为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以及如何管理风险。

快速摘要

主题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常设机构(PE)的认定及税务后果
主要依据越南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第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
常见PE形式固定营业场所;超过6个月的建筑/安装工地;超过6个月/183天的服务提供;非独立代理人
设有PE的后果就分配给常设机构的利润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仅是源泉代扣税
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号将”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纳入常设机构定义

什么是常设机构?

根据越南与各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DTA)(按联合国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通过其在另一国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该定义由三个要素构成:(1)有一个场所——地点、物质手段;(2)该场所固定——与确定地点相连、在时间上稳定,不是临时活动;(3)企业的营业活动通过该场所进行。缺少三要素之一,就不足以认定常设机构。

为什么这个概念重要?因为税收协定基于常设机构在两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仅在企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时才在越南征税(各DTA第7条)——且仅就分配给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没有常设机构,越南只能通过源泉代扣机制(承包商税)按收入固定税率征税。设有常设机构,企业须像越南企业一样计算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重得多。

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形式

各DTA第5条列举了典型的常设机构形式,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这是”实体型常设机构”——最容易识别的一组。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按活动时间和按代理关系的特殊常设机构形式——这才是争议最多、实际风险最大的一组,见接下来各节分析。

重要提示:越南与主要投资伙伴(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都签署了DTA,但各协定第5条内容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和提供服务的时间门槛上。评估特定投资者的常设机构风险时,必须对照越南与该投资者居住国之间的具体协定,不能机械套用通用范本。

建筑工地和安装项目:6个月门槛

根据越南签署的多数DTA,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仅在持续超过6个月时才构成常设机构。与该工地相关的监理活动如持续超过6个月也构成常设机构。

实践中,这个6个月门槛是外国承包商常见的”陷阱”:

  • 时间计算:从在工地开始活动之日(包括准备工作)算至完工或放弃之日——不是从合同签署日或开票日起算。临时中断(雨季、等待材料)如工地未结束仍计入总时间。
  • 各阶段累加:承包商将项目拆成多个小合同,每个不到6个月,但在同一地点为同一业主连续施工——税务机关可累加并认定超过门槛。
  • 关联工程:有商业关联、同一业主或同一地点的项目在评估时间门槛时可能被合并考虑。

在越南签订施工合同的外国承包商需从计划阶段就测算:如实际时间可能超过6个月,须为被认定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形做好准备——包括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和在越南申报企业所得税。

提供服务:183天门槛

一些DTA(如越南—新加坡协定)补充规定:企业通过其派遣的雇员或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如这些活动(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持续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越南—日本协定对类似情形用6个月门槛。

该规定直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常见模式: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或”借调”名义派遣专家、工程师、管理人员来越长期工作,而不在越南设立法人。如这些人员的在场总时间超过门槛,境外母公司可能被认定在越南设有服务型常设机构——即使没有任何办公室或工地。

需注意的技术点:门槛按执行项目的所有人员在场天数总和计算,不是每人各自的天数。三名工程师在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各来越70天,已超过183天门槛。

非独立代理人

即使在越南没有任何实体场所,外国企业仍可能通过非独立代理人被认定设有常设机构:在越南代表外国企业活动的人(组织或个人),如拥有并经常行使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权限——或持有企业货物库存并经常代表企业交货。

排除情形:真正的独立代理人——如在其正常经营范围内活动、为多个客户服务的佣金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

实践中,非独立代理人风险出现在以下模式:外国贸易商的代表处超越促进职能,直接为母公司谈判并”敲定”合同;在越销售人员以境外母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约;被授权代表交货收款的物流公司。”贸易促进”与”签订合同”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非常脆弱——也是税务机关检查代表处时审查最严的一点。

排除情形: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并非在越南的任何存在都构成常设机构。各DTA排除了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仅用于仓储、展示或交货的场所;仅为由其他企业加工而维持的货物库存;仅为购买货物或收集信息而维持的地点;仅为从事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而维持的场所。

但排除的前提是活动仅具有准备性、辅助性。当在越机构既履行辅助职能又参与核心营业活动(如仓库既仓储又直接销售、办公室既收集信息又谈判合同)时,排除不再适用。该评估看实质——税务机关审查实际活动,不只看机构名称或许可证。

被认定设有常设机构的税务后果

被认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时,外国企业须:

  • 就分配给常设机构的利润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独立企业原则计算(仿佛常设机构是与母公司按市场价格交易的独立企业)。这比源泉代扣的承包商税复杂得多;
  • 办理税务登记、适用越南会计制度,按规定建账、保存账簿凭证——如同在越南经营的企业;
  • 按期申报和汇算企业所得税——包括项目结束或常设机构终止活动时的汇算义务;
  • 面对追缴和处罚风险:如税务机关认定常设机构早已存在而企业未申报,以前年度可能被追缴——实践中常设机构被追溯认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很多。

两种制度快速对比:

无常设机构(承包商税)有常设机构
计税依据收入的固定比例(源泉代扣)分配给常设机构的利润(收入减支出)
纳税人越方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自身(通过常设机构)
会计义务无(越方履行)按越南会计制度完整履行
复杂程度低高——等同于内资企业

无常设机构时代扣代缴机制的详情见与外国合作方合同中的外国承包商税和跨境服务税务。

新点:数字经济中的常设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将”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纳入常设机构定义。这符合国际趋势(BEPS 2.0、全球最低税)——将原本与实体存在挂钩的常设机构概念扩展到数字存在。

眼前的实际意义:从事电子商务、在数字平台上提供服务、有来源于越南所得的外国企业需重新评估自身税务地位——即使在越南没有任何办公室、人员或服务器。详细指引文件正在陆续出台;数字领域企业应密切跟踪以便及时调整。

实际风险情形

代表处”代行”母公司职能。外国贸易商在越代表处只能履行贸易促进职能——不得直接经营、签订合同。实践中,许多代表处直接谈判、报价,甚至”敲定”订单后再转给母公司形式签约。这是典型的非独立代理人迹象。

长期借调无清晰结构。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在越子公司工作数月,但没有明确的服务合同、不收费——税务机关可能视为超过183天门槛的服务提供,同时核定该”服务”的计税价格。

工地超过6个月。外国承包商签订5个月合同,但因变更实际施工8个月——超过常设机构门槛,却没有税务登记、会计方面的准备。

“规避”时间门槛的合同链。将项目拆成与同一业主、同一地点的连续短期合同——税务机关有权看实质并累加时间。

何时联系律师

  • 在越南部署项目前:按越南与投资者居住国之间的正确DTA评估常设机构风险;
  • 设计存在模式(代表处、分支机构、人员派遣、服务合同),使其符合经营目标并优化税务义务;
  • 审查代表处、借调人员的活动,及早发现常设机构迹象;
  • 被税务机关认定设有常设机构,被追缴企业所得税和处罚——需申诉或说明;
  • 数字经济企业需评估新常设机构规定对其在越经营模式的影响。

FLAT LAW FIRM 提供哪些支持

  • 按每个具体税收协定(越—中、越—韩、越—日、越—新等)分析常设机构风险;
  • 设计存在结构和合同(服务、借调、代理),从一开始就管理常设机构风险;
  • 审查代表处、分支机构及被派来越人员的合规情况;
  • 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和申诉常设机构认定、追缴决定——与FLAT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咨询服务协同。

常见问题

母公司派2名工程师来越工作4个月,会构成常设机构吗?

尚不足以定论。需看:所有人员在12个月内的在场总天数是否超过183天(或按协定为6个月);所从事活动是核心营业还是仅准备性、辅助性;对照越南与母公司居住国之间的正确DTA。2名工程师×4个月(每人约120天)为同一项目可能已超过183天累加门槛。

在越代表处是常设机构吗?

原则上,仅履行贸易促进职能的代表处不构成常设机构(属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如代表处实际为母公司谈判、签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一种常设机构形式。界限在于实际活动,而非许可证上的名称。

被认定设有常设机构要缴纳哪些税?

主要是就分配给在越常设机构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越南规定履行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和申报义务。此外以前年度可能被追缴并处税务行政处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能完全避免在越南纳税吗?

不能。DTA不是完全免税,而是在两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并在某些情形降低税率。如企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越南有权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DTA只保证该所得不被双重征税(通过抵免在另一国已缴税款的机制)。

5个月工地因变更延长到7个月怎么办?

6个月门槛按工地的实际存在时间计算,包括延长的时间。超过6个月,工地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需在越南登记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因此,一旦发现工期可能延误,承包商就应准备税务方案,而不是等税务机关发现。

从境外做线上业务、在越南没有办公室,有常设机构风险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已纳入常设机构定义。有来源于越南所得的外国数字企业应重新评估自身税务地位,并跟踪即将出台的详细指引文件。

有用链接

本文仅用于提供发布时点税法的一般信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常设机构的认定取决于具体税收协定和每个案件的事实;在作出决定前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