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商事争议的机构仲裁

FLAT Law Firm

越南商事争议的机构仲裁

当越南企业和外国投资者选择仲裁时,绝大多数案件都通过机构仲裁解决——即在一个仲裁中心、依该中心发布的程序规则解决争议。清楚了解仲裁中心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企业正确开发这一机制价值的条件。

本文介绍《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法律,已由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81/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下机构仲裁的法律框架、越南的仲裁中心,以及实务中的选择指南。

什么是机构仲裁

《商事仲裁法》第3条第6款定义:机构仲裁是在一个仲裁中心依本法和该仲裁中心的程序规则解决争议的形式。换言之,有两个构成要素:一个常设机构(仲裁中心)和该机构发布的一套现成的程序规则。

需要正确理解的关键点:仲裁中心不是审理者。作出裁决的是仲裁庭——由双方选择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中心在仲裁程序中扮演组织、协调和行政支持的角色。把”到仲裁中心打官司”与”仲裁中心审理”混为一谈,是企业初次接触这一机制时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越南法律下的仲裁中心

第23条确定仲裁中心的职能:组织、协调机构仲裁的争议解决活动,并在仲裁程序中为仲裁员提供行政、办公和其他协助。

在组织层面,仲裁中心有第27条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法律特征:具有法人资格,有印章和独立账户;非营利经营;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有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并维持本组织的仲裁员名册。第24条规定设立条件:至少五名发起人是具备第20条仲裁员条件的越南公民,经司法部长颁发设立许可证并在司法厅登记活动。

第28条列举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三类权力直接影响企业的案件:制定中心的程序规则;制定标准、遴选程序并建立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仲裁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组建仲裁庭。此外,中心还收取仲裁费、支付仲裁员报酬、保管争议案件档案并定期向司法厅报告。

越南的仲裁中心:VIAC和其他中心

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是越南历史最久、最大的仲裁机构,根据政府总理1993年4月28日第204/TTg号决定,在合并外贸仲裁委员会(1963年)和海事仲裁委员会(1964年)的基础上成立。VIAC在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旁运作,汇聚了庞大的仲裁员队伍,已解决数千宗运输、保险、货物买卖、建筑、投资、金融银行领域的争议,当事人来自多个国家。

除VIAC外,越南的仲裁中心体系还有其他机构,如太平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PIAC,2006年依司法部许可证成立)、南方商事仲裁中心(STAC,2017年依司法部决定成立),以及在各地登记活动的其他中心。每个中心有各自的程序规则、收费表和仲裁员名册。

实践表明,VIAC是越南涉外合同中最受欢迎的选择,部分得益于其长期的声誉和仲裁员队伍的国际性。但企业应根据仲裁员在具体争议领域的专长来评估每个中心,而不应只看整体名气。

中心在程序中的支持作用

机构仲裁的最大价值在于中心提供的”支持机器”。具体包括:

  • 程序管理:中心接收起诉书,在双方之间转交文件,确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第35条的30天,可延期),组织案件的行政程序。企业无须自己协调一个复杂的程序。
  • 在双方僵持时指定仲裁员:根据第40条,被申请人未在30天内选择仲裁员的,仲裁中心主任在接下来7天内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同样,仲裁员未在15天内选出仲裁庭首席的,中心主任在7天内指定首席。这一机制保障程序不因一方不合作而停滞。
  • 决定更换仲裁员:仲裁庭尚未组建时,更换仲裁员由中心主任决定;该决定是终局的(第42条)。
  • 财务行政支持:中心确定并收取仲裁费(第34条),管理费用预付,支付仲裁员报酬,提供会议室、秘书服务,并将案件档案保管5年(第64条)。

得益于这套机器,机构仲裁特别适合仲裁经验不足的当事人,或需要从头到尾专业管理流程的复杂案件。

中心的程序规则:现成的”游戏规则”

每个仲裁中心都发布自己的一套程序规则——详细规定立案顺序、期限、仲裁庭组建方式、开庭程序和收费表。双方约定在某具体中心解决争议时,默示接受适用该中心的程序规则,除非另有约定。

“现成规则”的优点是可预测性:企业和律师可以提前研究整个流程,预估时间和费用,从签合同起就准备程序策略。这也是信誉好的中心经常更新程序规则以接近国际惯例的原因——例如关于小额案件简易程序、合并审理、临时紧急措施的规定。

但企业在签署仲裁条款前需要仔细阅读所选中心的程序规则,因为各中心在期限、费用和指定程序上有显著差异。一条写着”争议提交VIAC解决”的条款,如果起草者不知道VIAC的程序规则规定了什么,就是一条在黑暗中起草的条款。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比较

机构仲裁的对应物是临时仲裁(ad hoc)——双方自行约定争议解决顺序和程序的形式(第3条第7款),不通过任何常设中心。以下对比列出核心差异:

  • 支持组织:机构仲裁有中心管理整个过程;临时仲裁由双方和仲裁庭自行运作,只在指定仲裁员僵持时才求助法院(第41条)。
  • 程序规则:机构仲裁适用中心现成的规则;临时仲裁适用双方约定的程序——双方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自行设计流程。
  • 费用:机构仲裁除仲裁员报酬外还有中心的行政费;临时仲裁不花中心管理费,但双方要自己承担协调工作。
  • 灵活性:临时仲裁灵活性最大,适合特殊案件;机构仲裁标准化,适合多数普通商事案件。
  • 裁决登记:临时仲裁的裁决在请求执行前必须在法院登记(第62条);机构仲裁的裁决直接执行,无需该登记程序。

企业何时应选择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适合多数普通商事情形,特别是当:双方——尤其越方企业——仲裁经验不多,需要专业的管理机器;案件价值中等到大,中心的行政费用变得合理;双方想要程序的可预测性,而不愿逐个谈判程序细节;或争议有涉外因素,一个国际知名的中心(如VIAC)的声誉给外国合作伙伴带来额外的安心。

相反,临时仲裁可能更适合所有当事人都是老练的”玩家”、有国际仲裁经验丰富的律师,并想为一个特殊案件设计”量身定做”的流程的情形——例如结构复杂、有多方当事人的投资项目中的争议。

无论选择哪种形式,仲裁条款都必须写明:仲裁中心的完整、准确名称(机构仲裁);仲裁员人数;程序语言和地点。一个笼统的条款是我们处理的多数管辖争议的根源。

常见问题

仲裁中心是审理机关吗?

不是。仲裁中心的职能是组织、协调并为程序提供行政支持(第23条)。直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是由双方选择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被申请人不选仲裁员,案件会停滞吗?

不会。根据第40条,被申请人未在30天内选择仲裁员的,仲裁中心主任在接下来7天内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同样,仲裁员未在15天内选出仲裁庭首席的,中心主任在7天内指定。

可以选择中心名册之外的仲裁员吗?

《商事仲裁法》不强制仲裁员必须在中心的名册上;双方有权选择符合第20条标准的人。但每个中心的程序规则可能对此有具体规定,选择前需要核查。

机构仲裁的裁决在执行前需要在法院登记吗?

不需要。第62条的裁决登记程序只适用于临时仲裁的裁决。机构仲裁的裁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方未自愿履行且未请求撤销裁决的,可直接在民事执行机关请求执行(第66条)。

仲裁中心可以营利经营吗?

不可以。第27条第2款规定仲裁中心非营利经营。中心可收取仲裁费和其他合法款项以维持运作、支付仲裁员报酬和提供服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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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T律所是专注外国投资(FDI)、跨境交易和越南商事争议解决的精品商事律所。我们就仲裁中心的选择和与每笔交易特点相适应的仲裁条款起草提供咨询;代理客户在VIAC和其他仲裁中心的机构仲裁程序,以及法院的支持和监督程序。

要为即将签署的合同选择合适的仲裁中心,请联系我们接受咨询。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关于发布时越南商事仲裁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仲裁中心和仲裁形式的选择取决于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企业在决定前应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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