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破产前偏颇清偿:无效与撤销

情形: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三个月,一家公司悄悄全额偿还了欠亲属公司的债务,把一笔无担保贷款转为给“关系”银行的抵押贷款,并把一条生产线低价卖给关联公司。《恢复与破产法》142/2025/QH15正有一条为这种剧本而设:第49条关于交易被认定无效——回溯期6个月,对关联方则长达18个月。

142/2025号法第49条:六类被认定无效的交易

《恢复与破产法》142/2025/QH15第49条第1款规定,企业在法院作出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之日前6个月内实施的交易,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无效:(一)不按市场价格转让财产;(二)以企业财产把无担保债务转为有担保或部分有担保;(三)就未到期债务、或超过到期债务金额,对某一债权人作有利于其的清偿或抵销;(四)赠与财产;(五)不以企业营利为目的的交易;(六)其他以转移企业财产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项正是外国投资者所问的“偏颇清偿”:在破产边缘提前、超额或选择性地偿还某一债权人,都在射程之内。一个技术要点:这些交易是经由破产机制“被认定无效”——管理人负有审查职责(第49条第4款)并依第50条请求法院宣告无效,而不是每个债权人分别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

关联方:回溯期拉长到18个月

第49条第2款大幅扩展:上述同类交易若与企业的关联方实施,审查期间拉长至启动决定前18个月。“关联方”依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确定——实务中涵盖母子公司、管理人及其亲属、受共同控制的实体。

撤销后果:交易被宣告无效后,财产或其等值被追回至破产财团(142/2025号法第54条将从无效交易追回的财产列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附随于该交易的担保被取消,曾经被“优待”的债权人回到其真实顺位的分配队列——已收款项可能须返还。无效宣告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可执行(第50条)。

管理人的责任与普通债权人的自保

偏颇交易很少自行发生:它需要管理人的签字。交易被宣告无效后,下一个问题是决定在临界期把财产移出企业之人的个人责任——从向企业赔偿,到在关联程序中被审查。对普通债权人而言,唯一的保护是把异常记录成文:发现债务人选择性还款或向关联方转财产时,书面记录,并在程序启动后立即交给管理人——审查交易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债权人的信息是最重要的输入。

反之,陷入困境的企业必须远离6/18个月窗口内第49条的每一类交易:按时、按额、按市价偿债,并保留估值证据——这是合法危机管理与被撤销风险之间的界线。

常见问题

破产前选择性偿还一个债权人会被撤销吗?

可以依142/2025号法第49条第1款第(三)项宣告无效:若启动决定前6个月内,就未到期债务或超过到期金额,对某一债权人作了有利于其的清偿或抵销。收款方将面临把所收款项返还共同财团。

交易被审查的回溯期有多长?

第49条第1款目录中的普通交易为6个月;依第2款,与关联方实施的交易为18个月。超出这些窗口的,第49条不触及(但其他民事规则仍可能适用)。

谁来请求宣告偏颇交易无效?

管理人或财产管理清算企业负有审查企业交易并请求法院宣告无效的职责(142/2025号法第49条第4款、第50条)。程序参与人也可依第50条提出请求——债权人应尽早向管理人提供异常交易信息。

签署转移交易的管理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除交易被宣告无效、财产被追回外,管理人面临就所造成损害向企业赔偿的责任,以及视行为性质而定的其他法律后果。这正是临界期的每一项财产决定都需要经济理由和市价证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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