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跨境继承争议

Cross-Border Inheritance Disputes in Vietnam

当继承人居住在境外、遗产分布在多国,或遗嘱在境外订立时,继承争议就变成一道跨境诉讼题:哪国法院有管辖权、适用哪国法律、一国的判决能否在另一国执行?

什么是涉外继承争议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63条,继承关系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视为具有涉外因素:至少一方为外国个人或法人;确立、变更、终止关系的依据发生在境外;或继承财产在境外。在争议中,只需一个”境外”环节——例如一位共同继承人定居德国、遗嘱在美国订立,或继承的房屋在越南但被继承人是法国公民——案件即具有涉外因素,适用特殊的诉讼规则。

与纯国内争议的核心区别在于,法院须先回答两个前置问题:越南法院有无管辖权、实体争议适用哪国法律。两个问题答错其一,整个诉讼可能走偏。继承法律总框架见继承、遗嘱与遗产分割。

越南法院有管辖权吗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69条列举了越南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情形——包括被告或原告为在越南居住、经商、生活的个人。只需一方当事人与越南有实际联系,越南法院即有受理依据。

除一般管辖外,第470条规定专属管辖:关于越南不动产权利的争议专属越南法院,当事人不能协议转移至外国法院——即使各方都住在境外,即使遗嘱在境外订立。关于审级,涉外案件属省级人民法院管辖(第37条)。

越南不动产争议:越南法院专属管辖

第470条规则有重大实务意义:当争议财产是越南的房地时,家人不能通过在境外互相起诉来”绕开”越南法院。即使已有外国法院关于越南房地的判决,该判决在越南也难获承认和执行,因为侵犯了专属管辖权。

在越南法院系统内部,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解决(第39条款1点c)。涉外案件中,即不动产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从一开始就要确定准确,避免移送档案浪费时间。国内房地继承争议的深入分析见房地产继承争议。

在越南的继承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律

越南法院有管辖权不等于总适用越南法律。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继承按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刻国籍国法律确定;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681条规定遗嘱能力按订立时立遗嘱人国籍国法律,遗嘱形式按订立地法律(与相关法律体系之一相符即获承认)。

举例:被继承人是日本公民,在越南有房、在日本有存款。越南法院受理房屋争议(专属管辖),但按日本法律确定继承人和份额;继承人能否登记为越南房屋的所有人,则按越南法律。避免陷入此种情形的规划策略见跨境遗产规划。

证明外国法律内容:谁的责任

纸面上适用外国法律是一回事,在法庭上证明其内容是另一回事。原则上,援引外国法律的一方负责提供其内容——通过法律文本、相关国专家意见或有权机关确认。

审判实践表明这是最容易”卡住”的环节:外国法律译文不准确、专家意见相互矛盾,或找不到原文。建议:一旦确定案件将适用外国法律,立即委托该国律师准备完整档案(法律文本、公证译文、专家意见),而不是等到审判阶段才去找。

境外收集证据:司法协助

位于境外的证据——死亡证明、身份文件、银行流水、房地文件——不能直接收集,须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越南法院经由司法部向外国有权机关发出协助请求,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如有)或对等原则办理。

该程序通常耗时数月,甚至一年以上。为缩短时间,当事人应主动并行收集证据:委托境外亲属或律师取件,经领事认证后寄回越南。

境外当事人地址不明:06/2016/AL号判例

常见情形:一位共同继承人已出境多年,家人失去联系,无人知道现住址。如果案件因此无限期停滞,其余人的权利将受严重影响。06/2016/AL号判例解开了这个死结:法院已依法完成司法协助和证据收集,仍不能确定境外继承人地址的,法院仍审理原告的请求。

缺席人的财产份额暂交国内居住的人管理,日后交还——不是直接给。被暂交人有义务保管,在缺席人出现并证明其权利时交还。对于还能联系上的境外当事人,授权简单得多——见越侨在越南继承遗产。

向境外送达诉讼文书

所有诉讼文书——受理通知书、传票、判决书——送达境外当事人都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或按司法协助协定办理,除非当事人已授权在越南的代表人代收。送达程序不当是判决被抗诉、撤销的依据——所以这不是形式手续。

给原告的建议:在起诉状中就提供被告境外地址的最完整信息(包括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并请求法院多渠道送达。如被告在越南有亲属,动员被告出具授权在越南人员的文件——既缩短送达时间,又在法庭上体现合作诚意。

外国继承判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

争议已由外国法院审理、想在越南执行(如针对在越南的财产)的,须办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手续。条件:判决按审理国法律已生效,承认不违背越南法律基本原则,不侵犯越南法院专属管辖权。

承认申请的管辖属省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居住、工作、设总部之地,或相关财产所在地(第37条、第39条款2点d)。申请在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开会审理(第436条)。重要排除点:外国关于越南不动产的判决几乎不可能获承认,因为该争议属越南法院专属管辖(第470条)。

3年时效与经由司法部的程序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3条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时效为3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在该期限内,被执行人(或其合法代表)按两国同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向越南司法部递交申请,或无相关条约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越南法院递交。

根据第432条,司法部收到档案后5日内须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受理、通知各方并准备开会审理申请(第436条)。档案须附判决书(或认证副本)及已生效确认、已向缺席方合法送达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的越南语译文——缺一环节都会被退回。

跨境继承争议中的调解

跨境争议更值得调解,因为两国诉讼费用、语言障碍和漫长耗时常常”侵蚀”掉争议价值的大部分。务实的调解方案:按国家分割财产(人在哪国就拿该国的财产,差价用钱补);一方拿走在越南的全部财产并向另一方付款;或共同授权可信的第三方管理、经营并分配收益。

达成的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在越南公证(针对在越南的财产),如需在境外使用则办理认证。如案件已在法院审理,调解成功将由法院作出承认协议的决定——与判决有同等执行力。整体法律背景见外国人与越侨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

在境外不回越南的继承人能起诉吗?

能。境外人员可出具授权书(经领事认证),委托在越南的律师或亲属代为起诉和参加诉讼。

美国法院的继承分割判决能在越南执行吗?

须在省级人民法院办理承认和执行手续,时效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第423条)。注意:处分越南不动产的判决几乎不可能获承认,因为该争议属越南法院专属管辖(第470条)。

各方都在境外、争议越南房地,在哪里起诉?

在越南——具体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关于越南不动产权利的争议属越南法院专属管辖(第470条),不取决于各方的居住地。

越南法院适用外国继承法吗?

适用,在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第681条援引外国法律的情形下(如按被继承人国籍国法律确定继承人)。援引外国法律的一方负责提供其内容。

司法协助在境外收集证据要多久?

通常数月到一年以上,视国家而定。为缩短时间,当事人应通过境外被授权人并行收集证据,经领事认证后寄回越南。

跨境继承争议需要同时协调国内诉讼、外国法律和司法协助程序——错一环节可能让诉讼拖上数年。FLAT LAW FIRM协助评估管辖权、制定适用法律策略和全程诉讼。联系我们,获取针对你具体案件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