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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用工情况报告:期限

兴安一家300人外资企业的人事部门因用工情况报告迟交一周(错过6月期限)被提醒。问题是:报告报给谁、用什么表、10人以下小公司是否免除、以及第12/2022号议定失效后按哪个框架处罚?

适用法律框架

报告义务源于2019年《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12条第2款:用人单位须在开始经营30日内申报用工,并定期向省级劳动专门机关报告用工变动情况,同时通知社保机关。具体程序在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经第35/2022号、第129/2025号议定修订):上半年报告在6月5日前、年度报告在12月5日前,经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按01/PLI表式报送内务厅;园区内企业还须报送园区管委会。

自2025年7月1日起,省级劳动职能并入内务厅(原劳动荣军社会厅合并)。未报告用工变动现依第283/2026/ND-CP号议定处罚——该议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替代第12/2022号议定;在此日期后仍引用12/2022为现行框架属于效力错误。

实际问题详解

用工情况报告何时报、报给谁?

每年两次:上半年报告在6月5日前、年度报告在12月5日前,经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报送总部所在地省/市内务厅;无法在线报送的,用01/PLI纸质表。同时须将用工变动通知区域社保机关;工业区、经济区内企业还须报送园区管委会。此外,首次用工申报须在开始经营30日内完成。

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按01/PLI表:期内用工总数及变动(新招、离职),按岗位分类(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专业;中级技术专业;其他)、性别、合同类型、外国劳动者和应参社保人员。数据须与用工管理簿和同期间社保增减数据一致。

10人以下公司也要报告吗?

要。法律对用工申报和变动报告没有按规模设置的免除门槛:凡使用劳动合同用工的雇主都须报告,哪怕只有几名员工。小规模也不免除“无变动”期间的报告——仍须报送无变动报告以闭合该期义务。

逾期报送罚多少?

未报告或逾期报告用工变动的,依现行劳动处罚框架第283/2026/ND-CP号议定处罚(该议定承继原第12/2022号议定第8条框架:对用人单位罚款,组织按劳动处罚议定的一般原则承担个人两倍的水平)。除罚款外,违规记入劳动档案——在劳动监察和为其他手续出具合规确认时不利。

行动清单

  1. 将6月5日、12月5日两个期限写入合规日历,提前15天提醒;指定人事主办和备份。
  2. 从未申报的,在开始经营30日内完成首次用工申报。
  3. 报送前将01/PLI数据与用工管理簿和同期社保增减数据核对。
  4. 经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报送;保存每期电子回执或档案编号。
  5. 园区内企业:按第129/2025/ND-CP号议定要求另送园区管委会一份。

常见问题

期内用工无变动也要报吗?

要。该期报告记载无变动;以“没变化”为由不报仍属未报告,按同一框架处罚。

现在接收机关是内务厅还是劳动荣军社会厅?

是内务厅:自2025年7月1日起省级劳动职能在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下并入内务厅;旧文书所称劳动荣军社会厅应按权限承继理解。

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报送可替代通知社保机关吗?

不能完全替代:企业仍须依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将用工变动通知区域社保机关,除非当地已实现数据联通并有书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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