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可能,但不是”替罪”意义上的连带。刑法中没有”刑事连带”的概念:公司与总经理的刑事责任各自独立,每个主体适用各自的条件。”在工作中犯罪”只是一个事实情节——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刑法》第75条第1款的四个条件,且罪名属于第76条列举的33个罪名时,公司才被追究。
本文取管理者视角(总经理、总监、法定代表人)——重点是职权范围与管理过错,区别于关于普通员工的文章。
一、为什么总经理犯罪容易把公司”拖下水”?

总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事、管理并指挥公司(《企业法》第12、13条)。正因如此,总经理实施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犯罪时,其行为更容易满足第75条条件(c)——”经法人指挥、管理或批准”——比普通员工的行为更容易。换言之:管理权力越大,公司的法律风险越高。
但”更容易满足”不等于”当然成立”。必须逐一核查《刑法》(合并文本135/VBHN-VPQH,2025年9月5日)第75条第1款的四个条件:
- (a)犯罪行为以法人名义实施;
- (b)犯罪行为为法人利益实施;
- (c)犯罪行为经法人指挥、管理或批准;
- (d)追诉时效尚未届满。
并且罪名须属于《刑法》第76条——33个罪名清单(已独立核数验证):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0、203、209、210、211、213、216、217、225、226、227、232、234、235、237、238、239、242、243、244、245、246、300、324。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6月25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未改变该清单。
关键点:贪污罪(第353条)与受贿罪(第354条)是只能由个人实施的犯罪——不在第76条之列。总经理贪污公司资产的,只追究总经理个人刑事责任;公司不因此被追究。
二、情形一:谋私利、越权犯罪——公司通常不被追究

总经理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时,行为通常缺失条件(b)——”为法人利益”——和/或条件(c)——”经法人指挥、管理或批准”。此时:
- 仅总经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 “利用职务、职权”是对个人的加重情节(《刑法》第52条第1款c项)——不是追究公司的依据(第85条关于法人的加重情节中没有这一项)。
示例(仅为说明):总经理擅自使用公司公章签订虚假合同,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这是谋私利、越权行为——公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总经理以个人身份被追究,并可能适用”利用职务、职权”的加重情节。
三、情形二:按公司决策、为公司利益犯罪——两者可能同时被追究
相反,总经理按公司决策、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例如董事会/管理层指令造假使公司获利——第75条的各项条件可能同时成立。此时:
- 公司作为法人被追究(第75条);
- 总经理以个人身份被追究;
- 《刑法》第75条第2款:两种责任独立、平行,不是替代责任,也不是民事”连带”。(刑法不用”连带”一词描述这种关系——”连带”是民法用语,如《企业法》第12条第2款。)
示例(仅为说明):公司管理层集体指令会计虚假申报,使公司非法获得税收优惠。若满足第75条且罪名属第76条,公司与相关个人都可能被追究——各按各自条件。
四、即使公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仍可能产生

- 司法措施:《刑法》第82条适用于被定罪的法人;
- 民事责任:依《民法典》(91/2015/QH13)第597条——法人须赔偿其人员在执行法人交办任务时造成的损害。
该民事赔偿义务独立于公司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经理对公司的内部责任
《企业法》第13条第2款(合并文本67/VBHN-VPQH;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6月17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因违反义务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承担“依法”的个人责任。公司可就总经理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向其要求内部追偿。
实务提示
实务中,侦查机关通常先起诉个人,待指挥作用与获利情况查清后,再考虑法人的责任——这是举证过程,不是”必然追究公司”的默认规则。不要反向推定为”实务中公司总会被追究”。
常见问题
问:总经理在工作时间犯罪,公司是否当然被连带?
答:不是。”在工作范围内”还不够——必须核查第75条全部四个条件且罪名属第76条,特别是条件(b)”为法人利益”和(c)”经指挥/管理/批准”。
问:总经理贪污,公司会被追究吗?
答:不会。贪污罪(第353条)不在第76条的33个罪名之列——这是只能由个人实施的犯罪。
问:公司和总经理同时被追究,算”连带”吗?
答:不算。刑法在此不用”连带”概念。第75条第2款规定的是两种独立、平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 越南《刑法2015》——合并文本135/VBHN-VPQH(2025年9月5日)——第52、75、76、82、85条——现行有效(含8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内容,2025年6月25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
- 越南《企业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12、13条——现行有效(第13条第2款按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内容,2025年6月17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
- 越南《民法典》91/2015/QH13——第597条——现行有效
- 越南《刑事诉讼法》——合并文本104/VBHN-VPQH(2025年8月27日)——第434条——现行有效
- 全文查询:thuvienphapluat.vn(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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