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外国人在越南被扣留、逮捕或刑事拘留时,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获得领事通报并与本国领事机构联系的权利。这不仅是越南国内法的规定,也是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简要回答:有——被拘留的外国人享有领事通报权,但实施机制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常常被混淆。
被刑事拘留的外国人有领事通报权吗?

有。该权利在两个层面得到保障:
- 越南国内法:《刑事诉讼法》第116.2条(合并文本104/VBHN-VPQH 2025)规定:扣留、逮捕后,签发扣留令、逮捕令的人必须立即通知被扣留、被逮捕人的家属;接收被扣留、被逮捕人的侦查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特别规定:”被扣留、被逮捕人为外国公民的,必须通知越南外交机关,以便通知该公民所属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实施渠道为越南外交部→外国外交代表机关。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1)(b)条(越南为缔约国):接受国主管机关必须立即告知当事人其与派遣国领事机构联系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必须立即通知领事机构该国公民被逮捕、监禁、候审羁押或拘留;并立即转交被拘留人致领事机构的任何信函。
最容易混淆的关键点:绝对义务是告知当事人其权利;而通知领事机构仅在当事人要求时进行。所谓”所有案件都必须自动通知领事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谁负责通知领事馆,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2条,通知义务属于签发扣留令、逮捕令的人(立即通知)和接收被扣留、被逮捕人的侦查机关(24小时内)。对于外国人,向外交代表机关的通知通过越南外交机关(外交部)进行——家属直接获通知,领事机构通过外交渠道获通知。
推迟通知的例外:如果通知会妨碍追捕其他嫌疑人或妨碍侦查,可以推迟;但妨碍消除后,签发命令的人必须立即通知。
1963年《维也纳公约》对领事联系权有何规定?
除上述第36(1)(b)条外,第36(1)(c)条规定了领事官员的权利:探视被监禁、候审羁押或拘留的本国公民;与之交谈、通信并安排法律代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反对,领事官员必须克制行动——例如难民可能出于安全原因拒绝与原籍国领事联系。
一些双边领事协定可能规定无需当事人要求即强制通知——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核对相关双边协定。
在越南申请领事探视的程序

2025年《执行拘留、羁押和禁止离所居住法》(第128/2025/QH15号)——国会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是现行母法,规定被拘留、被羁押人的”领事接触”权利及通过外交部的协调机制。2015年《执行拘留、羁押法》(第94/2015/QH13号)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第128/2025号法律第74条)——所有引用该旧法关于领事接触条款的内容都必须替换,引用前须核对第128/2025号法律中的新条款编号。
根据第120/2017/ND-CP号议定第13条,外交部是受理领事接触请求的牵头机关: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在收到外交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须说明明确理由)。注意:第120/2017号议定和第01/2018/TTLT-BCA-BQP-TANDTC-VKSNDTC号联合通知在第128/2025号法律生效后的现行效力,适用于具体案件前应重新核对。
领事馆探视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可以做:探视本国公民,与之交谈、通信;安排法律代理(介绍、协助寻找辩护律师);监督确保本国公民依法受到对待。
不可以做:领事不得干预诉讼程序,不能为本国公民”保释”,不能向越南办案机关发号施令。被拘留人家属须清楚这些界限,避免错误期望。
哪些情形可以推迟或拒绝领事通报、领事接触?
- 推迟通报:通知会妨碍追捕其他嫌疑人或妨碍侦查时(《刑事诉讼法》第116.2条)。
- 当事人拒绝:若被拘留人明确反对联系,领事官员必须克制(《维也纳公约》第36(1)(c)条)。
- 享有外交、领事豁免权的人不适用普通逮捕、拘留程序——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处理,无条约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诉讼法》第3.2条)。
- 对在越南领土上犯罪的外国人进行刑事诉讼,适用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2条)。
刑事拘留期限多久?何时转为羁押?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117–118条)最长9天:最初3天,可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3天;每次延长决定必须经检察院在12小时内批准。拘留决定必须送达被拘留人;1天拘留折抵1天羁押。
拘留≠羁押。羁押(《刑事诉讼法》第173条)期限更长,适用于已被起诉的被告人。若拘留期限届满而无足够羁押依据,办案机关必须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区分对外国人的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通报机制按《维也纳公约》第36条和第128/2025号法律,如本文所述);行政拘留适用于行政违法处理,通报机制按第142/2021/ND-CP号议定(第23.2条)通过外交部进行。不得混淆适用。
亲属是外国人在越南被拘留时该怎么办?
- 立即核实办案机关(哪一级公安、哪个侦查队)及拘留依据(拘留决定、期限)。
- 要求被拘留人行使被告知领事联系权的权利,如愿意,可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构。
- 联系被拘留人所属国的领事馆/大使馆,请求探视协助和安排法律代理。
- 尽早聘请辩护律师——被拘留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16条);辩护人参与被拘留人案件的具体时间点须核对《刑事诉讼法》第73条。
- 密切跟踪最长9天的拘留期限及延长决定(须经检察院在12小时内批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第101/2015/QH13号,合并文本104/VBHN-VPQH 2025(第3.2、16、116.2、117、118、173条);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执行拘留、羁押和禁止离所居住法》第12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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