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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安全规定何时构成犯罪?(越南《刑法》第295条)

“DANGER”施工现场警示牌——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罪(第295条)的配图

《刑法》第295条规定”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人群密集场所安全规定罪”——是追究造成损害的劳动安全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核心罪名。首先需要明确:第295条未被86/2025/QH15号法律修改;现行有效文本为100/2015/QH13号《刑法》,经12/2017/QH14号法律第1条第97款修订(现合并于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

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素

配备劳动保护设备的建筑工地
插图:配备劳动保护设备的建筑工地

依据第295条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

  • (一)存在被违反的劳动安全规定:关于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人群密集场所安全的规定——主要来自84/2015/QH13号《劳动安全卫生法》(现行有效;工伤/职业病保险制度部分已由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2019年《劳动法典》及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程;
  • (二)损害达到法定门槛(见下文各档);
  • (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过错:司法实践中主要为过失(《刑法》第11条)——不要求违法者故意造成后果。

第295条的刑罚档次

日期印章——认证与公司印章
插图:日期印章——认证与公司印章

第1款——基本档(罚金2000万–1亿越南盾 / 非监禁改造最高3年 / 有期徒刑1–5年)

适用于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人群密集场所安全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达到下列门槛之一的情形:

  • 致1人死亡;
  • 致1人受伤,身体损伤比例61%以上;
  • 致2人以上受伤,合计损伤比例61–121%;
  • 造成财产损失1亿–不足5亿越南盾。

第2款——加重档(有期徒刑3–7年)

  • 致2人死亡;
  • 致2人以上受伤,合计损伤比例122–200%;
  • 财产损失5亿–不足15亿越南盾;
  • 独立的定档情节:行为人系“对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人群密集场所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即董事、车间主任、安全员、被交办劳动安全职责的人员。特别之处:负有劳动安全责任的人员违法,即使后果仅达到第1款水平,也直接适用有期徒刑3–7年。

第3款——特别严重档(有期徒刑6–12年)

  • 致3人以上死亡;
  • 致3人以上受伤,合计损伤比例201%以上;
  • 财产损失15亿越南盾以上。

第4款——尚未发生实际后果也可追责

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人群密集场所安全规定,具有如不及时制止则可能导致第3款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处非监禁改造最高2年或有期徒刑3个月–2年,即使尚未发生实际损害。这是重要的法律要点:法律不会等到有人死亡才启动刑事处理。

附加刑

罚金1000万–5000万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5年。

法人不承担第295条的刑事责任

第295条不属于《刑法》第76条规定的商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33个罪名——仅追究个人。这是与第235条(污染环境罪)的重要区别,后者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劳动安全案件中,刑事责任落在具体个人身上:管理人员、被交办安全职责的人员、直接违法者。

区分第295条与第128条

“Closed”招牌——企业关闭与解散
插图:“Closed”招牌——企业关闭与解散

违反劳动安全规定但不负有劳动安全义务的人员致人死亡,不构成第295条——此类情形适用第128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95条是针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特别罪名;当不存在被违反的具体劳动安全规定时,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按第128条评估。

与行政处罚的分界:283/2026/ND-CP号议定

当劳动安全违法行为不具备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损害未达门槛、因果关系未证实……)时,依据283/2026/ND-CP号议定处以行政处罚(2026年7月15日颁布,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取代已失效的12/2022/ND-CP号议定)。对于2026年9月10日之后的行为,必须引用283/2026号议定,而非12/2022号议定。

结论

第295条是处理劳动安全违法的核心刑事工具,刑罚档次随损害程度递增,”对劳动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这一情节使刑罚档次从一开始就更高。该条保持2017年版的刑罚水平(未被86/2025号法律修改),仅追究个人,甚至在严重后果尚处”现实可能性”阶段即可追责。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须结合案卷、证据及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需帮助,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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