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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导致少缴进口税罚款多少?

计算器、单证与放大镜 — 申报不实导致少缴进口税的罚款计算

HS编码归类错误是进口企业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错误。报关单上一个数字填错,可能变成少缴税款10%、20%的罚款,甚至被认定为偷逃税而处1-3倍罚款。本文依据越南政府16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128/2020/ND-CP号议定)解析处罚框架,并说明行政违法与偷逃税罪的界限。

1. 哪些行为属于”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

169/2026号议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违反税收申报规定,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或增加免税、减税、退税、不征税款”的行为,主要包括:

  • 计税要素申报不实:数量、品名、品质、完税价格、商品编码(HS编码)、税率、税额申报错误——第15条第1款b项情形除外;
  • 优惠对象申报不实:不征税对象、免税对象、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申报错误;
  • 免/减/退税单证:免税、减税、退税、不征税的申请材料制作、申报不实;
  • 来料加工、生产出口:违反加工/生产出口料件管理规定导致库存短缺;决算报告与实际不符;无相应生产设施、设备却申报加工/生产出口贸易方式。

共同点:申报不实必须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或增加免、减、退、不征税款),才适用第10条。不影响税款的申报错误适用其他规定。

2. 三档罚款:10%、20%和1-3倍

根据发现主体和主动纠正程度,169/2026号议定第10条、第15条适用三档不同罚款:

罚款计算基数适用条件
10%少缴税款(或增加的免、减、退、不征税款)纳税人自行发现并补报:通关60日后、但在海关作出稽查/检查决定之前(第10条第2款)
20%少缴税款海关在通关环节查获,或在通关后稽查/稽核/检查中发现;完税价格未补报而被查获(第10条第3款)
1至3倍偷逃税款被认定为偷逃税且不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第2款:无从重情节处1倍;每项从重情节加0.2倍,最高3倍)

示例(示意):企业因HS编码错误少缴进口税5亿越南盾。稽查决定作出前主动补报:罚款5000万盾(10%)+补足5亿税款+滞纳金。被通关后稽查发现:罚款1亿盾(20%)+补足税款+滞纳金。

3. 何时升级为”偷逃税”?

并非所有申报不实都构成偷逃税。169/2026号议定第15条第1款列举海关领域偷逃税行为,值得注意的有:

  • 使用不合法单证、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单证申报纳税;
  • 对海关或财政部已事先作出归类/税率指引的商品,申报编码、税率、税额错误(第15条第1款b项)——这是169/2026号议定的特色从重情形:已被指引过的商品再报错,很难主张是无心之失;
  • 擅自涂改、修改单证导致少缴税款;
  • 未主动纠正:在行政违法笔录制作前未足额补缴税款(第10条第4款a项援引第15条第1款c项);
  • 刑事诉讼机关移送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自愿足额补缴税款。

一旦被认定偷逃税:处偷逃税款1-3倍罚款并责令补足全部偷逃税款(第15条第3款)。

4. 刑事界限:偷逃税罪

偷逃税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按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第200条偷逃税罪追究。注意169/2026号议定第3条第3款明确: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才适用行政处罚——具体数额标准须对照现行《刑法》原文,不可推测。

5. 除罚款外还要缴纳什么?追诉时效多久?

  • 补足少缴税款(169/2026号议定第10条第5款)——与罚款同时适用的纠正措施;
  • 滞纳金按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号(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7月1日生效)计算——具体标准以现行法律为准,不适用已失效的38/2019号法律标准;
  • 行政处罚时效:5年。超过处罚时效,但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10年内,仍须补足少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169/2026号议定第5条)。

6. 如何降低风险?

  • 申报前复核HS编码:对照海关对同类货物的归类指引、归类决定——已被事先指引的商品报错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务必重视;
  • 尽早补报:通关后60日内自查补报可最大限度降低处罚;超过60日但在稽查决定前主动补报,仍只罚10%而非20%;
  • 发现即纠正:在违法笔录制作前足额补缴税款——这个时间点决定案件是否升级为偷逃税;
  • 完整保存证明申报真实性的单证资料。

常见问题

申报错误但未少缴税款,适用第10条吗?
不适用。第10条要求申报不实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或增加免、减、退、不征税款;不影响税款的错误适用其他规定。

超过60日后主动补报还能从轻吗?
可以。在通关后稽查/检查决定作出前自行补报的,适用10%而非20%。

128/2020号议定还有效吗?
已失效。128/2020/ND-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现行处罚框架为169/2026/ND-CP号议定。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前,建议咨询律师或海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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