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后稽查结论是海关在审查企业报关单证、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后作出的”终局”文件——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它还附带补征税款、核定税款或行政处罚决定,金额往往不小,追溯期最长可达报关单注册之日起5年。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份结论可以申诉,越南《申诉法》对其程序、时限和法律后果都有明确规定。本文讲解企业对通关后稽查结论的申诉权:向谁申诉、时限多长、申诉等待期间是否仍须缴税缴罚。
通关后稽查结论属于可申诉的行政决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通关后稽查结论是海关主管官员在稽查结束后签发的文件,载明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补税、处罚等)。根据越南2011年《申诉法》(02/2011/QH13号),申诉的对象是申诉人认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
实践中,一次通关后稽查往往产生一整套文件,企业在时限内可对每一份文件分别申诉:
- 通关后稽查结论;
- 核定税款决定(依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
- 海关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依据169/2026号法令,2026年7月1日生效);
- 补征税款决定。
区分这些文件非常重要,因为每份文件可能由不同人签署,申诉时限分别自企业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算。
向谁申诉?两级申诉程序
2011年《申诉法》第7条(现行有效;经13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规定了两级申诉程序。
第一次申诉:向作出结论的人提出
第一次申诉应向作出被申诉行政决定的人提出。在通关后稽查领域具体为:
- 结论由通关后稽查分局局长(或海关分局局长)签署 → 向该局长提出第一次申诉;
- 结论由海关局局长签署 → 向海关局局长提出第一次申诉。
关于机构设置的说明:自2025年起,海关总署已经改组,现行职权属于海关局(隶属财政部)及各分局。申诉书应填写被申诉文件签署之时准确的职务与单位名称。
财政部38/2015号通知第145条(现行有效;经39/2018号通知及121/2025号通知修订,2026年2月1日生效)细化了通关后稽查领域申诉处理职责,并确立客观性原则:申诉处理人不得将参谋任务交由曾参与作出被申诉决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次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第一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处理期限届满未获处理,企业有两种选择:
- 第二次申诉,向第一次申诉处理人的直接上级提出(对海关局局长签署的结论,直接上级为财政部长);或
- 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企业需慎重权衡:向法院起诉是独立途径,并不强制要求先走完两级行政申诉——但一旦起诉,案件即按诉讼程序审理。
申诉时限:90天——关键在起算点
《申诉法》第9条规定,申诉时限为90天,自申诉人收到行政决定或知悉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很多企业容易搞错的关键点:时限自收到通关后稽查结论(确定稽查结果的终局文件)之日起算,而非自收到稽查决定(启动稽查的文件)之日起算。稽查决定只是程序的开始;申诉权产生于终局结论影响企业权益之时。
申诉人患病、遭遇天灾、敌祸、出差、在外地学习或其他客观障碍期间不计入时限——但企业须举证证明相关情形。
实务提醒:相对于所需工作量(收集原始单证、核对报关单、咨询海关估价/HS编码专家),90天是非常短的期限。企业应在收到结论后立即着手准备申诉材料,而不要等到时限将尽。
申诉期间是否仍须缴纳补征税款和罚款?
答案是肯定的,仍须履行。《申诉法》第12条规定,申诉人在申诉期间有义务执行被申诉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除非申诉处理人采取紧急措施或中止执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后果。
实际后果:
- 稽查结论项下的补征税款和罚款仍须按决定载明的期限缴纳;
- 逾期缴纳还会产生《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规定的滞纳金——即使申诉最终成功;
- 如申诉成功,已缴纳款项将依法退还或抵缴。
因此,明智的策略是按期缴纳以避免滞纳金,同时申诉以维护权益。企业可在申诉书中请求处理人考虑中止执行(如立即执行将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但这属于处理人的裁量权,并非申诉人的当然权利。
申诉处理期限是多长?
- 第一次申诉(《申诉法》第28条):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天;复杂案件不超过45天。
- 第二次申诉(《申诉法》第37条):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5天;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
超过上述期限未获处理的,企业可提出第二次申诉(针对第一次)或向法院起诉。
申诉材料与实务技巧
一份有说服力的通关后稽查申诉材料通常包括:
- 申诉书:载明企业信息、被申诉文件、申诉内容与理由、请求事项;
- 通关后稽查结论及附带决定(核定税款、处罚)的复印件;
- 原始单证对照:报关单、商业发票、合同、运输单证、原产地证(如有);
- 支持本方海关估价立场(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数据)及HS编码立场(归类依据、HS注释、类似归类裁定)的证据;
- 复杂争议可附独立专家关于估价/HS编码的意见。
实务技巧:多数通关后稽查争议集中在两个”热点”——完税价格和商品编码。企业应聚焦被补税的具体项目进行论证,而非泛泛质疑整个结论。对于企业自认确有差错的项目,可考虑先主动补申报以减轻处罚(见我所关于补申报的文章),而不必纳入申诉书。
常见问题
可否只对处罚决定申诉而不申诉稽查结论?可以。每份行政决定都是独立的申诉对象,只要在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90天时限内即可。
外资企业是否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申诉权?是的。《申诉法》平等适用,不区分内资与外资企业。
申诉是否中止行政处罚时效?否。申诉不影响行政处罚时效(169/2026号法令第5条:税收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5年),两者是独立制度。
通关后稽查未来有何变化?2026年《海关法》11/2026/QH16号(国会2026年8月23日通过)将于2027年3月1日生效,引入”合规管理”概念。根据过渡条款,在该法生效前已作出决定并正在进行的通关后稽查,继续适用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号。企业应关注新的指引文件。
结论
通关后稽查结论完全可以申诉:第一次向签署结论的人申诉,第二次向其直接上级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时限为自收到结论之日起90天。申诉期间,企业仍须按期缴纳税款和罚款以避免滞纳金。及早准备、聚焦核心争议点(估价、HS编码)、区分稽查后”一揽子”决定中的每一份文件,是有效申诉的关键。
法律依据:2011年《申诉法》02/2011/QH13号(第7、9、12、28、37条;经13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14年《海关法》54/2014/QH13号(第78条);财政部38/2015号通知(第145条;经39/2018号通知、121/2025号通知修订);169/2026号法令(第5条);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号;《行政诉讼法》。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文为草稿状态,待审核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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