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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反倾销税伪造原产地如何处理?

托勒奥特集装箱码头 — 伪造原产地规避反倾销税

当某种商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时,通过伪造原产地来逃避税负的动机会立刻出现:在报关单证上虚报原产国、经第三国转运,或者在未被征税的国家进行简单加工、组装以贴上新的”原产地”标签。越南法律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并从三个层面予以处理:贸易救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1. 什么是为规避反倾销税而伪造原产地?

其本质是虚假申报货物原产国,以逃避针对特定原产国货物正在实施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保障措施。常见形式包括:

  • 虚报原产国:在报关单和单证上填报未被征税国家的原产地,而货物实际原产于被征税国家;
  • 非法转运:将货物从被征税国家经一个或多个中间国转运后再出口至越南,制造虚假的新原产地;
  • 在第三国进行简单加工、组装:在未被征税国家进行工序简单、附加值低的加工,以”洗白”原产地,再标注该国制造。

这些形式的共同点是规避反倾销税的动机——这正是其与一般性伪造原产地单证行为的区别所在。

2. 第一层:贸易救济法中的反规避机制

越南贸易救济法律框架载于《对外贸易管理法》(第05/2017/QH14号)(2018年1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该法第四章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注意:并不存在单独的”贸易救济法”,引用时应使用正确的编号05/2017/QH14。

现行实施细则为第86/2025/ND-CP号政府议定(2025年4月11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0/2018/ND-CP号议定),以及第26/2025/TT-BCT号通知(取代第37/2019/TT-BCT号通知)。企业应及时更新适用依据,不再援引已失效文件。

根据第86/2025/ND-CP号议定,第81条规定了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各种形式。通过在第三国生产、组装进行规避的,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被认定为规避:

  1. 货物自第三国出口至越南的价格低于原审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
  2. 在工贸部部长决定立案调查或实施原审措施后,进口量显著增加;
  3. 原产于被征税国家的原材料、零部件占货物原材料总价值至少60%;
  4. 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货物被认定为不具有第三国原产资格。

此外,该议定第84条还规定了通过对货物作细微改变进行规避的情形。在程序上,工贸部可决定对规避嫌疑立案调查(根据第88条第2款,在45天内完成案卷审查),并采取反规避措施,包括将反倾销税扩大适用于被认定规避的货物。

3. 第二层:原产地举证义务、税款追缴与行政处罚

进口商同时负有原产地举证义务。根据第31/2018/ND-CP号议定(2018年3月8日生效,现行有效)第26条第1款c点:对于越方已公告正处于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配额或数量限制期间的货物,进口商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合法原产地的,可能被适用最高的贸易救济税率。

一经发现欺诈行为,主管机关将对已规避的反倾销税款进行追缴、核定征收,并依据第16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28/2020/ND-CP号议定)对海关领域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企业应查阅第169/2026号议定全文,以确定具体情形对应的违法行为与处罚幅度。

4. 第三层:刑事责任追究

情节、性质严重的,可依据《刑法》(2015年,2017年修正补充)追究刑事责任:

  • 第188条(走私罪):非法跨境买卖货物——包括虚假申报、伪造原产地单证——货值达1亿越南盾以上的,可处5000万至50亿越南盾罚金,或6个月至20年有期徒刑(依量刑档次)。商业法人犯罪的,可处3亿至70亿越南盾罚金或被永久吊销经营资格;
  • 第200条(逃税罪):欺诈行为导致逃税达到法定数额的适用。企业应查阅现行刑法文本以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

注意:第86/2025/QH15号法律对刑法的修正补充(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不影响上述第188条、第200条的规定。

5. 海关在发现原产地欺诈中的作用

海关依据第33/2023/TT-BTC号通知(第20条、第21条)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检查、核验。发现原产地欺诈或非法转运迹象的,海关可拒绝接受原产地证明文件,依法征收贸易救济税,并与工贸部(贸易救济局)及侦查机关协调处理。海关手续的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

6. 实践案例:AC03.AD20案正在调查中

反规避机制运行中的一个实践例证:工贸部贸易救济局正在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热轧钢产品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案件编号AC03.AD20,依据贸易救济局第266/TB-PVTM号通知)。案件目前仍在调查过程中;此时对调查结果的任何判断均属推测、没有依据。本文不点名任何与在查案件相关的具体企业。

7. 给守法企业的防范建议

  • 完整、系统地保存原产地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生产流程档案、原材料来源、各环节购销合同;
  • 管控供应链:不通过原产地不透明的中间商采购;要求供应商作出承诺并提供清晰的原产地文件;
  • 在报关单和单证上如实申报原产国;海关提出质疑时主动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 跟踪工贸部针对所经营商品类别的调查与措施决定,主动合规。

常见问题

在第三国组装是否一律被认定为规避?

不是。只有同时满足第86/2025/ND-CP号议定第81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进口量显著增加、被征税国原材料占比至少60%、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具有第三国原产资格),才被认定为规避。

无法证明原产地会如何处理?

根据第31/2018/ND-CP号议定第26条第1款,处于反倾销税适用期间货物的进口商须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合法原产地的,可能被适用最高的贸易救济税率,并面临税款追缴与处罚风险。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货物原产地与贸易救济措施具体案件的企业,在采取行动前应咨询律师。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点击此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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