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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产地证(东盟货物贸易协定):自东盟进口享优惠关税的条件

集装箱港口鸟瞰 — 东盟D表原产地证

从泰国进口电子零部件、从柬埔寨进口农产品的企业,常常面临同一个问题:如何适用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而不是高得多的普通(最惠国)税率?答案就在外贸人熟悉的一份单证中:D原产地证(Form D)——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框架下的东盟内部优惠原产地证书。

什么是D原产地证?

D原产地证是签发给具有东盟原产资格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用于自成员国进口时享受ATIGA特别优惠进口税率。持有有效的D原产地证,是货物适用ATIGA税率(多数税号为0%)而非最惠国税率的条件之一。

首先要区分清楚:D证适用于东盟内部货物贸易(ATIGA)。自中国进口适用E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不能用D证。

法律框架:应当引用哪份文件?

ATIGA原产地规则由一系列文件规定,引用正确的文件有助于报关单证与向海关说明保持一致:

  • 2016年第22号通知(22/2016/TT-BCT)(2016年10月3日):规定ATIGA原产地规则的原始文件(附件一为原产地规则;附件八为旧版D证格式)。
  • 2020年第19号通知(19/2020/TT-BCT)(2020年8月14日颁布;2020年9月27日生效,其中第5条、第6条自2020年9月14日生效):修订补充文件——修订第22/2016号、第10/2019号及第28/2015号通知;颁布新版D原产地证格式(附件二);废止第27/2017号通知。
  • 后续修订文件:2019年第10号通知(10/2019/TT-BCT)(2019年9月5日生效)、2022年第10号通知(10/2022/TT-BCT)(2022年7月16日生效——D证各栏填制指引)、2023年第3号通知(03/2023/TT-BCT)(2023年4月1日生效——按HS 2022的产品特定规则)。
  • 2024年第29号合并文本(29/VBHN-BCT)(2024年12月10日):合并执行ATIGA原产地规则的各通知——是现行标准引用文本。

享受ATIGA优惠税率的三项条件

根据2022年第126号议定(126/2022/ND-CP,2022年12月30日颁布——执行ATIGA的2022–2027年特别优惠进口税表)第4条,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方可享受ATIGA税率:

  1. 列入第126/2022号议定所附特别优惠进口税表。注意税表中的“*”标记:标有”*”的税号在相应时点不享受ATIGA税率。
  2. 自9个ATIGA成员国进口: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3. 符合原产地规定(包括直接运输要求),并持有D原产地证或ATIGA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

任一条件不满足,货物即按普通税率征税。

如何读懂D原产地证:第8栏与第9栏

第8栏——原产地标准。根据货物符合的标准填写下列代码之一:

  • “WO”——完全原产货物;
  • 实际区域价值成分(如”40%”)——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 “CC” / “CTH” / “CTSH”——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章(2位)/品目(4位)/子目(6位)级改变;
  • “SP”——适用特定生产工序标准;
  • 组合标准(如”CTSH + 35%”);
  • “PC x%”——部分累积,x为实际区域价值成分比例(20% ≤ RVC < 40%)。

(海关总署第6389/TCHQ-GSQL号公文,2020年9月30日;第10/2022号通知。)

第9栏——FOB价格。这是最容易出错的一点:FOB价格仅在货物自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或老挝出口,或进口至上述三国,且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必须填报。其余东盟国家的货物无需填报FOB价格——即使填报了,也不影响原产地证的有效性。

第13栏用于勾选适用微量规则(De Minimis)、累积(Accumulation)或部分累积(Partial Accumulation)。

原产地标准:不低于40%的区域价值成分与”最后工序”

非完全原产货物,如区域价值成分(RVC)不低于40%(计算公式见附件一第5条)或符合产品特定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即视为具有ATIGA原产资格。(第22/2016号通知附件一第2条、第4条、第10条——按29/VBHN-BCT 2024引用。)

许多企业忽略的一个技术要点:最后生产工序必须在一个成员国境内完成——这是独立于RVC数值的条件。仅经过简单加工、处理的货物,即使RVC达到40%,也可能被排除在优惠之外。

现行D证格式——审慎提示

第19/2020号通知附件二的新版D证格式,适用于越南自2020年9月20日起出口的货物;海关对自2020年9月20日起申报进口报关单的货物接受原产地证明文件(ATIGA第一修订议定书自该日起生效)。按第22/2016号通知旧格式签发、签发日期早于2020年12月21日的D证,按过渡条款仍被海关接受。(第19/2020号通知第5条、第6条。)

关于当前适用的D证格式,企业应核对2024年第29号合并文本(29/VBHN-BCT)及ecosys.gov.vn系统,不要默认使用未经核实效力的旧格式。

常见风险与建议

  • 混淆D证与E证:自中国进口适用E证(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不是D证。
  • FOB价格填报情形错误:仅在涉及柬埔寨、印尼、老挝且适用RVC标准时必须填报。
  • 不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经区外转运且不符合条件的货物可能丧失优惠资格。
  • 忽略”*”标记:税表中标”*”的税号在相应时点不享受ATIGA税率。
  • 只看RVC数值而忘记”最后工序”:简单加工不产生原产资格。

常见问题

自新加坡进口需要D原产地证吗?

如要享受ATIGA特别优惠税率,需要。新加坡是9个ATIGA成员国之一。

报关时缺少D证,事后可以补交吗?

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提交与补交按现行海关法律执行;企业应在申报前备好原产地证,以免被按普通税率征税。

D证可用于越南向东盟出口吗?

可以。D证在东盟内部双向适用;本文侧重进口越南方向。

法律依据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2024年第29号合并文本(29/VBHN-BCT,2024年12月10日);第22/2016号通知;第19/2020号通知(第5条、第6条);第10/2019号通知;第10/2022号通知;第03/2023号通知;第126/2022号议定(第4条);海关总署第6389/TCHQ-GSQL号公文(2020年9月30日);第31/2018号议定。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产地规则与优惠税率经常调整,企业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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