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主罚或附加罚的一种,强制在越南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外国人个人离开越南领土(《行政违法处理法》第27条,经第67/2020/QH14号和第88/2025/QH15号法律修正;第282/2025/ND-CP号议定第3条第2款d项)。现行驱逐程序由第59/2026/ND-CP号议定规定(2026年2月13日颁布,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该议定全部取代第142/2021/ND-CP号议定(2026年4月1日失效),并废止第282/2025/ND-CP号议定第66条。本文系统梳理5个步骤的程序、被驱逐人的权利以及申诉权。
1. 驱逐程序:5个步骤(第59/2026号议定第8–10条)
- 第一步——制作行政违法笔录:执勤人员就违法行为制作笔录;
- 第二步——移送案件材料:将材料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以制作提请驱逐案卷。由中央机关或公安部业务单位发现的案件,材料移送出入境管理局;
- 第三步——完成提请案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包括:被提请人简历及违法行为摘要、行政违法笔录、证据、已适用处罚形式的材料,以及明确驱逐是作为主罚还是附加罚提请的书面提请书;
- 第四步——作出决定:在案卷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作出驱逐处罚决定;
- 第五步——送达决定并通知:将决定送达被驱逐人,并最迟在执行前48小时通知外交部。
执行组织(第59/2026号议定第9条):根据案件级别,决定由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处处长、省级公安厅厅长或出入境管理局局长依各自权限作出。按具体职务的权限援引自第189/2025/ND-CP号议定第8条——适用时须直接核对该文本,不得推定法规之外的职务权限。
2. 被驱逐人的权利(第59/2026号议定第7条第1款)
- 知悉被驱逐的理由;
- 最迟在执行前48小时收到驱逐处罚决定;
- 联系并通知本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 要求翻译;
- 要求重新审查驱逐决定;
- 依法申诉、控告;
- 将本人的合法财产携带出境。
3. 对驱逐决定的申诉权
根据第02/2011/QH13号《申诉法》:
- 首次申诉向作出驱逐处罚决定的机关/人员提出(第7条);
- 申诉时效为90天,自申诉人收到或知悉行政决定之日起算(第9条)。
《行政违法处理法》也确认被处罚个人有权就处罚决定申诉、控告或起诉(第15条、第73条)。
重要提示:法律没有规定申诉当然中止执行驱逐决定。申诉权与中止执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申诉期间是否暂缓执行,取决于主管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
4. 暂缓执行的情形(第59/2026号议定第11条)
驱逐决定的执行在以下4类情形下暂缓:
- 被驱逐人患重病需急救或正在治疗;
- 被驱逐人须履行民事、行政、经济义务;
- 被驱逐人是主管机关正在受理、处理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当事人;
- 因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或接收国不同意被驱逐人入境。
暂缓事由消除后,继续执行决定。
5. 程序进行期间的管理措施(第13条)
在办理驱逐程序期间,主管机关可对被提请驱逐人采取管理措施:
- 限制出行;
- 指定住所;
- 暂扣护照或身份证件。
6. 处罚时效与再次入境后果
- 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1年(第282/2025/ND-CP号议定第6条);
- 被驱逐人自驱逐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暂不准许再次入境(第62/VBHN-VPQH号合并法律第21条第5款)。
适用文件说明:第142/2021/ND-CP号议定已于2026年4月1日失效,第282/2025号议定第66条已被废止。现行驱逐程序一律以第59/2026/ND-CP号议定为准;不得引用第142/2021号议定说明现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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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按职务划分的权限在适用前须直接核对第189/2025/ND-CP号议定和第59/2026/ND-CP号议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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