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越南知识产权法中最特殊的制度之一:驰名商标的权利基于使用而确立,无需经过注册程序,保护范围远超该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然而,越南法律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程序——某一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只能在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予以审查。本文依据《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 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颁布,现行有效)第75条,汇总认定驰名商标的八项标准。
简要回答
- 定义(第4条第20款):“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在越南领土内广泛知晓的商标。”
- 权利确立(第6条第3款a项):驰名商标的工业产权基于使用确立,无需注册。
- 八项标准(第75条):主管机关从部分或全部标准中选择——不要求同时满足全部八项。
- 无认定申请:认定发生在审查、异议/申诉处理、诉讼或执法过程中——权利人须自行举证(第65/2023/ND-CP号议定第91条第5款c项)。
认定驰名商标的八项标准(第75条)
主管机关从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中进行选择:
- 通过买卖、使用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或通过广告而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消费者数量;
-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流通的地域范围;
-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提供服务的营业额,或已售商品数量、已提供服务量;
- 商标连续使用的时间;
-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广泛声誉;
- 该商标受保护的国家数量;
- 承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国家数量;
- 该商标的转让价格、使用许可价格或出资作价。
关键点:法律规定主管机关”从部分或全部标准中选择”——不要求权利人同时证明全部八项。实践中,证据通常集中在消费者知晓度、销售额、流通范围和连续使用时间上。
无需注册的权利——但使用时必须举证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条第3款,驰名商标的工业产权基于符合第75条的广泛使用实践确立,无需注册手续(第65/2023/ND-CP号议定第10条第2款)。这是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工业产权体系中的罕见例外。
但”无需注册”不等于”自动受保护”。发生争议时,权利人须提供(第65/2023/ND-CP号议定第91条第5款c项):
- 体现第75条各项标准的文件资料;
- 说明商标如何通过使用成为驰名商标的过程。
保护范围超出类似商品和服务
这是驰名商标最大的特权,体现在两个机制中:
1. 驳回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第74条第2款i项)
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被视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标志,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而被驳回——适用于两种情形: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注册;或为不类似商品/服务申请注册,但使用该标志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注册目的是攀附驰名商标声誉。
2. 侵权处理(第129条第1款d项)
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括以翻译、音译形式出现的标志——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包括与带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且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该使用可能引起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造成使用者与驰名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关系的错误印象,即构成侵权。
换言之:一个驰名服装品牌可以阻止他人在……汽车维修服务上使用近似名称,只要能证明存在混淆风险或攀附声誉。
认定发生在哪些具体程序中?
越南法律没有认定申请,也没有国家驰名商标登记簿。审查发生在:
- 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适用第74条第2款i项驳回近似申请);
- 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处理和对驳回决定的申诉;
- 法院诉讼(侵权或权属争议);
- 主管机关(市场管理、监察等)的违法行为处理。
注意区分:”驰名商标”(第75条)不同于不正当竞争制度中的”被广泛使用和承认的商标”(第130条)——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不可混同。
企业应注意的风险
- 没有官方名单:越南不公布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目录。任何”X品牌已在越南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说法,都应核对法院或知识产权局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
- 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异议他人申请或提起诉讼时,企业须自行按照第75条八项标准准备证据——品牌知晓度调查、营收数据、广告投放证据、连续使用历史。
- 品牌命名前先检索: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除检索已注册商标外,还应检索行业内可能被视为驰名商标的标志,避免依据第74条第2款i项被驳回。
常见问题
需要提交申请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吗?
不需要。越南法律没有这一程序。认定只发生在主管机关处理具体案件(审查、异议、诉讼)时,权利人须按第75条自行举证。
必须同时满足第75条全部八项标准吗?
不需要。法律规定主管机关”从部分或全部标准中选择”——以有说服力的证据满足部分标准即可能足够。
驰名商标能保护不相关的商品吗?
能——这正是其突出特权:根据第129条第1款d项,即使在不类似、不相关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标志,只要引起来源混淆或攀附声誉,仍构成侵权。
未注册的商标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吗?
可能——因为驰名商标权利基于使用确立(第6条第3款a项),不依赖注册。但权利人必须按第75条证明其驰名程度。
引用来源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 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颁布,合并至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第4条第20款、第6条第3款a项、第74条第2款i项、第75条、第129条第1款d项;现行有效。
- 第 65/2023/ND-CP 号议定(2023年8月23日),合并文本 04/VBHN-BKHCN:第10条第2款、第91条第5款c项;现行有效。
- 注意: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已于2026年4月1日失效,由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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