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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谁承担、谁抵扣?

海港集装箱,用于委托进口

A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B公司进口机械设备:报关单上写谁的名字、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谁获得进项税抵扣?标准答案一句话:“受托方具名向海关缴税;委托方承担税费成本并抵扣进项增值税。”“报关单上的纳税人”与”承担成本的一方”是两个必须严格区分的角色——笼统说成”委托方是纳税人”会造成严重混淆。

进口税:受托方是报关单上的纳税人

根据《进出口税法》107/2016/QH13第3条第2款,委托进口情形下的纳税人是受托方——即上例中的B公司。具体而言:

  • 受托方具名于报关单,直接办理手续并向海关缴纳进口税;
  • 委托方(货主——A公司)承担税费成本:按委托合同约定,向受托方偿付其代缴的税款。

换言之:海关法只”看见”受托方;税费成本的偿付是双方按合同处理的民事关系。

进口环节增值税:代缴——进项抵扣权归货主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 受托方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与进口税一并缴纳);
  • 委托方凭税款缴纳凭证和受托方交货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增值税。

这是委托机制最具实际价值的一点:货主虽不直接进口,仍保住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抵扣权——前提是单证齐全。

受托方仅就其服务费申报增值税

受托方的两笔现金流必须区分:

  • 代缴的税款(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是受托方的收入,不就此申报销项增值税;
  • 委托服务费(进口代理服务费):是受托方的服务收入——受托方须按规定就其服务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混淆这两笔现金流是常见的会计错误:要么少报了服务费的增值税,要么对代缴税款多报了税。

关于受托交货时开票的说明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的开票方式,曾在第39/2014/TT-BTC号通知附录4中详细规定——该通知已失效。在现行背景下,本文不对具体的发票、单证格式作出肯定性结论;企业应核对交易时有效的发票单证规定,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单证处理方式。不变的原则是:委托方凭合法完税凭证享有进项增值税抵扣权。

委托进口合同清单

  • 明确受托方具名报关并缴税;委托方在约定期限内、凭约定单证偿付税费成本;
  • 委托服务费与代缴税款分开约定;
  • 约定交货时的开票、单证方式,确保委托方满足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
  • 划分货物被事后补税、处罚时的责任归属。

常见问题

1. 委托方可以自己具名缴税、代替受托方吗?
不可以——这违背委托的本质。报关单上的纳税人是受托方(第107/2016号法第3.2条);委托方只承担成本并偿付。

2. 受托方可以抵扣该批货物的进项增值税吗?
不可以。抵扣权属于委托方(货物的实际使用人);受托方仅就其服务费申报增值税。

3. 委托进口会改变货物的税收政策吗?
不会。税率和货物管理政策与普通进口相同;委托只改变由谁具名办手续、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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