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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提交了与自己相同的商标申请:如何提出异议?

Trademark application documents

您在跟踪《工业产权公报》时,发现对手提交的一件商标申请与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到足以引起混淆,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该申请已经公告,但尚未被授予保护证书。这时,法律赋予您一项有力工具:对授予保护证书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请注意,自2026年4月1日起,这一机制已发生根本变化,依据是《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67/VBHN-VPQH号合并文本)以及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2条规定的具体程序。网上多数旧文章仍引用已失效的规定——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文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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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机制:异议与第三方意见

自2026年4月1日起最重要的变化,是法律将两种常被混淆的机制作了明确区分:

对授予保护证书提出异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

根据第112a条,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都有权对授予保护证书提出异议。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文件或援引信息来源,且须缴纳规费。这是一个对抗性程序:越南知识产权局会通知申请人,允许双方互相答辩,必要时还可组织对话。

第三方意见(《知识产权法》第112条)

与此同时,第112条规定:自申请公告之日起至作出授予决定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授予保护证书提出意见,并附证明文件。但该意见仅作为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信息——无需缴费,也没有强制性的对抗程序。

快速对比:

  • 异议(第112a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须缴纳规费;多轮对抗程序;处理结果与实质审查结果一并通知。
  • 第三方意见(第112条):公告之日至授予决定作出之前;免费;仅为参考信息,对知识产权局无约束力。

请注意:旧法规定的5个月异议期已不再有效,不要再依据引用旧合并文本或第01/2007号通知的文章处理当前案件。

三项可能胜诉的异议依据

1. 您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更早

这是最常见也最有力的依据。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d项,如果一件商标与他人已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到足以引起混淆,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而他人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更早,则该商标不予保护。结合第90条的申请在先原则,只要您的申请早于对手,且两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类别相同,异议成功的可能性非常高。材料中应证明:您的申请号、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早于对手,并附上您的申请副本或注册证书。

2. 对手出于恶意申请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7条第1款b项,商标由无注册权人申请或出于恶意申请的,不予授予保护证书。恶意可表现为:对手明知您的商标已在市场上广泛使用,仍故意提交相同申请以抢占或施压。您需要收集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与对手之间(如有)的商业往来关系,以及能证明对手在申请前已知悉您商标的迹象。

3. 注册权争议——做好诉讼准备

如果异议涉及注册权归属(即谁才是真正有权注册该商标的人),知识产权局不直接裁决该争议。根据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2条第3款,知识产权局将要求异议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定2个月期限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副本。逾期未提交的,异议视为撤回;已提交的,知识产权局将暂停处理该申请,直至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例外情形可直接处理、无需诉讼:有明确依据表明申请人依该法第87条第2、7款无注册权;涉及第87条第3、4款规定的特产地名争议;或异议明显缺乏证据。

异议处理时间线

根据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2条第2款,程序如下:

  • 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您提交书面异议。这3个月期限不得延长——逾期即丧失异议权,仅剩第112条的第三方意见途径。
  • 收到异议后1个月内: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并指定1个月期限要求申请人书面答辩。
  • 随后1个月:如有必要,知识产权局将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转交异议人,并指定1个月期限供您回复。
  • 对话:如认为必要或双方共同要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对话。
  • 结果:与该申请的实质审查结果一并通知。注意,答辩异议的时间不计入实质审查期限(第82条第4款)。

两种特殊情形:

  • 合并处理(第82条第2款a项):如被异议商标与您的商标相同,或有明确依据认定近似并引起混淆,或异议明显不成立——知识产权局将在实质审查中一并处理,不再另行开启对抗程序。
  • 申请被撤回:如申请人依该法第116条撤回申请,异议处理程序中止。
  • 法院有相关诉讼:根据该法第114条第3a款,申请的审查可因法院相关诉讼而暂停。

异议材料清单

根据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2条第1款,异议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 越南语书面异议,写明异议内容和法律依据;
  • 证明文件或援引的信息来源(外文文件应要求时须译成越南语);
  • 按规费法律法规缴纳规费;
  • 在被异议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对手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怎么办?

一旦保护证书已经授予,您就不能再提出异议。此时的法律途径转为请求宣告保护证书无效。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6条第2款d项及第4款,如授予违反申请在先原则(第90条)——即您的申请更早而对手却获准注册——保护证书可被全部宣告无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时效为自授予之日起5年。因此,定期跟踪公报、及早发现冲突并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始终比事后走无效宣告程序更省钱、更有效。

常见问题

提出商标异议需要缴费吗?

需要。与第112条的第三方意见(免费、仅供参考)不同,第112a条的异议程序要求异议人按规费法律法规缴纳规费。

超过公告之日起3个月还有办法吗?

您将丧失第112a条的异议权,但仍可在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决定之前,依第112条提交第三方意见。该意见免费,但仅作为参考信息。

知识产权局会在公报上公布异议吗?

现行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在公报上公布异议。异议处理结果与申请的实质审查结果一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外国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第112a条将异议权赋予任何第三方,不分国籍。但在越南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须通过在越南的合法代表办理手续。

引用来源

  • 《知识产权法》——67/VBHN-VPQH号合并文本(合并至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第74条第2款d项、第90条、第112条、第112a条、第114条第3a款、第117条第1款b项、第96条第2款d项及第4款。
  • 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4月1日生效):第82条。

本文依据发布时有效的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可能发生变化,采取程序步骤前请核对原文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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