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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2026年起还要缴纳执照税吗?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

2026年1月1日起,执照税不复存在。外国贸易商的代表处——与其他所有纳税主体一样——不再缴纳、也不再申报执照税。这是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终止征收执照税、并由第362/2025/ND-CP号议定具体执行的结果。即便在2026年之前,依法经营(不直接营利)的代表处本来也不属于执照税的征收范围。

法律依据:执照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消失”

两个关键文件:

  • 第198/2025/QH15号决议(2025年5月17日):第10条第7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终止执照税的征收与缴纳;
  • 第362/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31日):第6条第4款全面废止第139/2016/ND-CP号和第22/2020/ND-CP号议定——这两部议定曾是执照税的实施细则。

结果是:2026年起,任何主体都不再产生新的执照税义务(包括代表处),也无需报送执照税申报表。任何仍将第139/2016号议定作为现行法引用的文件都已过时。

代表处的特殊性:2026年之前本就不在征收范围内

“无需缴纳”的结论还有第二层依据。根据《商法》36/2005/QH11第18.1条和第07/2016/ND-CP号议定第30条,代表处不得在越南从事直接营利活动——只能发挥联络处职能:市场调研、促进其所代表的外国贸易商不能直接开展的投资与商业机会。

执照税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经营的代表处——无经营、无收入——原则上在2026年之前本就不属于执照税征收对象。

灰色地带警示:”协助销售”的代表处可能被核查

实践中,税务机关会对代表处人员实际参与谈判、签约或为外国贸易商提供销售支持的情形提出质疑——这已超出联络处职能。此时,税务机关可能重新审视该代表处的实际经营性质,并就其税务义务(不限于执照税)提出问题。

这是没有绝对答案的灰色地带:代表处应将实际经营活动与其设立许可证核对,避免日常经营”滑向”未经许可的商业活动。

2025年及以前的执照税欠款:仍须足额缴纳

2026年起取消征收不等于勾销旧欠。2025年及以前年度产生的执照税欠款(预算科目2862/2863/2864)仍须足额缴纳。有往年执照税欠款的代表处应尽快结清,避免产生滞纳金。

代表处2026年剩余的税务义务

没有执照税不等于没有税务义务。剩余义务包括:

  •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04/2007/QH12号法);支付收入的组织自2026年7月1日起按季度申报(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22条);
  • 承包商税:代表处向境外承包商支付款项时适用;
  • 税务登记:根据《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

因此,代表处2026年合规的实际重点是: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排查经营活动的灰色地带,而不是执照税。

常见问题

1. 2026年新设的代表处需要申报执照税吗?
不需要。2026年1月1日起,任何主体都不再有执照税申报缴纳义务,包括新设单位。

2. 代表处需要报送”不缴执照税确认表”吗?
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此类确认。义务终止后,不产生相应手续。

3. 代表处有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代表处作为收入支付组织,仍须按109/2025/QH15号法为员工(含越南籍和外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2026年7月1日起按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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