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投资优惠对象的项目,为形成固定资产而进口机械设备,能否免征进口税?可以——根据《进出口税法》107/2016/QH13第16条第11款,适用于属于投资优惠对象的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本文走手续角度:条件、档案、免税清单与决算——区别于针对高科技项目这一特定对象优惠的文章。
免税依据:《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11款
《进出口税法》107/2016/QH13第16条第11款规定,为形成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税,适用于投资优惠对象。免税范围包括:
- 机械、设备;为配套组装或配套使用而进口的零部件、散件、备件;为制造机械设备或其零部件、散件、备件而进口的原材料、物资;
- 直接服务于项目生产的工艺流水线中的专用运输工具;
- 国内不能生产的建筑物资。
该政策适用于属于投资优惠对象的新建投资项目和扩建投资项目。
“投资优惠对象”按哪部法律确定?
投资优惠对象目前按《投资法》143/2025/QH15确定(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61/2020/QH14号法)——包括优惠投资行业的项目、优惠投资地区的项目以及资金规模大、用工多的项目。投资集群的细则见第96/2026/ND-CP号议定(本文仅在其投资集群范围内引用,与本文范围相符)。
重要提示:不适用第24/2026/QH16号法规定的新优惠行业目录——该法2027年3月1日才生效,目前尚未适用。
关键点:机械设备不受”国内不能生产”条件限制
不少企业误以为所有免税货物都要满足”国内不能生产”条件。实际上,该条件仅适用于建筑物资(第16条第11款c项)。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法律没有设定”国内不能生产”条件——即使国内已能生产同类机械,投资优惠项目进口机械设备仍免征进口税。
免税手续:4个步骤
根据第107/2016号法第17条和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14、30、31条(经第18/2021号议定修订):
- 第一步——编制免税货物清单:纳税人在进口前编制免税进口货物清单,与第16条第11款范围对应;
- 第二步——向海关登记清单:提交并登记免税清单;海关审核确认;
- 第三步——进口并办理免税手续:报关时申报货物属于已登记清单以享受免税;免税档案按税收管理法执行;
- 第四步——管理、使用与决算:免税货物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国内转让或改变用途须申报纳税。
区分:固定资产机械免税 vs. 5年期原材料免税
第107/2016号法第16条第13款是另一项政策:5年内免征特别优惠投资项目为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物资、零部件的进口税。两项政策完全不同:
- 第11款:免征形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适用于投资优惠项目(范围更广);
- 第13款:免征为生产进口的原材料、物资、零部件(5年)——仅适用于特别优惠项目(范围更窄)。
两项政策的档案和免税清单不可混用。
警示:挪作他用将被补税处罚
已免税货物在国内转让或改变用途而未向海关申报的,可能被补征税款并处罚。”免税”是附着于项目的有条件优惠,不是附着于货物的永久特权。
常见问题
1. 扩建项目(非新建项目)能享受机械免税吗?
能。第16条第11款适用于属于投资优惠对象的新建和扩建投资项目。
2. 优惠项目进口的旧机械设备能免税吗?
原则上免税政策不区分新旧机械;但旧机械设备须满足旧货进口管理规定(设备年限、技术标准)才能获准进口。
3. 进口前忘记登记免税清单怎么办?
免税清单须在进口前登记。先进口后登记可能导致该批货物无法享受免税——应立即与登记地海关联系寻求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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