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企业,增值税抵扣与增值税退税不是二选一的选项,而是前后衔接的两种机制:先抵扣,未抵扣完的税额才能申请退税。误解这一关系是退税申请被驳回的常见原因。
1. 增值税抵扣:必须的第一步
根据《增值税法》48/2024/QH15第14条(2025年7月1日生效),企业在满足全部条件时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持有购进货物、服务的合法增值税发票(或进口环节完税凭证);
- 价值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税)的购进货物、服务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自2025年7月1日起,门槛由2000万盾降至500万盾;
- 出口货物、服务还须具备:与外方签订的合同;销售发票;非现金支付凭证;海关申报单;装箱单、提单、保险单证(如有)。
应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减去可抵扣进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结转下期——只有抵扣后仍有余额,企业才能进入退税机制。
2. 增值税退税:出口企业何时可以退税?
根据48/2024号法律第15条,出口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退税:
- 出口货物、服务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及以上;
- 退税额最高不超过出口货物、服务销售额的10%。
换言之,退税是出口企业无法通过按期抵扣消化掉的进项税的最终出口——这与出口适用零税率、几乎没有销项税可供抵扣的特性相符。
3. 值得注意的新变化:一项条件被取消
149/2025/QH15号法律(《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第1条第3款;2026年1月1日生效)已取消退税资料中”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条件。此前,出口企业可能因供应商未申报纳税而受牵连;如今这一障碍已被移除,降低了守法企业不可控的风险。
4. 两个常见陷阱
- 法律依据陷阱:48/2024号法律第13条规定的是禁止行为——属于禁止性条款,绝不能引用作为退税依据。援引第13条申请退税的资料将被直接驳回。
- 文号陷阱:查阅配套文件时,正确条款为69/2025/TT-BTC号通知第9条(而非某些资料误写的”第7条”)。引用前务必对照原文核对条款编号。
5. 程序概览
企业按期申报增值税,依第14条抵扣进项税;未抵扣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符合退税条件(3亿盾及以上、不超过出口销售额10%)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资料。税务机关审核资料,依风险分类决定退税前或退税后核查,然后作出退税决定。
常见问题
出口企业可以选择退税而不抵扣吗?
不可以。两种机制前后衔接:必须先抵扣,未抵扣完的余额才能申请退税。
600万盾现金支付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自2025年7月1日起,500万盾及以上(含税)的购进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才能抵扣。
因供应商未申报纳税,退税会被拒绝吗?
根据149/2025/QH15号法律(《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第1条第3款;2026年1月1日生效),”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条件已被取消,不再构成拒绝理由。
法律依据:《增值税法》48/2024/QH15(第13条(禁止性条款——不是退税依据)、第14条、第15条;2025年7月1日生效);149/2025/QH15号法律(《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第1条第3款;2026年1月1日生效——取消销售方已申报纳税条件)。
贵出口企业需要优化增值税抵扣与退税吗?请通过FLAT律师事务所的联系页面获取资料支持。
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的法律内容经FLAT的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查并提交所有者批准;其并非真人律师的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