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国家收回农业用地时,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优先获得同类农业用地等面积补偿;无地可补的,按省人民委员会在批准补偿方案时决定的具体地价以货币补偿。除土地补偿款外,农户、个人还可获得生活稳定补助和职业培训、转岗、求职支持(第88/2024号议定)。
1. 农业用地补偿原则
根据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号,2024年8月1日生效)第96条,收回农户、个人农业用地的补偿按以下优先顺序:
- 以同类农业用地按相当面积补偿;
- 地方无农业用地基金的,以与被收回面积土地使用权价值相当的货币补偿;
- 在适当情形下,按批准方案和土地使用者意愿,以其他用途土地或住房补偿。
2. 地价计算方法:具体地价
最易误解的一点:补偿款不直接按地价表计算,而按具体地价计算——即通过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剩余法、调整系数法)确定,由有权人民委员会在批准补偿、支持、安置方案时决定。
这意味着补偿价更贴近收回时的市场价格,而非定期公布的地价表。被收回土地者有权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发表意见,对具体地价有异议可申诉。
3. 以其他用途土地或住房补偿
根据第88/2024号议定第4条,地方无合适农业用地基金时,国家可以其他用途土地(如住宅用地、非农生产经营用地)或住房作补偿,按价值折算:
-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实际规定折算比例和适用条件;
- 土地补偿、支持款大于应缴土地使用费/租金(或购房款)的,土地被收回者领取差额;
- 小于的,土地被收回者补缴差额。
符合条件且经有权机关批准方案的,土地使用者可选择此种补偿形式。
4. 生活稳定补助
除土地补偿款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个人还可获得生活稳定补助(第88/2024号议定第19条):
- 收回正在使用的农业用地面积30%–70%:补助6个月(不搬迁)/12个月(须搬迁);搬迁至困难或特困地区最长24个月;
- 收回70%以上:12个月(不搬迁)/24个月(搬迁);搬迁至困难地区最长36个月;
-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地方平均市价折算30公斤大米的现金;
- 收回不足30%: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补助标准。
5. 职业培训、转岗与求职支持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09条和第88/2024号议定第22条,土地被收回的直接农业生产者可获得职业培训、转岗和求职支持:
- 补助标准: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最高不超过地方地价表中同类农业用地地价的5倍,按被收回全部农业用地面积计算,且不超过地方农业用地交地限额;
- 排除对象:干部、公务员、职员;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社保补助的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
6. 关于农业用地的”安置”
准确表述:安置政策(安排新住房)主要适用于收回住宅用地。对农业用地,配套的是上述生活稳定补助和职业培训、转岗支持。农业用地被收回者如以住宅用地或住房作补偿,则适用相应的住房安置政策。
7. 核对补偿方案的要点
- 核实补偿资格:有土地证书或符合发证条件;使用稳定;无争议;
- 对照方案中的具体地价与区域市场价格;
- 确认各项补助(生活稳定、职业培训)齐全,不只看土地补偿款;
-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应尽早按程序申诉。
常见问题
问:无证农业用地有补偿吗?
答:2004年7月1日前稳定使用、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按政府规定补偿。符合发证条件的,按有证土地补偿。
问:补偿按地价表还是市场价?
答:按省人民委员会在批准补偿方案时决定的具体地价——通过估价方法确定,比地价表更贴近市场价。
问:部分收回有生活稳定补助吗?
答:有,收回比例达30%以上且符合土地补偿条件的。不足30%的适用省人民委员会专门规定。
引用来源
- 2024年《土地法》31/2024/QH15号(第91、96、108、109、158–160条;2024年8月1日生效)
- 第88/2024号议定(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安置,第4、19、22条;2024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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