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M系统被入侵、载有5万名客户信息的表格外泄、员工误将敏感数据发错邮箱——事故发生时,管理层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须向谁报告、多长时间内?根据越南《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1/2025/QH15号)第23条第1款,当事故可能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侵害数据主体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财产时,答案非常明确:网络安全局(A05)——自发现起72小时内。
1. 向谁通报?——公安部A05局
当发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可能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侵害数据主体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财产时,个人信息控制者或控制兼处理者,须自发现违规行为起72小时内向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公安部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局(A05)通报(第91/2025/QH15号法律第23条第1款)。
不属于上述72小时范围的其他违规行为,仍适用一般通报义务:发现违规行为、数据被超范围或不符约定处理、未保障数据主体权利等情形,均须向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通报(第23条第3款)。
注意角色区分:发现违规的数据处理者(如外包公司、云服务商)须及时通知数据控制者——未通知可处1000万至2000万越盾罚款。
2. 通报方式与内容
方式:通过国家个人信息保护门户网站在线申报(上线后)、亲赴A05总部递交,或邮寄至该局受理部门。
表格:第356/2025/ND-CP号议定附08号表格,内容包括:违规性质(时间、地点、行为);受影响个人信息的种类与数量;数据保护人员/部门的联系方式;可能造成的后果与损害;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72小时内信息不全怎么办?法律允许分阶段通报——但首次通报(第23条第1款适用情形)必须在72小时内发出,并说明无法提供完整信息的原因。逾期通报须对延迟作出合理解释。
3. 不可遗漏的两项并行义务
- 制作书面记录确认违规发生——调查处理的必备文件;
- 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泄露时,须通知主体以便其及时自保(修改密码、冻结银行卡等)。
4. 迟报或瞒报的处罚
根据第330/2026/ND-CP号议定第54条(2026年8月19日生效):数据控制者、控制兼处理者或第三方逾期72小时通报——且违规造成或可能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侵害数据主体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财产的,处4000万至6000万越盾罚款。除罚款外,企业还可能被责令删除数据、暂停或限制数据处理活动。
5. 企业72小时应急清单
- 发现与隔离:确定范围与受影响数据类型;隔离被入侵系统;
- 启动应急小组:法务、IT/网络安全、公关、管理层;
- 评估与记录:记录时间、行为、受影响数据量;
- 自发现起72小时内通报A05(08号表格)(第23条第1款适用情形)——即使信息尚不完整;
- 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并提供自保指引;
- 补救、存档并配合A05调查。
6. 常见问题
问:小事故、仅泄露几封内部员工邮件,也要在72小时内报A05吗?
答:不一定。72小时时限(第23条第1款)仅适用于可能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侵害数据主体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财产的违规行为。其他情形适用一般通报义务(第23条第3款)——仍须向专责机关通报,但不受72小时硬性时限约束。无论属于哪种情形,企业都应如实评估并通报,隐瞒一旦被发现,后果更严重。
问:可以报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吗?
答:不可以。法定唯一受理机关是A05局(公安部)——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
问:72小时从何时起算?
答: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时起算——法律表述为”自发现违规行为起72小时内”(第23条第1款),而非自违规发生之时。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监测与早期发现机制,避免72小时时限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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