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协商解决”——越南许多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仅有这样一句空话。当真正的争议爆发(疫情、洪水、国家机关禁令)时,这种笼统表述不能使违约方免责,因为法院适用的是法定标准,而非双方的善意。
本文讲解如何起草在争议中真正有效的不可抗力条款——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156条和2005年《商法》第294、295、296条,附六点清单和四个常见陷阱。
1. 法定不可抗力:三个强制性标准(《民法典》第156条)
2015年《民法典》第156条第1款定义:“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客观发生、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尽管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可能手段仍无法避免的事件。”
这三个标准是法定标准——双方不能通过约定修改或排除。符合三项标准的事件依法即为不可抗力,无论合同是否列举;反之,合同列举但不符合标准的事件,法院仍可能不予认定。
2.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商法》第294条)
2005年《商法》第294条规定违约方在四种情形下免责:(a)约定免责;(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c)违约完全由对方过错造成;(d)执行签约时不能预见的主管国家机关决定。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有无条款均可援引。但条款起草得好,举证和执行会容易得多。
3. 起草六点清单
- (1)定义+示例列举:援引《民法典》第156条,再示例列举(自然灾害、疫情、火灾、战争、暴乱、罢工、禁运、国家机关决定等)并加”包括但不限于”。列举起指引作用,不能替代三个法定标准;
- (2)通知程序:具体期限(如事件发生后7–14日内通知)、书面形式、各方指定接收人——因为第295条要求立即书面通知;
- (3)减损义务:受影响方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对应第156条”一切必要措施”标准);
- (4)法律后果:事件期间中止履行;延长期限(援引第296条——见第4节);事件超过约定天数(如60–90天)时的合同解除权;
- (5)费用分担:不可抗力期间各方自行承担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 (6)单列”情势变更”条款:情势根本变更(《民法典》第420条——仍能履行但过于苛刻)是不同制度,不要与不可抗力混在一起。
4. 后果:履行期限延长多久?(第296条)
2005年《商法》第296条: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以约定延长履行期限。达不成约定的,期限延长事件持续时间+合理的善后时间,但不得超过:5个月(交货/服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合同)或8个月(超过12个月的合同)。
5. 四个常见陷阱
- 陷阱1——列举过宽:“一切不可控制的事件”看似保险,但法院仍适用第156条三项标准——宽泛不能挽救不符合标准的事件;
- 陷阱2——忘记通知:第295条要求立即书面通知并证明免责事由。未通知或迟延通知→丧失免责权,还要赔偿损失。这是许多企业明明遭遇真正的不可抗力却败诉的原因;
- 陷阱3——混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履行不可能;情势变更(《民法典》第420条)=能履行但过于苛刻,产生重新谈判/调整合同的权利——两种制度,后果不同;
- 陷阱4——默认疫情即不可抗力:须证明事件与不能履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工厂被行政命令封控,与因市场低迷导致收入下滑不同——后者很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6. 常见问题
问: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还能免责吗?
答:能——第294条允许依法援引。但没有条款,双方会就通知程序、延长期限和后果争执不休——所以应当始终订立该条款。
问:发生不可抗力可否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答:不能自动解除。须看约定条款和第296条(优先延长)。仅在条款允许或事件超过约定期限时方可解除。
问:证明不可抗力需要什么文件?
答:主管机关文件(封控/禁令决定、地方政府灾害确认、商会不可抗力证明等),以及因果关系证据和已采取的减损措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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