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7月1日起,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收紧了增值税进项抵扣条件: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进货交易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才能抵扣。长期存在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已正式被取代。
本文分析全部抵扣条件及企业的合规方法。
1. 条件一:合法发票凭证
根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纳税人凭以下凭证之一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购买货物、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 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 代外国方缴纳增值税的凭证(越南方扣缴代缴承包商税的情形)。
注意:必须是增值税发票——普通销售发票(直接纳税个体户开具)不符合抵扣条件。
2. 条件二:所有交易须非现金支付
第14条第2款b点要求:进货货物、服务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政府已在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6条(2025年7月1日生效)中细化:经营单位对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进货货物、服务(含进口货物)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这是与2025年7月1日之前相比最大的变化:此前低于2000万越南盾的交易现金支付仍可抵扣;如今适用门槛为500万越南盾。可接受的方式包括:从买方账户向卖方账户银行转账;经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应收应付对冲(有合同及对账纪要);按书面合同分期付款。
同日累计规则:向同一纳税人同日多次购买、每次低于500万越南盾但合计达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仅在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时方可抵扣(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6条第3款)。拆分发票规避门槛是无效的。
赊购、分期购买: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时点仍可抵扣;到付款时点仍无非现金支付凭证的,须调减已抵扣税额。
3. 出口货物、服务的额外条件
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出口还须具备:与境外方签订的销售、加工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销售发票;非现金支付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提单、货物保险凭证(如有)。
4. 与企业所得税的衔接:500万越南盾门槛
与增值税规定并行,第320/2025/ND-CP号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条要求: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可扣除的费用,单次购买货物、服务金额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因此,一笔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现金支付的费用可能遭受”双重损失”: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务必避免。低于500万越南盾的现金交易在满足其他条件时仍可抵扣/扣除(上述同日累计情形除外)。
5. 企业应如何合规
- 审查采购流程: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进货强制银行转账;尽量减少现金支付,保持凭证一致;
- 内部制度:员工垫付、代付须报销并由公司重新转账,不得用公司现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 留存支付凭证(付款委托书、银行对账单、电子钱包收据)并与每张进项发票对应;
- 政府允许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形:留存完整证明资料。
6. 常见问题
问:200万越南盾文具现金购买,能抵扣增值税吗?
答:可以——低于500万越南盾的现金交易在满足其他条件时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例外:同日向同一卖方多次购买合计达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问:用员工个人电子钱包支付可以吗?
答:非现金凭证须体现企业的资金流(公司账户)。用个人账户支付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企业应从公司账户转账。
问:2025年7月1日前现金支付、低于2000万的进项发票受影响吗?
答:新规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此前发生的交易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抵扣按申报期执行——具体情形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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