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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家团赴越安装设备:签证与免工作许可情形

工厂内的工业机械臂 — 外国专家团队来安装机器设备

从中国采购机器、生产线的越南企业,经常需要接待中方专家团赴越安装设备、转移技术。两个问题随之而来:签证用哪种才对?以及需要劳动许可吗?本文是根据现行法规整理的法律清单——重要更新:旧规定”免劳动许可不足30天、每年不超过3次”已于2025年8月7日失效(第152/2020/ND-CP号议定被第219/2025/ND-CP号议定整体替代)。

关键的免劳动许可情形:01年内不足90天

根据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第13款a项(2025年8月7日生效):作为管理者、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劳动者的外国人,”入境越南工作,01年内总时间不足90天,自01月01日至当年最后一天计算“的,不属于劳动许可签发对象。该规定不限入境次数。

前提是每位来人须符合专家/技术劳动者的定义:

  • 专家(第219/2025号议定第3条第3款):大学以上学历+至少02年相关经验;或在优先领域(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优先领域)至少01年经验;
  • 技术劳动者(第3条第4款):接受至少01年培训+至少02年经验;或至少03年经验。

中国专家团短期赴越安装设备(每个日历年总计不足90天)属于该免除情形——前提是每位成员符合专家/技术劳动者的定义。普通工人不能当然被视为专家。

“免劳动许可”不等于”什么都不用做”:提前3个工作日通报

根据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9条第4款,上述免除情形无需办理不属于劳动许可签发对象的确认书,但必须向主管机关——外国人预计工作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第4条)——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外国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限。未通报即构成行政违法。

专家团的签证

越南企业(采购方/设备接收方)根据第62/VBHN-VPQH号合并本第14、16条进行担保(一次性印章/签字通知;NA2表格,根据第04/2015/TT-BCA号通知,经第70/2026/TT-BCA号通知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05个工作日办结):

  • 短期、不在越南领薪:DN1(第8条第8款:与在越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合作工作),有效期不超过01年(第9条第4款);
  • 长期留越工作(每年90天以上或签订劳动合同):须有劳动许可→LĐ2(第8条第16a款:在越南工作属于须有劳动许可的外国人),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02年的LĐ2暂住证(第38条第5款);
  • 持DN1者如持有劳动许可/免劳动许可确认并被机关、组织邀请入境工作,可转为LĐ2(第7条第4款c项)。

一个尚未核实的实务问题:仅需通报(无免劳动许可确认书)的情形,申请签证时DN1与LĐ1哪个符号才正确——这是领事/口岸环节的实务问题,尚无经核实的统一指引。

赴越维修、处理故障的情形

与按计划安装不同,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第5款规定:入境越南不足3个月以处理影响生产经营、越南专家和在越外国专家无法处理的突发事件、复杂技术/工艺情况的人员,不属于劳动许可签发对象。”按计划安装”与”处理故障”两种情形须区分;”首次安装新设备”是否算作”复杂技术故障”,由主管机关逐案评估。

专家团的暂住申报

根据合并本第33条和第87/2026/TT-BCA号通知(2026年7月24日生效,替代第53/2016/TT-BCA号通知):抵达住宿场所后立即通过公安部的暂住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接待专家团的企业清单

  1. 确认每位团员的专家/技术劳动者资格(第219/2025号议定第3条);
  2. 计算日历年内总工作天数(01月01日–12月31日):不足90天→免劳动许可;90天以上→须申请劳动许可;
  3. 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主管机关(预计工作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通报;
  4. 为短期团组担保DN1签证(新版NA2表格,05个工作日);
  5. 团组抵达住宿场所后立即进行暂住电子申报(第87/2026/TT-BCA号通知);
  6. 超过90天门槛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转为劳动许可+LĐ2签证+LĐ2暂住证。

常见问题

问:”免劳动许可不足30天、每年不超过3次”的规定还适用吗?
答:不适用。这是第152/2020/ND-CP号议定的旧规定,已于2025年8月7日失效。现行规定是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第13款a项的01年内不足90天。

问:免劳动许可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答:需要——仍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报(第219/2025号议定第9条第4款)。”免劳动许可”不等于”什么都不用做”。

问:中国国籍有特殊优惠或限制吗?
答:没有。上述规定统一适用,不因中国国籍有特殊优惠或区别。边境通行证(第76/2020/ND-CP号议定)仅适用于边境居民,不适用于入境的专家团。

问:地方上向哪个部门通报?
答:法律规定为”主管机关(外国人预计工作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第219/2025号议定第4条)”。2025年机构调整后各地具体受理部门尚未统一核实——请直接咨询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 第21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生效)——整体替代第152/2020/ND-CP号议定和第70/2023/ND-CP号议定(第3条第3–4款、第4条、第7条第13款a项、第9条第4款)
  • 2019年《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154条第5款)
  • 《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法》——2026年3月23日第62/VBHN-VPQH号合并本(第7条第4款、第8条第8款/第16a款、第9条第4款、第14、16、33条、第38条第5款)
  • 第04/2015/TT-BCA号通知(NA2表格)——经第70/2026/TT-BCA号通知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
  • 第87/2026/TT-BCA号通知(2026年7月24日生效)——替代第53/2016/TT-BCA号通知(暂住申报)
  • 第282/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生效)——替代第144/2021/ND-CP号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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