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然,但完全可能。追缴税款属于行政处理措施;只有当行为具备越南2015年《刑法》第200条规定的逃税罪构成要件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被追缴税款、处以行政处罚之后,仍可能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机制并行,不相互排斥。
追缴税款与刑事追诉:两套独立机制

追缴税款是行政措施: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足欠缴或逃避的税款,并加处行政罚款和滞纳金。刑事追诉属于刑法的范畴,仅当逃税行为达到2015年《刑法》第200条所描述的社会危害程度时才适用(经第12/2017/QH14号法律第1条第47款修改;第8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200条)。
因此,同一案件可能同时在两个层面被处理:行政层面(追缴+罚款)与刑事层面(立案、起诉、审判)。被追缴税款不等于”案件已经了结”。
逃税罪的刑事门槛(《刑法》第200条)

- 第1款(自然人):逃税金额1亿越南盾以上不满3亿越南盾;或不满1亿越南盾但曾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而再犯,或有未被撤销的犯罪记录而再犯→处1亿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 第2款:逃税金额3亿越南盾以上不满10亿越南盾;或有组织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再犯等→处5亿至15亿越南盾罚金,或1年至3年有期徒刑。
- 第3款:逃税金额10亿越南盾以上→处15亿至45亿越南盾罚金,或2年至7年有期徒刑。
- 第4款(附加刑):处2亿至10亿越南盾罚金;1年至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 第5款(商业法人):逃税金额2亿越南盾以上→处30亿至100亿越南盾罚金;暂停经营6个月至3年;符合《刑法》第79条情形的,永久暂停经营。
第200条属于《刑法》第76条所列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33个罪名之一。换言之,企业可能因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自然人(组织者、实行者、帮助者)仍按各自的角色被追诉。
税务机关何时向侦查机关移送案卷?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国会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的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税务管理机关负责人在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有逃税、欺诈迹象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程度时,应将检查案卷移送侦查机关。
税务总局第489/QD-TCT/2022号决定所附规程(第1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该机制:
- 检查、稽查中发现逃税行为有犯罪迹象→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连同建议立案文书移送侦查机关。
- 在研究行政处罚时发现犯罪迹象→立即移送,不再就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之后又发现犯罪迹象→仍应移送侦查机关。
贯穿始终的原则是:同一行为不既受行政处罚又被追究刑事责任。
“已受过行政处罚”能阻挡刑事立案吗?

不能。已受过行政处罚并不妨碍侦查机关在具备犯罪迹象时立案。相反,法律对再犯规定得更为严厉:
曾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而再犯(或有未被撤销的犯罪记录而再犯),本身就是第200条第1款针对逃税金额不满1亿越南盾情形的定罪条件。
必须区分两种不同情形,避免混淆:
- 此前因逃税受过处罚的记录→第200条的定罪条件(对违法者不利)。
- 对已移送刑事处理的同一行为不再行政处罚→第489号决定确立的原则(避免对同一行为”处罚两次”)。
刑事案件会免除补缴税款义务吗?
不会。补足逃避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义务独立存在,即使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企业仍须足额缴纳税款。
而且,自愿足额缴纳税款、弥补后果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刑法》第51条第1款b项:犯罪人自愿修理、赔偿损失或弥补后果)。
实践先例
- Asanzo案(2019年):企业被处行政罚款263亿越南盾、追缴405亿越南盾,同时案卷被移送研究刑事处理——是行政与刑事两套机制并行的典型例证。
- 第132/2025/HC-PT号判决(2025年9月4日):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税务机关在发现犯罪迹象时本应将案卷移送侦查机关,而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实务风险与建议
- 当行为具有故意欺诈特征(虚假凭证、两套账、隐瞒收入、虚构成本等)且金额达到第200条门槛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真实存在——切勿抱有”只是被追缴”的侥幸心理。
- 在被发现之前主动补报、足额缴纳税款,是量刑时重要的从轻情节。
- 收到税务检查、稽查决定,或发现案卷可能被移送侦查机关时,企业应尽早聘请律师评估刑事风险,而不应仅从会计—税务角度处理。
常见问题
被追缴税款后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一定。分界线在于犯罪迹象:行为须具有故意欺诈性质,且逃税金额达到《刑法》第200条规定的门槛。许多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追缴+罚款),并未转入刑事程序。
足额缴纳追缴税款就能免于刑事追诉吗?
不能当然免除。纳税义务独立于刑事责任;自愿足额缴纳仅是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不是免责事由。
企业被追诉,管理人员会被连带吗?
可能。因为第200条属于第76条范围,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相关自然人(董事、总会计师、直接实施者等)可能按组织者、实行者或帮助者等角色被追诉。
税务机关移送刑事案卷有时限吗?
根据第489/QD-TCT/2022号决定,检查、稽查发现逃税行为有犯罪迹象时,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连同建议立案文书移送侦查机关。
参考依据
- 2015年《刑法》第200条、第51条、第76条、第79条(2017年修正;第8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200条)。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22条第5款(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
- 税务总局第489/QD-TCT/2022号决定所附规程第10条第1款。
- 第132/2025/HC-PT号判决(2025年9月4日);Asanzo案(2019年)。
延伸阅读:越南税务合规指南: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 在越中国企业税务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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