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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人的DN1、DN2签证:有效期与担保条件

夜晚的城市建筑 — 外国企业家的DN1、DN2签证

DN1与DN2是越南的两种”商务”签证符号,经常被混淆——不少外国商人以为1年期商务签证自然可以办理暂住证。本文根据2026年3月23日第62/VBHN-VPQH号合并本,明确区分两种符号、有效期、担保条件及重要限制。

DN1与DN2的区别:”与……合作”和”推销服务”

根据合并本第8条:

  • DN1(第8款):签发给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与企业、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合作工作的外国人——开会、谈判、签约、短期考察等;
  • DN2(第8a款,由第51/2019/QH14号法律增补):签发给入境推销服务、设立商业存在、根据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从事其他活动的外国人。

核心区别:DN1 = 与越南的企业/组织”合作”;DN2 = 推销服务/设立商业存在/依国际条约开展活动。第118/2025/QH15号法律(2026年7月1日生效)仅新增UĐ1/UĐ2符号,未改动DN1/DN2的规定。

需要谨慎的一条界限:DN1的”与企业合作工作”不同于需要劳动许可的”入境劳动”(第10条第4款c项)。专家短期赴越从事技术工作属于DN1还是劳动者类别,取决于个案审查实务——法律未详细界定这条界限。

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根据第9条第4款,DN1、DN2签证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01年);根据第9条第8款,签证有效期比护照剩余有效期至少短30天。

担保条件与手续

可邀请、担保的主体(第14条第1款):e项——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h项——外国商人的代表处、分支机构;i项——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第14条第2款要求邀请、担保须与其职能、任务、权限或获颁的经营许可证相符。

手续(第16条):

  • 企业首次担保前,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发送一次性书面通知,附:成立许可证/决定的认证副本,以及介绍有权人印章、签字的文书(变更时须补充通知)——第16条第2款;
  • 出入境管理机关自收到签证申请文书(NA2表格,根据第04/2015/TT-BCA号通知,经第70/2026/TT-BCA号通知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答复——第16条第3款;
  • 在口岸申请签证(第18条):根据不同情形为03个工作日或12个工作小时——第16条第5款。

签证签发条件(第10条):有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有在越南的机关、组织、个人邀请、担保;不属于暂不准入境的情形(第21条)。

两个最重要的限制

1. DN1/DN2不能办理暂住证

根据第36条第1款b项,可考虑签发暂住证的仅包括LV1、LV2、LS、ĐT1、ĐT2、ĐT3、NN1、NN2、DH、PV1、LĐ1、LĐ2、TT等符号(自2026年7月1日起增加UĐ1、UĐ2)——不包括DN1/DN2。因此:持DN1/DN2入境不能办理暂住证,即使签证有效期长达01年。

2. 不得转换签证目的,4种情形除外

根据第7条第4款,签证不得转换目的,以下4种情形除外:(a)有文件证明为投资者的人员;(b)邀请人、担保人的亲属;(c)被机关、组织邀请入境工作且持有劳动许可/免劳动许可确认的人员;(d)持电子签证入境且持有劳动许可/免劳动许可确认的人员。持DN1者如想转为LĐ1/LĐ2并办理暂住证,须满足其中一种情形(第7条第5款:按第19条签发新签证)。

违反入境目的的处罚

第282/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生效,替代第144/2021/ND-CP号议定)规定:入境后从事与申报目的不符的活动,处2000万–2500万越南盾罚款(高于此前的1500万–2000万);担保企业未履行责任或申报不实,处4000万–5000万越南盾罚款(高于此前的3000万–4000万)。贯穿始终的原则是:活动须与申报的入境目的相符(第44条第2款b项)。

常见问题

问:1年期商务签证能办暂住证吗?
答:不能。DN1/DN2不在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申请暂住证范围内,无论签证有效期多长。

问:持DN1能从越南企业领取报酬吗?
答:尚未找到经核实的指引文件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任何有报酬的安排都有被认定为劳动活动的风险。需按具体情况逐一评估。

问:赴越开会2周,该申请DN1还是旅游签证?
答:如果赴越与越南企业/组织合作工作(开会、谈判、签约),DN1是目的相符的签证符号。目的不符可能被处以第282/2025/ND-CP号议定规定的处罚。

问:DN1到期能”延期”吗?
答:签证到期按规定办理新签证签发手续;法律中不存在”暂住证延期”的概念(第38条第6款:签发新证)。

法律依据

  • 《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法》——2026年3月23日第62/VBHN-VPQH号合并本(第7条第4–5款、第8条第8款/8a款、第9条第4款/第8款、第10、14、16、18条、第36条第1款b项、第44条第2款)
  • 第04/2015/TT-BCA号通知(NA2表格)——经第70/2026/TT-BCA号通知修订,2026年7月1日生效
  • 第282/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生效)——替代第144/2021/ND-CP号议定
  • 第21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生效)——替代第152/2020/ND-CP号议定;当商人同时是需要劳动许可的劳动者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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